Section § 8140

Explanation
如果无党派职位的候选人在初选中赢得超过一半的选票,他们将自动当选该职位。如果有多个职位空缺,并且获得多数票的候选人多于职位数量,那么得票最高的候选人将获胜。如果有人通过这种方式在初选中获胜,即使获胜者之后退出,该职位也不会出现在普选选票上。

Section § 8141

Explanation
如果在初选后,无党派职务仍有空缺席位,那么在初选中未获胜但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将进入下一轮选举。这些候选人的人数将是剩余空缺席位数量的两倍,除非剩余候选人不足,在这种情况下,所有剩余候选人都会参选。

Section § 814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道,对于加州的选民提名职位,只有在初选中获得最高票数的两名候选人会出现在普选选票上。他们的政党偏好无关紧要,并且来自同一政党的多个候选人也可以出现在选票上。然而,在初选中获得最多票数并不能使候选人成为官方政党提名人。

除非第8142条 (b) 款另有规定,只有在初选中获得最高或次高票数的选民提名职位的候选人,方可作为该职位的候选人出现在随后的普选选票上。多个具有相同政党偏好标识的候选人可根据本款参加普选。尽管候选人根据第8002.5条作出了标识,任何选民提名职位的候选人均不得被视为任何政党的该职位的官方提名人,且任何政党均无权让具有其政党偏好标识的候选人参加普选,除非该候选人是在初选中获得最高或次高票数的候选人之一。

Section § 81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选举中如何处理平票。如果无党派候选人之间出现平票,他们都将进入普选,不受任何候选人数量限制,且平局不会通过抽签决定。对于初选中由选民提名的职位,如果候选人以最高票数打平,他们都将进入普选,不受任何限制。如果出现第二名平票,这些候选人也将与第一名候选人一同进入普选,同样不受通常的候选人数量限制。重要的是,平局绝不会通过随机方法打破。

(a)CA 选举 Code § 8142(a) 在出现平票的情况下,获得相同票数的无党派候选人,如果他们符合第8141条的规定,则应成为随后的普选候选人,无论普选中的候选人数量是否超过本条规定的数量。在任何情况下,平局均不得通过抽签决定。
(b)CA 选举 Code § 8142(b) 在初选中,对于由选民提名的职位,如果候选人之间出现平票,则适用以下规定:
(1)CA 选举 Code § 8142(b)(1) 所有获得最高票数的候选人均应成为随后的普选候选人,无论普选中的候选人数量是否超过本条规定的数量。
(2)CA 选举 Code § 8142(b)(2) 尽管有第8141.5条的规定,如果候选人之间的平票导致根据(a)款有多名初选候选人获得普选资格,则获得较少票数的候选人不得成为普选候选人,即使他们获得第二高的票数。
(3)CA 选举 Code § 8142(b)(3) 如果只有一名候选人获得最高票数,但有两名或更多候选人获得第二高票数且出现平票,则每位获得第二高票数的候选人均应与获得最高票数的候选人一同成为随后的普选候选人,无论普选中的候选人数量是否超过本条规定的数量。
(4)CA 选举 Code § 8142(b)(4) 在任何情况下,平局均不得通过抽签决定。

Section § 8143

Explanation

如果在初选中没有足够的候选人当选无党派职位,那么将为最终选举的选票创建一份获得最多票数的剩余候选人名单。这份名单将显示最多为剩余空缺职位两倍的候选人数量,如果候选人不足则会更少。选票上会注明还需要填补多少个职位。

如果在初选中当选任何无党派职位的候选人数量少于该职位应选人数,则选票上应分组印制仅获得次高票数以提名该职位的其他候选人的姓名,其数量应等于该职位待选人数的两倍,或在候选人名单用尽时为更少的数量。该组之前应标明职位名称和“请投票给____”字样,空白处应填入等于该职位待选人数的数字。

Section § 81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县或州众议员区的选举中,针对县中央委员会的空缺席位,获得最多票数的候选人将被宣布为获胜者。

Section § 8145

Explanation
在任何县或市,负责审查选举结果的官员必须向那些被正式提名为无党派职位、且这些职位完全在该县内进行投票的候选人颁发提名证书。

Section § 8146

Explanation

初选的计票工作一完成,县或市官员等地方官员必须迅速签发官方文件,确认谁已被提名或当选。

县或市官员签发的提名证书或当选证书,应在初选计票结果清点完成后立即签发。

Section § 81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务卿必须向已被提名为某些政治职务的候选人提供官方提名证书。这些职务包括国会众议员、州参议院和州众议院议员、州平衡委员会委员以及所有全州性职务。

州务卿应向被提名为国会众议员、州参议院和州众议院议员、州平衡委员会委员以及所有全州性职务的候选人颁发提名证书。

Section § 814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大选前73到90天之间,州务卿必须告知某些职位的候选人,关于还有谁将出现在同一职位的选票上。共享的信息包括所有其他候选人的姓名、地址、职务、选票称谓和政党偏好。

在大选前不少于73天且不超过90天,州务卿应通知每一位党派公职候选人和选民提名公职候选人,关于所有其他将在大选中为同一职务出现在选票上的人员的姓名、地址、职务、选票称谓和政党偏好。

Section § 8148

Explanation

在大选前至少68天,州务卿必须向县选举官员发送一份证明。这份证明包括在该县选票上出现的所有候选人的姓名、他们竞选的职位以及他们的选票称谓。对于党派公职的被提名人,它还会列出提名他们的政党。对于由选民提名的公职,它包括候选人选择的称谓。

在大选前不少于68天,州务卿应向相应的县选举官员递交一份证明,其中显示:
(a)CA 选举 Code § 8148(a) 在该县大选中,根据本章规定获得公职候选人提名并有权获得选票的每个人的姓名,其被提名的公职名称,以及,如适用,根据第13107条规定的选票称谓。
(b)CA 选举 Code § 8148(b) 对于每个党派公职的被提名人,提名其的政党名称。
(c)CA 选举 Code § 8148(c) 对于每个由选民提名的公职的被提名人,根据第8002.5条由候选人作出的称谓。

Section § 814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州务卿负责认证并发出竞选每个职位的候选人名单。这些名单会按照众议院选区进行组织,并遵循特定的规则。如果一个县包含多个众议院选区,那么会为每个选区发送单独的名单。

Section § 81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州务卿必须提供一份证明书,列出在初选中被提名或选出的候选人,以及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法官,以便将他们列入大选选票。该证明书的具体格式由州务卿决定。

州务卿出具的、列明在初选中被提名或选出的候选人以及将在大选选票上出现的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法官的证明书,应采用由州务卿规定的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