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1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务卿在直接初选前至少68天,向每个县的选举官员发送一份经认证的合格候选人名单。这份名单有助于确保选民了解他们可以在自己县投票给哪些人。

在直接初选前至少68天,州务卿应向每个县选举官员发送一份经认证的候选人名单,列出有资格在其所在县的直接初选中被投票的候选人。

Section § 8121

Explanation

州务卿必须在公布经认证的候选人名单至少五天前,通知所有竞选党派公职或选民提名公职的候选人,关于其他竞争同一职位的候选人的姓名、地址、职业和政党偏好。

此外,州务卿必须在州政府网站上公布每位选民提名公职候选人过去10年(如果其有资格投票的时间不足10年,则为更短时间)的政党偏好历史。这些信息应持续在线,直到普选或特别选举的结果最终确定,除非候选人只参加了初选但未被提名为参加普选。

政党偏好历史还包括他们过去10年的政党注册历史,并且网站应显示与此信息相关的特定通知。

(a)CA 选举 Code § 8121(a) 在州务卿根据第8120条的规定向县选举官员提交经认证的候选人名单前至少五天,州务卿应通知每一位党派公职和选民提名公职的候选人,关于所有其他已申请同一职务的人员的姓名、地址、职务、职业和政党偏好。
(b)Copy CA 选举 Code § 8121(b)
(1)Copy CA 选举 Code § 8121(b)(1) 在州务卿根据第8120条的要求向县选举官员提交经认证的候选人名单前至少五天开始,州务卿应在其互联网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每一位选民提名公职候选人过去10年的政党偏好历史,或者,如果其在州内有资格投票的时间不足10年,则为其有资格投票的全部时间。候选人的政党偏好历史应持续公布,直到候选人被选入所寻求的选民提名公职的普选或特别选举的官方计票完成为止,但如果候选人参加了初选但未被提名为参加普选,则在相关初选的官方计票完成后,无需继续公布该候选人的政党偏好历史。
(2)CA 选举 Code § 8121(b)(2) 就本款而言,“政党偏好历史”也指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前的10年内候选人的政党注册历史。
(3)CA 选举 Code § 8121(b)(3) 州务卿还应在包含候选人政党偏好历史的同一互联网网站上显著公布第9083.5条(b)款规定的通知。

Section § 81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务卿制定并发出竞选政治职位提名的候选人名单。这些名单按众议院选区划分。如果一个县有一个以上的众议院选区,州务卿必须为每个选区发送单独的名单。

Section § 8123

Explanation
州务卿在发送候选人名单时,必须向县选举官员提供每位候选人的地址。

Section § 8124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州务卿向各县选举官员发送一份经认证的候选人名单。该名单包括每位候选人的姓名、他们竞选的职位,以及对于党派职位,他们的政党归属。对于选民提名的职位,它显示候选人选择的称谓。此外,它还包括任何适用的选票称谓。

州务卿送交各县选举官员的候选人认证名单应显示以下所有信息:
(a)CA 选举 Code § 8124(a) 每位候选人的姓名。
(b)CA 选举 Code § 8124(b) 每位候选人竞选的职位。
(c)CA 选举 Code § 8124(c) 对于党派职位候选人,每位候选人所代表的政党。
(d)CA 选举 Code § 8124(d) 对于选民提名职位候选人,候选人根据第8002.5节所作的指定。
(e)CA 选举 Code § 8124(e) 如适用,根据第13107节规定的选票称谓。

Section § 8125

Explanation
州务卿负责将一份经认证的选举候选人名单发送给每个县的选举官员,这份名单的格式必须符合州务卿设定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