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080

Explanation
公职人员不得对检查或确认提名文件或征集人的宣誓书收取任何费用。这意味着与这些文件相关的任何核实过程都应免费。
任何官员不得因核实任何提名文件或征集人宣誓书而收取任何费用。

Section § 8081

Explanation

在提名文件正式提交前,县选举官员必须核对签名以及(如果需要)政党偏好是否与存档记录一致。如果签名不符或政党偏好不正确,该签名将被标记为“不合格”。一旦确认了足够数量的有效签名,就可以停止进一步的核实工作。

在任何提名文件提交至县选举官员办公室或转交至州务卿办公室备案之前,县选举官员应将提名文件签署人的签名以及(如要求)政治偏好与县选举官员办公室存档的登记宣誓书进行核实。对于与该官员办公室存档的登记宣誓书上的笔迹不一致的签名,或附带的政党偏好声明与登记宣誓书中的政党偏好声明不符的签名,县选举官员应将其标记为“不合格”。一旦最低规定签名数量已核实,县选举官员可以停止核实签名。

Section § 808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提交给州务卿的提名文件,必须在提交给县级部门后的五天内,由县选举官员寄送至州务卿处。在寄送这些文件时,县官员还必须附上一份声明,列明提名表上有多少签名是有效的,并且没有被标记为不足。

所有须提交至州务卿办公室的提名文件,在依照第8020条规定提交给县选举官员后五日内,应由县选举官员转交至州务卿,州务卿应接收并归档这些文件。县选举官员应随提名文件一并转交一份声明,显示提名文件上未被标记为“不足”的签名总数。

Section § 80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县选举官员在向加州州务卿报告有多少人签署了初选候选人的请愿书时必须使用的表格。官员必须填写县名、候选人姓名、他们竞选的职位、选举日期以及有效签名的数量等详细信息。他们还必须注明日期并签署姓名,如果适用,还需附上副手的签名,作为对该声明的认证。

Section § 808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如何核实用于免除备案费的请愿书上的签名。当签名数量达到100个或更多时,选举官员可以使用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检查。如果签名数量在100到1,999个之间,将检查其中的100个。如果签名数量达到2,000个或更多,将检查其中的5%。样本的有效率随后将应用于整个请愿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