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初选提名文件。提交地点。费用
Section § 8100
本节解释了各种政治职位的提名文件应提交到哪里。如果您在加州竞选州级职位、美国参议员、国会议员、州参议员、州众议员或平衡委员会成员,您需要向州务卿提交文件。如果您竞选的是一个县内职位,且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则应向您所在县的选举官员提交文件。
Section § 8101
如果您在加州竞选国会、州、县或政党县中央委员会的职位,您需要从县选举官员那里获取必要的提名和选举表格。当您收到这些表格时,您的姓名和您所竞选的职位将已在上面打好。您还会看到一个“官方备案表格”的印章和官员的签名。最棒的是,这些表格对所有候选人都是免费的。
Section § 8103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政治候选人在竞选某些职位时必须向州务卿支付的备案费。竞选联邦参议员或州级职位的候选人,必须支付该职位首年薪资的2%,但州参议员、州众议员、州平衡委员会成员和上诉法院法官除外。相反,这些职位以及联邦众议员则支付其各自职位首年薪资的1%。“薪资”一词指的是截至候选人可以开始征集请愿签名以代替支付这些费用的首日,该职位的年薪。
Section § 8104
如果您在加州竞选一个县内的地方职位(不包括州或联邦立法职位),通常需要支付报名费,但某些情况除外。如果该职位年薪为2,500美元或更少,或者没有薪水,您就不用支付费用。如果是司法或县级职位,您需要支付年薪的1%作为报名费,除非年薪为2,500美元或更少。报名费的计算依据是开始收集签名以代替报名费的请愿书时的薪资标准。
Section § 8105
当候选人领取选举提名表格时,他们必须立即支付报名费。如果费用已在不同县提交参选声明时支付,则需要提供支付证明。县选举官员随后会在提交参选声明时,将这些费用转交给州务卿。重要的是,一旦支付,这些费用将不予退还。
如果候选人需要提交意向声明,他们必须在向县选举官员提交这份声明时支付报名费。
Section § 8106
这项法律允许候选人使用注册选民的签名来代替支付报名费竞选公职。所需签名数量因所竞选职位而异。例如,州议会候选人需要1,000个签名,而竞选全州性职位的候选人需要7,000个签名。
其他职位的要求则根据其选区内的选民登记人数而有所不同。候选人可以免费从州务卿或选举官员处获取这些表格。
选民可以同时签署候选人的提名文件和代替报名费的请愿书,但如果签名同时用于这两个目的,则只能签署其中一份。请愿书必须在提名期结束前30天提交,官员会及时通知候选人任何签名不足的情况。
如果签名是在多个县收集的,则必须提交给相关县的选举办公室。候选人也可以提交比所需数量更多的签名,以弥补可能无效的签名。所有有效签名都计入提名文件的要求。
Section § 8106.5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州长宣布选举之前或之后不久出现空缺时,特别选举中提交免除报名费请愿书的规则。
如果提名期为12天或更长,候选人必须在提名期结束前至少九天提交请愿书,并将在三天内收到任何问题的通知。如果提名期为11天或更短,州务卿将确定截止日期。无论哪种情况,如果签名不足,候选人都必须支付剩余费用。
如果收集签名的时间比常规选举短,所需签名数量将按比例减少。但是,对于某些职位(国会议员、州参议员、州众议员),始终至少需要100个签名。
Section § 8107
本节解释了县选举官员必须将从候选人那里收取的任何费用交给县财务官。初选后十天,州务卿也必须将他们收取的费用交给州财务官。这些资金将存入普通基金。
法律规定这些资金应由州务卿用于与选举相关的职责,只要州预算每年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