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060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竞选公职,你需要按照本节的规定,让已注册选民签署你的提名文件。

宣布参选的候选人,应当依照本条规定,由已注册选民签署其提名文件。

Section § 80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候选人如何使用替代报名费请愿书,这是一种允许他们提交签名而不是支付报名费以出现在选票上的方法。如果这份请愿书上的有效签名数量达到法律另一条款规定的要求,候选人就不需要提交额外的提名文件。但是,如果请愿书没有足够的有效签名,候选人可以通过提名文件提交更多签名来补足差额。

(a)CA 选举 Code § 8061(a) 如果候选人根据第8106条提交替代报名费请愿书,则请愿书上出现的任何或所有根据第8041条有效的签名,应计入签署提名文件所需的选民人数。如果替代报名费请愿书包含根据第8062条规定的有效签名数量,则候选人无需提交提名文件。
(b)CA 选举 Code § 8061(b) 如果替代报名费请愿书不包含第8062条规定的有效签名数量,候选人有权在提交提名文件允许的时间段内,提交一份提名文件,以获取提交给选举官员的提名文件所需的有效签名数量。根据本款提交提名文件的候选人,只需获得补充替代报名费请愿书所需的签名数量,以便替代报名费请愿书和提名文件上出现的签名总数等于或超过第8062条规定的签名数量。

Section § 80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不同政治职位的提名文件需要多少注册选民签名。对于美国参议院等州级职位,需要65到100个签名。对于众议院、州参议院或州众议院,以及涉及多个县而非全州的更地方性职位,需要40到60个签名。对于单一县或地方分区内的职位,需要20到40个签名。对于选民少于50人的政党委员会,需要该政党选民人数的十分之一的签名。如果一个县或区内的选民少于150人,则需要10到20个签名。

这项规定是严格的——你必须满足这些要求才能获得有效提名。但是,如果你有证据证明选民确实符合资格,你仍然可以撤回签名或在法庭上对被拒绝的签名提出异议。

(a)CA 选举 Code § 8062(a) 各自职位的提名文件所需注册选民签名人数如下:
(1)CA 选举 Code § 8062(a)(1) 州级职位或美国参议院,不少于65人,不多于100人。
(2)CA 选举 Code § 8062(a)(2) 国会众议院、州参议院或州众议院、州平衡委员会,或在多个县而非全州范围内进行投票的任何职位,不少于40人,不多于60人。
(3)CA 选举 Code § 8062(a)(3) 单一县或县的任何政治分区内的候选资格,州参议院或州众议院除外,不少于20人,不多于40人。
(4)CA 选举 Code § 8062(a)(4) 对于政党委员会的候选人,如果任何政党在该州或举行选举的县或区内选民少于50人,则为该政党选民人数的十分之一。
(5)CA 选举 Code § 8062(a)(5) 如果举行选举的县或区内选民少于150人,则不少于10人,不多于20人。
(b)CA 选举 Code § 8062(b) 本节规定是强制性的,而非指导性的,不符合本节规定的提名文件不应被视为有效。但是,本款不应被解释为禁止根据第8067条撤回签名。本款也不应被解释为禁止法院在证明签名有疑问的选民在其他方面符合签署提名文件资格的情况下,验证先前被拒绝的签名。

Section § 80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选举的提名文件必须提交给签署人居住并已登记为选民的县的选举官员。

提名文件应递交给签署人居住且具有选民资格的县的选举官员。

Section § 8064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竞选公职,你需要从你所在县的选举官员那里获取一份名为“候选人声明”的表格,并将其交回。这必须按照另一部法律,即第8028条中的某些规定来完成。

Section § 806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选举官员在接受提名证书备案之前,必须确保证书中的所有空白处都已填写完整。

选举官员不得接受任何提名文件的备案,除非证书中的所有空白处均已填写。

Section § 806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负责收集签名的人(即征集人)必须遵守第102条中列明的规则。

Section § 80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为候选人提名征集签名时,不应收集超过允许的最大数量。如果你不小心收集了太多签名,负责处理提名文件的官员可以在获得候选人书面同意后,移除多余的签名。

Section § 8068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为候选人签署请愿书,您必须是该候选人参选区域的选民。对于与政党相关的职位,您需要表明您对该政党的偏好。然而,对于不与特定政党挂钩的职位,您的政治偏好则无关紧要。

签署人应是候选人将被投票选举的选区或政治分区的选民。对于竞选党派公职,签署人应是根据第2151条已表明对所提名的政党(如有)有偏好的选民。对于竞选由选民提名的公职,签署人无需表明对任何政党的偏好。

Section § 80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某人签署提名文件以支持某位候选人时,他们不能再签署支持竞选同一职位的其他候选人的文件。如果该职位有多个空缺,一个人只能签署与空缺数量相等的提名文件。

Section § 80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选举官员将竞选州级公职、美国参议员、国会议员、加州参议院或众议院议员,或州平衡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的提名文件提交给州务卿。

选举官员应将每位州级公职候选人、联邦参议员、国会议员、参议院或众议院议员,或州平衡委员会成员的提名文件提交给州务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