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县的选民,如果该县多数选民在就采纳本州宪法第六条第16款(d)项的问题进行投票时投赞成票,则可采纳该项,使其适用于该县高等法院法官。
司法人员通过《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六章第16条(d)款
Section § 8220
本法律条款允许任何县的选民决定是否将加州宪法第六条第16款(d)项的特定内容适用于他们的高等法院法官。这只有在选举中超过半数的选民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实现。
县选民 高等法院法官 第16款(d)项
Section § 8221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个县可以决定是否为其高等法院法官采纳第六条第16条(d)款中的规定的两种方式。首先,县监事会可以通过一项条例或决议,声明就此事举行选举符合公共利益。其次,该县的选民可以提交请愿书以推动此类选举。
县监事会 公共利益 高等法院法官
Section § 8223
这项法律规定,一份请愿书必须由该县至少10%的选民签署。这个百分比是根据上次州长选举中所有州长候选人的总得票数来计算的。这份请愿书的目的是将某些规定适用于该县的高等法院法官。完成的请愿书必须提交给县选举官员。
该请愿书应由该县10%的选民签署,该比例应根据上次州长选举中该县所有州长候选人的总得票数计算,并且应请求采纳适用于该县高等法院法官的规定。该请愿书应提交至县选举官员办公室。
县请愿书 10%选民签名 州长选举票数
Section § 8224
这项法律规定,县选举官员在请愿书提交后有20天时间来核实是否有足够多的注册选民签署了该请愿书。如果该官员需要帮助来完成这项工作,监事会可以允许雇用额外人员协助完成这项任务,并且监事会将负责支付他们的报酬。
在请愿书提交后20天内,县选举官员应当审查该请愿书,并根据该县选民登记记录确定请愿书是否已由规定人数签署。如果县选举官员需要,监事会应当授权其雇用人员协助其审查请愿书的工作,并且监事会应当为其提供报酬。
县选举官员 请愿书审查 20天期限
Section § 8225
选举官员完成请愿书的核查后,会附上一份显示核查结果的证明。如果请愿书上有足够的有效签名,他们必须立即将请愿书提交给监事会,无论是在监事会正在开会时,还是在其下次会议上。
请愿书审查 选举官员 审查证明
Section § 8226
如果一份请愿书没有足够的有效签名,负责接收此类通知的人将收到通知。请愿人随后有30天时间补充更多签名。选举官员将在收到补充签名后的10天内对其进行审查。如果合并后的签名达到所需数量,选举官员将对请愿书进行认证,并在监事会下次会议上将其提交。
请愿签名 不足通知 补充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