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数字编号的职位应在所有选票上按数字顺序分组和排列。任何人不得作为候选人,也不得将其姓名印在任何选票上,作为其在成为候选人的意向声明中指明的职位之外的任何按数字编号的职位的候选人。
司法人员选票识别号
Section § 8200
当多名法官或大法官在同一任期内被选举时,每个职位都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职位,并有其自己的编号。这个编号在整个选举过程中用于所有相关文件。一旦选举结束并颁发了证书,这些编号就不再重要了。
司法选举 多名法官 独立司法职位
Section § 8201
这项法律解释了个人如何在加州选举中宣布参选或获得州长提名。参选声明必须提交给负责管理选举选票提名的相关官员。
重要的是,候选人无需在参选声明表格上列出其家庭住址。但是,选举官员必须核实候选人是否居住在正确的政治区域,并在表格上注明此项核实。
参选声明 州长提名 正式选票
Section § 8202
这项法律规定,带有数字编号的职位(例如第1区或第2区)必须根据其编号列在选票上。如果有人想竞选这些编号职位中的一个,他们必须在候选人声明中明确指出是哪一个,并且他们的名字只会出现在该职位的选票上。
选票编排 按数字编号的职位 候选人声明
Section § 8203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一个县里,如果只有现任高等法院法官竞选连任时,选举程序是如何运作的。如果没有其他候选人提交文件与现任者竞争,那么现任者的名字将不会出现在选票上,除非在10天内提交一份请愿书,表明将进行“写入”竞选。这份请愿书必须由至少0.1%的注册选民签署,并且至少需要100个签名,但不能超过600个。如果在大选前83天收到一份有效的请愿书,那么如果现任者的名字没有出现在初选选票上,它就会出现在大选选票上。如果没有请愿书,并且现任者没有对手,他们将自动连任,名字不出现在选票上,当选证书将在大选日颁发。
(a)CA 选举 Code § 8203(a) 在任何县,如果只有现任者为高等法院法官职位提交了提名文件,除非在提交该职位提名文件的最终日期后10天内,向选举官员提交一份请愿书,表明将为该职位进行“写入”竞选,并且该请愿书由至少0.1%的符合该职位投票资格的注册选民签署,否则其姓名不得出现在选票上,但该请愿书应包含至少100个签名,且无需超过600个签名。
(b)CA 选举 Code § 8203(b) 如果一份请愿书,表明将在大选中为该职位进行“写入”竞选,并由(a)款中规定的、符合该职位投票资格的注册选民人数签署,且在大选前不少于83天提交给选举官员,则现任者的姓名应列入大选选票,如果其姓名尚未出现在直接初选选票上。
(c)CA 选举 Code § 8203(c) 如果根据本节规定,现任者的姓名既未出现在初选选票上,也未出现在大选选票上,则选举官员应在大选日宣布现任者连任。根据本节连任的人员,在普选日之前不得获得第15401节或第15504节规定的当选证书。
高等法院法官选举 写入竞选 现任者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