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选举市或市县章程
Section § 9255
本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城市或市县章程及章程修正案何时以及如何提交给选民。它指出,如果通知时间充足,特许委员会或理事机构的提案将在全州大选中提交。由理事机构或公民请愿发起的修正案或废止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表安排选举。此外,提案可以在同一次选举中提交。所需请愿签名数量取决于注册选民的百分比,该选民人数以最新的官方选民注册报告为准。
Section § 9256
Section § 9257
Section § 9260
本节规定了在加利福尼亚州提议修改市或市县章程的请愿书格式。该请愿书需提交给市的立法机构,并要求居住在该市的注册合格选民签名。请愿书必须清楚阐明拟议的章程修改内容,并请求将该修正案提交至即将举行的地方或全州选举中进行表决。请愿书应包含供签署人填写其签名、打印姓名、居住信息和签署日期的空白处。
Section § 9261
Section § 9262
本法律规定,请愿书的每个部分必须印在尺寸统一的白纸上,其尺寸应大于 8.5 x 11 英寸且不大于 8.5 x 14 英寸。
Section § 9263
这项法律规定,请愿书的每一部分,所有页面都必须牢固地装订在一起,并且在传阅和提交时都必须保持这种牢固的连接状态。
Section § 9264
如果选民已经签署了一份请愿书,并且想要撤回他们的签名,他们可以按照另一条款(即第9602条)中规定的具体程序来完成。
Section § 9265
本节解释了请愿书的提交流程。请愿书必须由发起人或他们书面授权的人一次性提交给选举官员。一旦提交,之后不能再添加额外的部分。你必须在收到标题和摘要后,或者在任何关于请愿书标题或摘要的法律行动解决后(以较晚者为准)的180天内提交。
Section § 9266
请愿书提交后,选举官员必须像审查县级请愿书一样对其进行审查,遵循第 (9114) 和 (9115) 条的规定。但是,这些条款中提到的“监事会”应理解为是指市的立法机构。收到请愿书的市或管理机构将承担核实签名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