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2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城市或市县章程及章程修正案何时以及如何提交给选民。它指出,如果通知时间充足,特许委员会或理事机构的提案将在全州大选中提交。由理事机构或公民请愿发起的修正案或废止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表安排选举。此外,提案可以在同一次选举中提交。所需请愿签名数量取决于注册选民的百分比,该选民人数以最新的官方选民注册报告为准。

(a)CA 选举 Code § 9255(a) 由特许委员会(无论是经选举产生还是由理事机构任命)为市或市县提出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应根据第1200条提交给选民,在已确定的全州大选中进行投票,前提是距选举日至少有95天。特许委员会也可以根据《政府法典》第34455条提交章程。
(b)CA 选举 Code § 9255(b) 除第1415条(a)款第(2)项另有规定外,以下市或市县章程提案应根据第1200条提交给选民,在已确定的全州大选中进行投票,前提是距选举日至少有88天:
(1)CA 选举 Code § 9255(b)(1) 由市或市县理事机构自行提出的采纳章程、章程修正案或废止章程的提案。
(2)CA 选举 Code § 9255(b)(2) 由理事机构自行提出的章程重新编纂,前提是该重新编纂不以任何方式实质性地改变章程的规定。
(c)CA 选举 Code § 9255(c) 以下市或市县章程提案应根据第1200、1201或1301条提交给选民,在已确定的全州大选、全州初选或定期市政选举中进行投票,且距选举令发布之日不少于88天:
(1)CA 选举 Code § 9255(c)(1) 由该市15%的注册选民签署的请愿书提出的市章程的修正案或废止案。
(2)CA 选举 Code § 9255(c)(2) 由该市县10%的注册选民签署的请愿书提出的市县章程的修正案或废止案。
(d)CA 选举 Code § 9255(d) 理事机构提出的章程提案和选民请愿提出的章程提案可以在同一次选举中提交。
(e)CA 选举 Code § 9255(e) 市或市县的注册选民总数应根据县选举官员向州务卿提交的最新官方注册报告确定,该报告在根据第9256条发出所需通知时有效。

Section § 9256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通过请愿书修改一个城市的章程,你需要按照其他相关条款中列出的具体步骤,公开宣布你打算收集签名的意图。你还必须向市书记员提交一份宣誓书,并遵守另一条款中提到的请愿书规则。

Section § 9257

Explanation
当加州某个城市或市县的一群登记选民想要提议修改他们的市章程时,他们必须发起一份请愿书。这份请愿书需要包含拟议修正案的完整文本,并且必须以至少10磅的字体书写。

Section § 9258

Explanation
当人们为修改法律的请愿书收集签名时,请愿书的每一部分都必须附上修改内容的准确文本。

Section § 9259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任何签署请愿书的人都必须遵守第9020条中列出的规则。

请愿书的每一位签署人必须按照第9020条规定的方式签署。

Section § 926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在加利福尼亚州提议修改市或市县章程的请愿书格式。该请愿书需提交给市的立法机构,并要求居住在该市的注册合格选民签名。请愿书必须清楚阐明拟议的章程修改内容,并请求将该修正案提交至即将举行的地方或全州选举中进行表决。请愿书应包含供签署人填写其签名、打印姓名、居住信息和签署日期的空白处。

该请愿书应基本采用以下形式:
 关于将____市(或市县)章程拟议修正案提交选民表决的请愿书
致____市(或市县)市议会(或其他立法机构):
我们,以下签署人,加利福尼亚州的注册合格选民,____市(或市县)的居民,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一编第3条以及《政府法典》第四编第二分部第一部分第二章(自第34450条起),向该市(或市县)市议会(或其他立法机构)提交本请愿书,并请求将以下拟议的市(或市县)章程修正案提交给该市(或市县)的注册合格选民,以便他们在根据第1200、1201或1301条举行的下一次全州普选、全州初选或定期市级选举中予以通过或否决。
拟议的章程修正案内容如下:
第一条。(列出修正案文本)____(等等)
签名
打印姓名
住址
日期

Section § 9261

Explanation
在为请愿书征集签名时,征集签名的人必须在每一部分的签名上附上一份宣誓书。这份宣誓书的格式应与第 9022 条中描述的格式相似,并且必须遵守第 104 条和第 9209 条中规定的规则。

Section § 926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请愿书的每个部分必须印在尺寸统一的白纸上,其尺寸应大于 8.5 x 11 英寸且不大于 8.5 x 14 英寸。

每个请愿书部分应由尺寸统一的白纸组成,尺寸不小于 81/2 x 11 英寸 或 大于 81/2 x 14 英寸。

Section § 92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请愿书的每一部分,所有页面都必须牢固地装订在一起,并且在传阅和提交时都必须保持这种牢固的连接状态。

构成每个请愿书部分的纸张应牢固地装订在一起,并在传阅和提交期间保持这种状态。

Section § 9264

Explanation

如果选民已经签署了一份请愿书,并且想要撤回他们的签名,他们可以按照另一条款(即第9602条)中规定的具体程序来完成。

选民可以按照第9602条规定的方式,从请愿书上撤回其签名。

Section § 926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请愿书的提交流程。请愿书必须由发起人或他们书面授权的人一次性提交给选举官员。一旦提交,之后不能再添加额外的部分。你必须在收到标题和摘要后,或者在任何关于请愿书标题或摘要的法律行动解决后(以较晚者为准)的180天内提交。

请愿书应由提案人或由提案人书面授权的任何个人或多人提交给选举官员。请愿书的所有部分应一次性提交,选举官员不得接受随后提交的请愿书部分。请愿书应在 (1) 收到标题和摘要之日起180天内,或 (2) 根据第9204条针对强制令的任何诉讼终止后,并且如果适用,在收到修订后的标题或摘要,或两者兼有之后,以较晚者为准提交。

Section § 9266

Explanation

请愿书提交后,选举官员必须像审查县级请愿书一样对其进行审查,遵循第 (9114) 和 (9115) 条的规定。但是,这些条款中提到的“监事会”应理解为是指市的立法机构。收到请愿书的市或管理机构将承担核实签名的费用。

请愿书提交后,选举官员应按照与县级请愿书相同的方式审查请愿书,并根据第 (9114) 和 (9115) 条的规定进行,但就本节而言,这些条款中提及的监事会应被视为指城市或市县的立法机构。签名核实的费用应由从选举官员处收到请愿书的管理机构提供。

Section § 9266.5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提议修改市或县章程的人,你可以在选举日前的第88天之前的任何时间撤回你的提案,即使你的提案已经正式获准列入选票。

Section § 9267

Explanation

如果请愿书不符合本条中列出的具体格式要求,选举官员将不予受理。

请愿书若未实质性符合本条的格式要求,选举官员不予受理备案。

Section § 926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举行选举的程序以及公布选举信息的要求,必须严格遵循第10编的第1部分(从第10000条开始)和第2部分(从第10100条开始)中概述的指导方针。

选举的进行和公布要求应大体符合第10编的第1部分(从第10000条开始)和第2部分(从第10100条开始)。

Section § 9269

Explanation

在市级选举计票完成后,市的施政机构需要通过一项决议正式公布选举结果。之后,市选举官员必须根据特定的政府程序,将任何已通过措施的结果提交给州务卿。

投票清点完成后,市或市县的施政机构应当通过一项决议,其中载明选举事实以及第10264节中列举的其他事项。市或市县的选举官员随后应根据《政府法典》第34459节和第34460节的规定,将通过的措施提交给州务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