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选举创制和复决请愿书
Section § 9001
如果你想在加州发起一项倡议或全民公决,你首先需要将文本提交给总检察长。你还必须附上一份签署的声明,证明你是居住在加州的合法成年公民,并提供你的联系方式。
需要支付2000美元的费用,如果你的提案在两年内成功进入投票,这笔费用将退还。所有提交的文件必须是纸质版,不接受传真或电子邮件,并且必须邮寄或亲自送达萨克拉门托办公室。除非你遵循所有这些步骤,否则总检察长不会处理你的请求。
Section § 9002
当一项拟议倡议措施的提案人请求提供流通标题和摘要时,加州总检察长必须启动为期30天的公众审查程序。在此期间,倡议措施的文本将发布在总检察长的网站上,并邀请公众提交意见,尽管这些意见不会在线公开显示。这些意见可作为公共记录查阅,并会发送给倡议措施的提案人。
提案人还可以在此期间提交倡议措施的修正案,只要这些修正案与原倡议措施的主题和目的合理相关,并且不会对现有法律造成实质性改变。修正案必须以书面形式亲自或邮寄至总检察长在萨克拉门托的办公室,并需要所有提案人的签名。重要的是,修正案必须在审查期结束后的五天内提交,但提案人仍可以提出一项全新的倡议措施。
Section § 9003
Section § 9004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处理拟议倡议措施的流程。在公众审查提案后,司法部长会创建一个不超过100字的标题和摘要,概述该倡议的主要目标。这份摘要连同唯一的编号,会在收到财务评估后的15天内,分享给倡议的提案人和州务卿。随后,州务卿会迅速通知相关官员,并提供倡议流程中后续步骤的时间表和截止日期。
Section § 9005
当一项新的倡议被提出时,司法部长必须提供一份摘要,其中包括该倡议对州或地方政府财政影响的估计。这项估计由财政部和立法分析师共同完成。他们应在收到倡议提案后的50天内提交这份估计。如果他们无法在此期间内做出合理的估计,他们需要就该倡议是否会大幅改变州或地方财政发表意见。现有的财政影响声明也可以用于帮助进行估计。
Section § 9006
本节概述了加州处理拟议全民公投的流程。当总检察长收到全民公投文本时,必须拟定一个简短的标题和摘要,字数不得超过100字,以解释其主要目的。该摘要必须在10天内提交给全民公投的支持者和州务卿。随后,州务卿须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支持者和地方选举官员有关摘要以及提交和认证的重要日期。
Section § 9007
一旦司法部长为公众提议的法律或否决(即倡议或全民公决)准备好官方摘要,他们必须立即将其发送给州参议院和众议院。这些立法机构随后可以举行公开听证会来讨论该提案。然而,立法机关无权修改或阻止该措施由公众投票表决。
Section § 9008
在拟议的倡议措施可以分发征集签名之前,请愿书的每一页顶部都必须醒目地显示某些详细信息。这包括司法部长提供的一个唯一编号,以及同样由司法部长准备的标题和摘要。标题必须全部大写,摘要必须出现在征集签名之前和措施文本之前。此外,还有一个粗体声明,解释这是一项供选民投票的倡议措施,随后是标题和摘要。
Section § 9009
Section § 9010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全民公决请愿书的每一页顶部都必须以大号粗体字印有标题:“反对立法机关通过的法案的全民公决。”这确保了请愿书目的的清晰性。
Section § 9011
Section § 9012
如果您正在加州为一项拟议的倡议或全民公决征集签名,您可以将请愿书分成几部分。但是,每个部分都必须包含拟议内容的标题、摘要和文本的完整副本。提案文本的字体大小必须至少为8磅,以便易于阅读。
Section § 9013
这项法律规定,倡议和全民公决请愿书的每一页顶部都必须留有一英寸的空白区域。这个空白区域是供县选举官员在核实请愿书时使用的。
Section § 9014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倡议和全民公决请愿书的征集和提交规则。首先,请愿书不得在官方摘要日期之前征集签名。此外,对于倡议请愿书,签名必须在该摘要日期起 180 天内提交给县选举官员。对于全民公决请愿书,提交必须在立法议案经州务卿编入法典之日起 90 天内完成。如果提交请愿书的截止日期恰逢假日,您可以在下一个工作日提交。
Section § 9015
这项法律规定,负责处理倡议或全民公决请愿书的官员,不得接受或处理任何不符合本条所列规则的请愿书。
Section § 9016
这项法律明确了加州倡议或全民公决措施中“大选”的定义。它规定,大选是指在偶数年11月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在全州范围内举行的选举,但仅限于该措施在2011年7月1日之后获得批准的情况。
此外,它还规定,如果一项倡议措施在获得批准列入选票后不足131天内举行全州特别选举,则该倡议措施不得在该选举中进行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