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际全国普选总统协议》的规定如下:
第1条. 成员资格
美国任何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均可通过颁布本协议成为本协议的成员。
第2条. 成员州人民选举总统和副总统的权利
各成员州应举行全州普选,选举美国总统和副总统。
第3条. 成员州总统选举人任命方式
在法律规定的总统选举人会议和投票时间之前,各成员州的首席选举官员应确定美国各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在全州普选中投出的各总统候选人名单的票数,并将这些票数相加,得出各总统候选人名单的“全国普选票总数”。
各成员州的首席选举官员应将获得全国普选票总数最多的总统候选人名单指定为“全国普选票获胜者”。
各成员州的总统选举人认证官员应认证在该官员所在州内,与全国普选票获胜者相关的被提名的选举人名单的任命。
在法律规定的总统选举人会议和投票日之前至少六天,各成员州应最终确定该州为各总统候选人名单投出的普选票数量,并应在24小时内将该决定的官方声明传达给其他各成员州的首席选举官员。
各成员州的首席选举官员应将联邦法律规定为确定各州最终决定具有决定性以供国会计算选举人票之日所作的、包含某州各总统候选人名单普选票数量的官方声明视为具有决定性。
如果全国普选票获胜者出现平局,各成员州的总统选举人认证官员应认证与在该官员所在州内获得最多普选票的总统候选人名单相关的被提名的选举人名单的任命。
如果因任何原因,在成员州内与全国普选票获胜者相关的被提名的总统选举人数量少于或多于该州的选举人票数量,则被指定为全国普选票获胜者的总统候选人名单上的总统候选人应有权提名该州的总统选举人,并且该州的总统选举人认证官员应认证此类被提名人的任命。
各成员州的首席选举官员应立即向公众公布所有已确定或获得的计票结果或投票声明。
本条应适用于本协议于7月20日生效的、累计拥有多数选举人票的各成员州在任何年份的总统选举人任命。
第4条. 其他规定
本协议应在累计拥有多数选举人票的各州以基本相同的形式颁布本协议,并且此类州的颁布已在各州生效时生效。
任何成员州均可退出本协议,但如果在总统任期结束前六个月或更短时间内发生的退出,则在总统或副总统有资格担任下一任期之前,该退出不生效。
各成员州的首席行政长官应及时通知所有其他州的首席行政长官本协议何时在该官员所在州颁布并生效,该州何时退出本协议,以及本协议何时普遍生效。
如果选举人团被废除,本协议应终止。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认定无效,其余条款不应受影响。
第5条. 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