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各代表候选人组的经认证当选代表人数,应为将应选代表总数乘以该组得票数占所有代表组总得票数的比例所得乘积的最近整数,并应适用以下规定,以将经认证的代表总数调整至该州有权获得的代表总数:
(a)CA 选举 Code § 6840(a) 如果此程序导致经选出的代表总数大于该州有权获得的代表人数,则应重复进行上述计算,使用一个足够大于实际总得票数的所有代表组总得票数,以使经选出的代表总数等于该州有权获得的代表人数。
(b)CA 选举 Code § 6840(b) 如果此程序导致经选出的代表总数小于该州有权获得的代表人数,则应重复进行上述计算,使用一个足够小于实际总得票数的所有代表组总得票数,以使经选出的代表总数等于该州有权获得的代表人数。
(c)CA 选举 Code § 6840(c) 如果平局导致无法执行(a)和(b)款中概述的调整至适当代表总数的程序,则这些平局的代表候选人应被认证当选,并获得与其组总得票数成比例的分数票,以使经认证的代表总数(包括获得分数票的代表)等于该州有权获得的代表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