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40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解释说,一旦有人在提名文件上收集了签名,他们必须将这些文件交还给候选人或候选人指定的代表。然后,在一个县内收集的所有提名文件需要被整理并提交给县选举办公室,以便进行核查。

Section § 6401

Explanation
在候选人提交提名文件之前,该文件中的各个部分需要按顺序排列和编号。

Section § 640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选举法规定,提名文件可以在同一个县内分组并装订在一起,但由不同县的选民签署的文件不能相互装订在一起。

Section § 64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县选举官员审查他们收到的所有提名文件。如果选民的签名与档案中的签名不符,或者选民没有表明他们想加入共和党,他们的提名将被标记为“不充分”并被忽略。实质上,这是为了确保提名文件的准确性和党派归属意向。

县选举官员应审查所有提交给他/她审查的提名文件,并对任何选民的姓名不予考虑并标记为“不充分”,如果该选民的姓名笔迹与县选举官员办公室的注册宣誓书上的笔迹不一致。他/她还应不予考虑并标记为“不充分”,如果该县的任何选民未表明他/她有意加入共和党。

Section § 6404

Explanation
县选举官员收到提名文件后,有五天时间进行审查。他们必须证明有多少签名被接受,并将这些文件连同证明一并送交州务卿备案。

Section § 6405

Explanation

本节提供了一份模板,供县选举官员填写候选人的提名文件证明。该证明声明官员已审查了文件,并证明了被认为足够的签名数量。该文件致州务卿,包含候选人姓名、日期,并由县选举官员或其副手签署。

县选举官员对候选人提名文件的证明应基本采用以下形式:
县选举官员对候选人提名文件的证明
致州务卿:
我,_____________县的县选举官员,特此证明我已审查了本证明所附的、参加即将举行的总统初选的候选人的提名文件,并且我未标记为“不充分”的姓名数量为______________。
提名文件中所列的候选人是______________。
日期:本年______月______日,20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县选举官员
经____________________ , 副手 

Section § 6406

Explanation
在加州参加总统初选的候选人,提交参选申请时无需缴纳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