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定义
Section § 300
本节定义了两种选民:“邮寄投票选民”和“军人或海外选民”。邮寄投票选民是指通过非亲临投票站的方式进行投票的任何人。军人或海外选民包括驻扎在国外的美国军事人员、他们的配偶或受抚养人,以及居住在美国境外的其他美国公民,包括各种联邦委员会的成员,例如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它概述了哪些人有资格在其居住县以外或从海外进行投票。
Section § 300.5
“隶属于某个政党”指的是选民或候选人在其注册表格上声明的政党偏好。该术语用于谈论选民或需要选民提名候选人的职位的候选人。
Section § 301
本节定义了选举背景下的“选票”是什么。选票包括选民在选举中可以选择的候选人和议案。选票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呈现:一种是纸质选票卡,选民在上面做标记;另一种是电子投票系统。电子系统允许选民使用触摸屏或类似设备选择候选人和议案,并打印出选民的选择。
Section § 302
“选票卡”是一种卡片,选民可以在上面找到竞选各种职位的候选人姓名或待投票议案的标题。它还包含空白处,供选民填写未列在选票上的姓名。
Section § 303
本节定义了“选票标签”在不同情境下的含义。对于候选人,它包括他们的姓名和称谓。对于全州性议案,它是议案标题和财政影响的简短摘要,外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名单。对于其他议案,它是其他条款中规定的问题和声明。最后,对于咨询性投票,它指的是法典中某项具体的描述。
Section § 303.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全州公投的选票标签应如何呈现。它必须包含一个问题形式的标题,询问加州是应保留还是推翻某项特定法律,并提及该法律的颁布年份和简要描述。整个标题和摘要必须简洁,总字数不超过75字。从2025年开始,标签还将列出选民指南中刊登的公投支持者和反对者的姓名。
Section § 303.3
这项法律将“远程可访问邮寄投票系统”定义为一种供选民标记电子邮寄选票的系统。该系统必须是机械的、机电的或电子的,并且选民需要打印一份纸质选票以提交给选举官员。重要的是,该系统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连接到任何投票系统,以确保安全性和完整性。
Section § 303.4
Section § 303.5
本节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选票措施中的“选票标题”、“选票标题和摘要”以及“流通标题和摘要”这些术语。“选票标题”是指与倡议或公投相关联的名称或问题。“选票标题和摘要”为州选民指南总结了某项措施的目的、要点和财政影响,且不应超过100字,不包括财务细节。对于公投,标题是一个关于保留或推翻某项法律的问题,后附摘要。它还列出了主要资助者,并包含了拟议法律影响的详细信息。“流通标题和摘要”是指请愿书上的文本,解释了倡议或公投的目的和财政影响。
Section § 304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竞选广告或宣传”的含义。它涵盖了候选人、他们的委员会或其他团体用于支持或反对候选人或投票议案的信息。这些信息可以通过各种媒体传播,例如电视、广播、报纸、户外广告或直邮。
Section § 305
这项法律界定了在加州选举法中,出于不同目的,谁被视为“候选人”。它包括任何书面声明参选某个职务的人、任何在选票上列名的人,以及那些其代笔选票可以被计入的人。该法律还将任何为竞选公职而收受或花费资金的人视为候选人,即使他们尚未声明所竞选的具体职务。此外,它还包括任何面临罢免选举的在职官员,以及在选举中为不同公职列名或有资格获得选票的人。
Section § 305.5
本节定义了“纸质投票记录”是什么。它是一份可审计的文件,显示了选民在选票上对竞选项目的选择。
纸质投票记录仅在由符合布局规则的投票设备生成,并由一个与生成它的机器不同的机器进行计票时,才被视为正式选票。
Section § 307
Section § 308
Section § 309
本节定义了选举法中的“委员会”一词。“委员会”是指任何获取或花费资金以影响选民对候选人或议案决定的个人或团体。这些委员会必须按照政府规定提交竞选报告。
Section § 312
Section § 314
本节将“县级官员”定义为《政府法典》特定部分中列出的任何经选举产生的官员。简单来说,这意味着如果你是《政府法典》第三编第二部中所述的经选举产生的县级官员,根据本法律,你被视为一名县级官员。
Section § 316
“直接初选”是一种在偶数年举行两次的选举:一次在六月,一次在三月。在不能被四整除的年份,它在六月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举行。在能被四整除的年份,它在三月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举行。
Section § 317
本法律条文规定,“区”一词包括任何在考虑倡议和全民公决程序时,拥有征税、监管土地使用或征用和购买土地权力的区域性组织。
Section § 319
“选举委员会”包括地方管理机构,例如县监事会、市议会,或任何根据市或县章程拥有类似职责的指定委员会或官员。
Section § 319.5
这项法律将“助选活动”定义为在投票区域附近展示或传播支持或反对选票上候选人或议案的信息。具体来说,在投票站、选举办公室或选票投递地点100英尺范围内禁止助选活动。
这包括展示姓名或标志、穿着帽子或衬衫等物品,以及口头传播信息。它还禁止阻碍进入这些区域,以及在邮寄选票投递箱附近传播与选举相关的信息。
Section § 320
Section § 321
本法律定义了在加利福尼亚州谁有资格成为“选举人”。通常,选举人是指年满18周岁的美国公民,并且在选举日之前居住在加州的一个选区内。然而,也有例外情况:不符合居住要求但根据特定条件有资格投票的个人也被视为选举人。这包括那些上次居住在加州的人,或者出生在国外但其加州籍父母符合居住要求的人,前提是他们没有在其他州注册投票。这些个人在投票目的上被视为加州居民。
Section § 322
本节将“选举管辖区”定义为选民居住并有资格投票罢免该官员的区域。
Section § 323
本节解释了“联邦选举”的含义。它包括选民选举总统、副总统以及美国参议院或众议院议员等主要国家职位的任何选举。这些选举可以是常规选举,也可以是涉及这些职位的其他时间举行的选举。
Section § 324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的“大选”。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在偶数年11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举行的选举,另一种是根据另一条款规定在常规日期举行的全州选举。在每次大选中,加州会为每个国会选区投票选出一名众议员,如果大选恰好在一个新的参议员任期开始之前,有时还会选出一名参议员。
Section § 332.5
本法律将“提名”定义为在州举办的初选中选拔候选人,这些候选人随后有资格参加普选。它明确指出,该术语不包括政党为挑选其属意的无党派或选民提名职位的候选人而可能使用的任何其他方式。
Section § 334
Section § 335.5
“官方计票”是指在选举中清点所有选票的过程,包括最初未清点的临时选票和邮寄选票。它涉及清点选票、检查重复投票,以及人工检查1%的选区以确保准确性。
Section § 336
“官方摘要日期”是指总检察长将拟议倡议的流通标题和摘要发送或邮寄给其支持者的日期。
Section § 336.5
这项法律解释了一个名为“百分之一人工计票”的程序。它是通过人工清点随机选出的百分之一投票选区的选票来复核计票结果的一种方式。此外,对于每个未包含在随机选区中的竞选,也会额外检查一个选区。这有助于在官方验票期间核实自动计票的准确性。
如果选举使用投票中心而非传统选区,这种人工核查可以通过另一项法律(第15360条)中概述的特殊批量处理方法进行。
Section § 336.7
本法律将“外州应急工作人员”定义为正式参与处理在另一个州宣布的紧急情况的人员。他们的工作必须在与该特定紧急情况相关的行政命令中得到认可。
Section § 337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党派职务”或“经党派提名职务”的含义。它包括诸如美国总统和副总统等职位,以及党派委员会的选举成员。
Section § 338.5
本法律将“投票站”定义为选民可以投票的任何地点。它包括投票点、投票地点和投票中心等术语,并指出一个投票站可以服务多个投票区或选区。
Section § 338.6
Section § 339
本节定义了加州选举背景下的“投票站委员会”。投票站委员会是由选举官员任命的一群人,负责监督单一地点或集中投票中心的投票工作。此外,如果投票结束后发生与计票或处理相关的活动,“投票站委员会”一词也包括为此目的任命的任何独立计票小组。 “投票站委员会成员”是指在该委员会任职的任何人,包括选举工作人员。
Section § 340
“总统初选”一词指的是在可被四整除的年份的三月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举行的初选。这一时间安排与美国总统选举周期相符。
Section § 342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倡议或全民公决措施的“提案人”是谁。对于全州范围的措施,提案人是将拟议文本提交给总检察长以获取标题和摘要的选民。对于其他措施,提案人是宣布计划征集签名或直接提交请愿书的人。
Section § 343
“罢免请愿书的提案人或发起人”指的是负责管理或指导罢免请愿书签名征集过程的个人。
Section § 346
Section § 349
本节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住所”对于投票目的的含义。你的住所就是你居住的地方,也称为你的住所地,它是你打算长期居住并即使暂时离开也打算返回的地方。你在任何时候只能有一个官方住所地。然而,你可以有多个住所,这些是你暂时居住但没有永久居住打算的地方。
Section § 349.5
本节阐明,“名册”是选举的官方登记选民名单。它可以是纸质或电子形式。该名单在每位选民签署或选举官员在投票期间进行标记后,即成为正式名单。
Section § 350
“学校议案”是指学区或社区大学区的选民在选举期间审议的提案。这可以包括通过发行债券借款、提高税收,或处理州政府资金以建造设施等事项。
Section § 353.5
半官方计票是在选举之夜公开清点和处理选举选票的程序,其中包括邮寄选票和临时选票。对于州级选举,结果会报告给州务卿。
Section § 354
本条规定,当使用“应”一词时,意味着某事是必须做的或强制性的。当使用“可”一词时,则表明某事是可选的、被允许的,但并非必须做。
Section § 354.5
这项法律阐明了在加州选举法中何为“签名”。签名可以是个人标记,也可以是签名印章的使用,这在各种与选举相关的文件中都被授权视为合法签名。
对于因残疾无法书写的人,可以使用签名印章,前提是符合特定条件,并且由印章所有者本人使用,或经其许可并在其在场的情况下由他人使用。如果印章用于投票,尤其是在邮寄选票中,必须遵循特定标准以验证其使用。
要首次使用签名印章,所有者必须正式注册,可以通过亲自向选举官员注册,或通过机动车辆管理局批准的程序进行。最终,只要遵守规定,这些方法就能确保签名印章被视为手写签名。
Section § 355
法律的这一部分定义了投票系统语境下的“软件”。它不仅包括计算机程序,还包括所有必要的组成部分,例如投票设备、卡片、选票卡或选票纸、手册、说明、测试程序、打印输出,以及投票系统运行所需的任何其他非机械或非电气项目。
Section § 356.5
本法律规定,凡是使用“配偶”一词时,也应根据《家庭法》中其他部分的规定,包括“注册同居伴侣”。
Section § 358
“计票设备”是指除传统投票机之外,任何用于统计选票的设备。这可以包括分拣或读取选票卡、扫描纸质选票、处理电子数据,或结合使用这些方法的设备。
Section § 359.2
本法律将“选民名单”定义为在特定区域内(无论是按选区还是全县范围)已登记选民信息的集合。其格式可以多种多样,可能包括步行名单或街道索引。该名单由选举官员维护和更新,以包含谁已投票的详细信息。
Section § 359.5
在加州选举中,“选民提名职位”指的是州长或州参议员等特定职位,候选人可以在选票上表明自己的政党偏好,但政党不能在州举行的初选中提名这些职位的候选人。相反,这些初选是为了筛选出得票最多的候选人,以便参加大选。尽管如此,政党仍然可以认可、支持或反对竞选这些职位的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