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特别、补缺和合并选举选举合并
Section § 10400
Section § 10401
如果有一场全州选举和另一场选举同时举行,县监事会可以决定将它们合并为一场。
Section § 10402
Section § 10402.5
如果加州在全州选举日有选举,它应该与全州选举合并。然而,在较大的县里,如果监事会认为投票系统因选票样式或计算机容量等限制而无法处理,他们可以拒绝合并。这些选举的常规规则适用,就好像这条规则已经写入那些选举法中一样。
Section § 10403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地方选举,例如区或市举行的选举,如何与全州选举合并。为此,地方当局必须在选举前至少 88 天通过一项决议,请求将地方选举与全州选举合并。
他们必须明确说明选票上将包含哪些内容,并遵循关于问题或提案措辞的具体规定。该决议还需要确认合并选举将遵循另一项法律中概述的特定程序。他们还必须在选举前不迟于 81 天,将地方职位的候选人姓名提交给县选举办公室。
Section § 10403.5
本法律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城市如何将其市级普选与其他选举合并。如果获得县监事会的批准,城市可以将选举日期设定为与特定日期一致,监事会必须首先审查一份关于成本效益的报告。城市可以联合购买选举设备(这些设备将归县所有),以举行这些合并选举。选举时间的任何变动都不会使任期调整超过12个月。如果选举与全州选举同时举行,现任市官员将继续留任,直到选举结果得到确认。此外,城市必须及时通知选民任何日期变更,包括这如何影响当选官员的任期。
Section § 10404
这项法律适用于加州选择在奇数年选举其理事机构成员的特别区。它允许这些区通过一项决议,将其选举日期调整为与全州大选日期一致。该决议必须与大选的日期和程序保持一致,并至少在预定选举日期前240天提交给县监事会。
监事会将在做出决定前通知所有受影响的区并征求其反馈意见,该决定必须在60天内做出。除非存在后勤问题,否则合并请求将被批准。如果获得批准,区内所有注册选民将通过邮件收到通知;如果该区跨越多个县,则所有县都必须同意合并。
此外,官员在考虑这一变更时需要评估成本效益。如果成功,继续任职的成员可以留任,直到继任者当选,或者直到次年的12月31日。一旦更改,在可能进行修订或废止之前,至少必须举行一次选举。
Section § 10404.5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学区或县教育委员会如何更改选举日期。首先,他们必须通过一项决议来设定新的选举日,并在当前选举日期的240天前提交给监事会。这个截止日期是严格的,不能被豁免。监事会随后会通知所有受影响的各方,并征求他们对潜在合并影响的意见。
收到决议后,监事会有60天时间来批准,除非存在投票设备限制等技术障碍。如果获得批准,该决定将公开发布,并在30天内通知选民,费用由学区承担。新的选举日期必须在原定日期之后至少一个月,但不超过十二个月。最后,如果选举日期发生变化,现任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将相应延长,以适应新的选举安排。
Section § 10404.7
这项法律允许蒂黑马县的学区或蒂黑马县教育委员会在组织合并选举时,购买或协助购买选举设备,例如计算机。购买的设备将归蒂黑马县所有。
Section § 10405
Section § 10405.7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社区大学区更改其理事会选举日期的程序。学区必须通过一项决议,并在当前预定选举日期前至少240天提交给当地监事会。监事会有60天时间根据后勤可行性(例如投票设备容量)来批准或否决该决议。如果获得批准,注册选民必须在30天内通过邮件收到通知,费用由学区承担。
新的选举日可以在原日期之后的一到十二个月内设定,如果需要,可以与全州大选同步。如果理事会成员的任期在该选举前届满,他们的任期将延长,直至继任者当选并符合资格。
Section § 10405.8
Section § 10406
Section § 10407
如果某项选举与定期选举合并举行,候选人必须在选举前第 (113) 天开始提交提名文件,截止日期是选举前第 (88) 天。
如果现任官员未在第 (88) 天前提交或撤回其提名,则其他人可以在第 (83) 天前提交文件。如果没有任何现任官员有资格再次参选,则此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10408
Section § 10409
这项法律允许在边界大部分或完全重叠的区域合并选举。如果选举边界不完全匹配,对于两场选举中相同的选区,或者一个选区完全位于另一个选区之内的情况,仍然可以合并选举。对于居住在其中一场选举区域之外的选民,必须提供单独的选票。
Section § 10410
这项法律规定,当某个区域内的选举合并时,将使用相同的投票地点、投票亭和选举官员。但是,如果不同的团体负责计票(即核对选票),它们仍然需要单独管理各自的任务,就像选举没有合并一样。法律的其他具体部分可能会规定例外情况。
Section § 10411
Section § 10412
本法律条款解释,如果两个或多个市、区或政治分区希望合并其选举,一个管理机构可以允许另一个机构处理计票工作。如果他们同意,选举将像一次选举一样进行,所有选民使用一张选票。授权他人计票的原始管理机构无需自行计票。计票工作可由任何依法获准为其他市或区进行计票的官员或团体完成。
Section § 10416
当选举合并时,负责的地方政府可以处理相关区域的几项关键任务。他们可以任命负责投票站的工作人员,决定投票区域或选区如何设立,并承担与举行选举相关的费用。
Section § 10417
Section § 10418
这项法律允许在同一天举行的不同选举,例如地方特别选举和定期选举,与全州选举或特别选举合并举行。合并后,所有选举程序——例如设立投票区、印刷选票和计票——都必须遵循规模更大的全州选举或特别选举的规则。
此外,合并选举中使用的投票区将与规模更大的选举所使用的投票区相同,并且县官员在必要时可以调整投票区边界,使其与合并选举中地方管辖区的边界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