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特别、补缺和合并选举统一区选举法
Section § 10500
这项法律被称为《统一区域选举法》,它为加州区域选举中的关键术语提供了定义。它解释了“受影响县”、“理事”、“区域”、“机构”、“选举职位”、“选举官员”和“区域普选”等术语的含义。它阐明了谁有资格成为“投票人”,什么是“土地所有者投票区”,并描述了“主要法案”(即设立区域或机构的法律)。此外,它还定义了“主要县”、“居民投票区”、“秘书”、“监督机构”以及与区域或机构管辖区域内选举相关的其他权利和角色称谓。
Section § 10502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各区和机构的选举由谁负责。县选举官员必须为居民投票区举行选举,并可选择为土地所有者投票区举行选举。如果土地所有者投票区需要县的帮助,必须通过决议提出请求,同意承担费用,并提供必要的选民信息。选举可以是全邮寄方式,且不能与定期选举在同一天举行。如果各区未能按时提供所需信息,则必须自行处理选举事宜。
如果本法律与区的成立章程冲突,则本法律适用。此外,本法律不适用于区官员的首次选举,除非涉及其任期设定。
Section § 10503
本法律条文指出,如果一套具体的选举规则(即“主法案”)未涵盖某种情况,则应遵循加州的普通选举法。如果具体的规则和主法案的任何部分均不适用,则加州的普通选举法优先适用。
Section § 10504
这项法律规定,当区域秘书需要在某个特定日期之前向县选举官员发送通知或信息时,他们有两种选择。他们可以在该日期之前亲自递送,或者通过挂号信发送,只要邮件根据正常的投递时间表按时到达即可。
Section § 10505
这项法律解释了新设区的选举产生的官员的任期。如果区在奇数年成立,官员将任职至两年后的12月第一个星期五,除非选举是在11月举行,那样的话适用不同的规定。如果在偶数年成立,他们将任职至其后的第二个奇数年的12月第一个星期五。
首次区总选举通过抽签将选出的董事分为两类来确定任期:一组任期四年,另一组任期两年。其他选举产生的官员任期四年。此外,特别区可以通过一项决议,选择与全州大选在同一天举行选举。
Section § 10506
Section § 10508
Section § 10509
Section § 10510
如果您要竞选区级职务,您需要从县选举办公室获取您的候选人声明表格,尽管区秘书有时也可以提供。您可以在区普选前 (113) 天开始获取这些表格,并且必须在选举前第 (88) 天下午 (5) 时之前提交,可以通过亲自提交或提前邮寄以赶上截止日期。一旦提交,候选人不能在截止日期后撤回。
在同一次选举中,您只能竞选一个区级职务,并且如果区秘书提出要求,县选举官员必须向其分享已提交的候选人声明。
Section § 10511
本法律条款提供了一份模板,供个人声明其竞选特定职位的意向。候选人必须表明参选意愿,确认自己是注册选民,并同意如果当选将接受并履行该职位的职责。
该表格要求填写候选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以及一个可选的职业称谓,该称谓必须符合特定规定。候选人还必须在伪证罪处罚下声明所提供的信息准确无误。
提交虚假信息可能导致罚款或监禁。表格最后需要候选人签名、填写日期和签署地点。
本人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在伪证罪处罚下声明,上述内容真实无误。
Section § 10512
这项法律规定,每位在加州竞选公职的候选人,都必须按照《加州宪法》第二十条第3款的要求,完成一份宣誓或声明。这份宣誓或声明必须与他们的参选文件一并提交。县选举办公室的官员或区秘书,或他们指定的人员,负责主持这项宣誓。同样的官员也可以在候选人当选后,为他们主持宣誓。
Section § 10513
当有人申报竞选公职时,县选举官员会检查他们的声明,以确保其符合法律要求。该官员可以向县官员索取信息,以协助进行此项审查。
Section § 10515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普遍区选举中,当候选人不足时,任命候选人担任选举职位的程序。如果只有一个候选人提交了参选声明,或者没有人提交,或者候选人数量不超过可用职位,并且选民没有提交要求举行选举的请愿书,那么选举将不会举行。取而代之的是,主管机关将任命候选人。如果没有候选人,任何合格的人都可以被任命。如果职位涉及代表主要位于主管机关所在县之外的分区,则该分区所在县的县监事会将负责任命。
Section § 10516
如果一个区的现任官员未能在截止日期前提交参选申请,或者提交后又在该日期前撤回,其他人可以在一个较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申请参选该职位。这项法律仅适用于有现任官员的情况,并且候选人也可以在较晚的截止日期前撤回其参选申请。
Section § 10517
Section § 10520
Section § 10522
Section § 10523
在任何注册选民少于100人的选区,选举将采用不分区选举,这意味着所有选民可以投票选举所有职位,而不是将选区划分为更小的区域。
Section § 10525
本法律详细规定了为土地所有者区选举准备合格选民名单的程序,该程序必须在选举前至少35天完成。区秘书根据该区的规定编制有资格投票的选民名单,并必须从县级办公室获取必要信息。名单应包含每位选民的姓名、住所、投票区划以及选票的分配方式。该名单需要由区秘书签名、盖章并公开张贴。或者,区可以通过决议将这些职责委托给县选举官员。
Section § 10526
在普通区选举前30天,县选举官员必须为参与选举的每个区的全体选民准备足够的选票。
Section § 10528
Section § 10529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候选人的参选申请被确认为有效,该候选人的姓名将出现在选举选票上。但是,如果候选人去世,并且在选举前至少68天官方得知这一事实,他们的姓名将不会印在选票上。
Section § 10531
这项法律允许土地所有者区选举采用邮寄投票(而非代理投票),前提是该区的管理委员会在选举前至少110天采纳此选项。任何合格选民都可以申请邮寄选票,且所需的申请表必须包含选民姓名、地址和签名等具体信息。一旦申请得到核实,选举官员会将选票寄给选民。选票包裹中将包含一份在伪证罪处罚下的声明,确认选民有资格投票。这种邮寄投票程序必须遵守特定规定,并与土地所有者投票法律保持一致。
Section § 10532
Section § 10533
这项法律要求县选举官员在区总选举期间为每个选区准备并提供一份选民名单和一份名册。如果不同的区选举合并在一张选票上,选举官员可以为所有使用该选票的选民创建一份单一的、合并的选民名单。这些名单和名册必须在投票站开放之前提供给每个选区委员会。
对于土地所有权影响投票权的区选举,选民名单必须显示每位选民被允许投多少票。
Section § 10534
Section § 1053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在选举期间,法官或选举官员无法履行职责,负责的监察员可以指定其他人接替。
Section § 10540
这项法律规定,候选人必须向县选举官员提交关于其资格的声明。这些声明随后会被包含在选民手册中,如果需要,该手册会被邮寄出去。
Section § 10541
这项法律规定,投票站必须在早上7点开放,晚上8点关闭。但是,如果一个选区的所有合格选民在晚上8点之前都投完了票,选区委员会可以提前关闭投票站,清点选票,并按照法律要求报告结果。尽管投票站可能提前关闭,但在晚上8点之前,任何计票结果或选举结果都不能公布。
Section § 10542
Section § 10543
本法律条文规定,投票、在投票站计票以及将选举结果送交县选举官员,通常应遵循大选所用的相同规则,除非本法典的这一部分有具体例外规定。
Section § 10545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选举后处理选举材料(如信封和选民名单)的程序。监察员必须在法官和书记员在场的情况下,将这些材料密封在一个信封中。然后,这个信封会标明选区名称,并注明为选举结果。
之后,该信封必须寄送给县选举官员。最后,监察员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员必须立即将其送交县选举官员。
Section § 10546
本法律规定,如果普通区选举需要重计选票,其程序将遵循法律中另一部分所概述的规则,具体而言,是第15部第12章中自第15600条开始的规定。
Section § 10550
县选举官员宣布选举结果后,他们必须向每个参与区的秘书发送一份详细的结果声明。该声明包括每个职位的总投票数、每位候选人的姓名,以及在每个选区和分区(如适用)获得的票数,所有这些都经过正式签署并加盖县印章。
Section § 10551
在十二月第一个星期五之前,县选举官员必须根据得票最高者宣布任何民选职位的获胜候选人。如果只有一个职位需要选举,得票最高的候选人获胜。如果需要选举多人,则得票最高的候选人中,与可用职位数量相符的人数将被宣布当选。
如果出现平局导致无法确定获胜者,县选举官员将通知该区的管理机构。平局将由管理机构通过随机抽签(即“抽签决定”)的方式解决。通过此过程选出的候选人将就职,如同在区普选中当选一样。
Section § 10554
这项法律规定,选举产生的或被任命的官员,在区大选后的十二月的第一个星期五中午就任。在他们开始任职之前,必须进行官方宣誓,并根据管辖法令的要求完成任何必要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