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3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选民请求州长任命三名选举委员,如果该市未能按照其章程选举官员,导致城市没有领导层或未能举行选举。如果该市曾尝试通过新章程但失败,且该章程被宣布无效,从而未能合法选举官员,这项法律也适用。

Section § 103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向州长提交请愿书时需要包含的内容。请愿书必须包括城市的名称、组建日期和方式,以及上次选举和市官员当前状况的详细信息。它还应提及根据城市章程规定谁可以投票的规则,确认所有签署请愿书的人都符合这些规则规定的投票资格,并且所有签署人都是该市的住户和财产所有者。

提交给州长的请愿书应载明:
(a)CA 选举 Code § 10301(a) 城市的名称,以及组建的日期和方式。
(b)CA 选举 Code § 10301(b) 上一次官员选举的日期;他们是否正在履行职责,如果不是,他们停止履行职责多久了。
(c)CA 选举 Code § 10301(c) 章程中关于选民资格的规定。
(d)CA 选举 Code § 10301(d) 签署请愿书的每个人都具备章程规定的选民资格。
(e)CA 选举 Code § 10301(e) 请愿书的每位签署人都是该市的住户和自由保有者。

Section § 103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份在市内的呈请书必须由至少75人签署,这些人必须符合呈请书中列明的特定资格。此外,至少两名签署人必须确认呈请书中的信息准确无误,并且所有签署人都符合资格。

Section § 10303

Explanation
当请愿书提交给州长时,州长必须对此作出决定,或要求提供更多证据。如果州长确信请愿书是准确的,他们将任命三名人员担任该市的选举委员。这个团体将被命名为(使用城市名称的)选举委员委员会。

Section § 10304

Explanation
委员们被任命后,州长会给他们一份正式的确认文件(委任状),这份文件证明了在此之前的所有程序都是合规的。在他们被任命后的10天内,他们必须进行正式的宣誓就职,这份宣誓书必须附在他们的委任状上,并提交给州务卿办公室备案。委员会随后必须从成员中选出一位主席和一位秘书,并记录他们的会议内容,这些记录需要由主席和秘书签署。

Section § 10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政府官员召集选举,以填补市章程规定的市政职位。他们必须将该决定记录在案,并明确列出待填补的职位和选举日期。如果选举是针对该市的特定区域,例如某个选区或分区,则必须在命令中予以说明。

委员会可以通过在其会议记录中载明的一项命令,召集选举市章程所要求的官员,这些官员仅由该市选民选举产生。该命令应明确规定待填补职位的名称和选举日期。当任何职位需通过在该市任何选区或分区举行的选举来填补时,该命令应予以说明。

Section § 10306

Explanation
在选举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市章程设立投票站委员会并决定选举地点。他们需要在当地报纸上公布选举消息,或者在选举前至少20天张贴公告。选举将按照市章程的规定进行,但不需要使用纸质选民名单。如果选民的姓名不在县登记册上而受到质疑,他们可以宣誓声明自己相信姓名在登记册上,如果没有其他证据,投票站委员会就应接受这一声明。

Section § 103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投票站委员会必须按照市章程的规定,将选举结果提交给委员会。他们应报告所有官员的选举结果,无论其选举范围是全市范围还是特定区域。投票站委员会成员不得签发选举证书。

除选举结果应交回并送达委员会外,投票站委员会应按照章程要求,提交所有在选举中被投票的官员的选举结果,无论他们是在全市范围还是仅在一个区或城市分区内被投票。投票站委员会成员不得签发选举证书。

Section § 10308

Explanation
选举结束后,委员们有五天时间审查选举结果并宣布谁赢得了选举。之后,他们会向获胜者颁发官方的当选证书。这些由所有委员签署的证书,可作为选举过程正确进行的证明。但是,如果有人想通过法律途径质疑获胜者担任公职的权利,这份证明可能会受到挑战。

Section § 10309

Explanation
个人在正式当选后,有10天时间依照章程规定宣誓并开始履行职责。如果他们未及时完成,他们的职位将被视为空缺。

Section § 10310

Explanation
选举结束后,选举委员需要在首次会议上将所有相关文件移交给市政府的管理机构。随后,这些文件将由选举官员正式归档。管理机构还会将州长颁发的委任状、委员的会议记录以及选举通知等重要文件记录在他们的官方会议记录簿中。这些记录将被视为其中内容的可靠证据,效力等同于原始文件。

Section § 103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新当选或被任命的市政府官员正式承担起他们的职责,该市就被视为已完全正常运作和组织起来,即使他们的选举并非完全按照市章程最初的规定进行。

Section § 103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当一个市政府全面正常运作时,其管理机构必须在官方会议记录中通过一项决议,正式声明这一事实。这项决议将作为政府正常运作的明确证据,除非有人通过法律途径专门挑战或推翻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