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计票选民请求的重新计票
Section § 15620
选举结果最终确定并正式统计后,任何选民都有有限的时间请求重新计票。此请求必须在结果认证后的五天内提出,并且必须在第五天下午5点前提交。重新计票可以针对候选人、总统选举人名单或非全州范围投票的议案。
如果选举涉及多个县,选民可以在选举后的第31天开始,在任何或所有这些县请求重新计票。当结果正式认证时,标志着正式计票的完成,除非是市级选举,由市议会管理该过程。
Section § 15621
在加利福尼亚州的全州选举结束后,任何选民都可以在选举后的第31天起,有五天时间请求重新计票。这项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州务卿,并且必须明确指出希望重新计票的县或多个县,以及涉及的候选人、选举人或议案。
州务卿随后会通过挂号信将重新计票请求的副本发送给指定县的选举官员。此外,所有其他与重新计票相关的规定仍然适用。
Section § 15621.5
Section § 15623
Section § 15624
Section § 15625
当需要重新计票时,将由选举官员监督,并由选举官员选出的四名县选民组成的特别重新计票委员会进行。这些委员会成员的日薪与投票站委员会成员相同,费用由相关公共资金支付。
如果重新计票涉及选举官员的职位,那么管理机构将任命一名不同的官员(而非选举官员)来处理该过程。
Section § 15626
法律规定,重新计票必须在选举官员收到重新计票请求后的七天内开始。一旦开始,重新计票必须每天进行,周六、周日和节假日除外,并且每天应持续至少六小时,直到完成。但是,重新计票不能在某些人收到通知后的第二天之前开始。
Section § 15627
如果选票是通过投票系统投出或计数的,要求重新计数的选民可以选择重新计数的方式。他们可以选择手动重新计数,或者再次使用相同的投票系统,但对于每种类型的投票系统,只能选择一种方法。
对于电子投票系统,手动重新计数是指清点验证每张选票的纸质记录。
Section § 15628
在重新计票开始前,选举官员必须张贴一份包含重新计票日期和地点的通知,并亲自或通过隔夜邮件通知特定人员。需要通知的人员包括将重新计票的职位的候选人;如果正在重新计票选举人票,则包括总统候选人的授权代表;倡议或选票上措施的提案人或就其进行辩论的人员;以及如果重新计票是针对州或联邦职位或州级措施的,则包括州务卿。
Section § 15630
在加州,如果有人要求重新计票,那么已投票和未投票的选票,以及任何相关材料,都可以被检查。但是,只有授权人员,例如选举官员、受其指示的人员、重新计票委员会的成员,或根据法院命令的人员,才能触摸或处理选票。提出重新计票请求的人可以要求检查,但除非有选举官员在场监督,否则他们不能处理选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