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官方计票、官方计票、重新计票和票数相同处理程序邮寄投票选票处理
Section § 1510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司法管辖区在选举日前29天开始处理邮寄选票及其回邮信封。处理工作包括核实选民签名、更新记录以及准备选票进行机器计票。尽管可以提前开始,但在选举日晚上8点之前,任何计票结果都不得被查阅或公布。不具备提前处理能力的司法管辖区必须等到选举日前一天下午5点才能开始处理。此外,邮寄选票的结果在选举日投票站关闭前不得披露。
Section § 15102
这项法律规定,官员必须任命一个被称为计票委员会的特别小组,负责处理选举中的邮寄选票清点工作。该委员会的人数应足以高效完成工作。
当选票进行人工清点时,每个职位或提案至少需要四人。一人宣读选票,另一人负责检查错误或不正确的投票,而其余两人则负责记录计票结果。
Section § 15104
这项法律规定,公众可以在选举前后观看邮寄选票的处理和计票过程。特定个人,例如县大陪审团成员和政党代表,可以观察并质疑该过程。必须提前48小时通知人们选票处理的时间和地点。观察员可以近距离观察处理过程,检查签名核实,确保损坏的选票被准确复制,并确保选票得到安全保管以防止篡改。然而,观察员不得干扰该过程或实际接触选票。
Section § 15105
如果你对邮寄选票提出异议,你可以基于与挑战现场投票者相同的理由提出。此外,如果邮寄选票迟到,或者选民因重罪正在服刑,你也可以提出异议。异议必须在开启装有邮寄选票的信封之前提出。
Section § 15106
这项法律规定,邮寄选票的处理和计票方式,以及如何处理对这些选票的任何异议,都遵循现有的选举法律。如果有人对邮寄选票提出异议,由于选民不在场为自己的选票辩护,质疑者有责任立即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来支持他们的主张。
Section § 15107
Section § 15110
这项法律规定,选举官员必须将邮寄选票的计票结果报告给州务卿。具体程序在从第15150条和第15300条开始的其他章节中有所说明。
Section § 15111
这项法律要求选举官员在每次选举中,维护一份所有收到并提交邮寄选票的选民的准确名单。官员还必须将这份名单与另一份名册进行比对,以确保准确性,并确保在名单中包含选民的选区。
Section § 15112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多场选举合并(或称“整合”)并只使用一种选票时会发生什么。在这种情况下,邮寄选票只会在法律允许邮寄投票的选举中被计入。如果合并选举接收邮寄选票的时限不同,那么所有按时寄到的邮寄选票都可以计入这两场选举,只要它们在两个截止日期中较长的一个截止日期前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