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选举 Code § 15651(a) 如果在任何选举中,除分部 (b) 和州长或副州长选举另有规定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在多个县投票的职位中获得相等且最高的票数,州务卿应立即传唤获得相同票数的候选人,无论是在州务卿核对计票结果后还是在法院重新计票后,到其在州议会大厦的州务卿办公室,在由其指定的时间出现。州务卿应在该时间和地点通过抽签决定平局。除分部 (b) 另有规定外,选举委员会应以相同方式,在其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决定完全在一个县或市之内投票的候选人的平局,无论是在选举委员会核对计票结果后还是在法院重新计票后。
(b)CA 选举 Code § 15651(b) 任何不受《统一区选举法》(第10部第4部分(自第10500条起))约束的县、市或特别区的立法机构,可以不按照分部 (a) 的规定通过抽签解决平局,而是通过举行特别决选来解决平局,该决选涉及那些获得相同且最高票数的候选人。
特别决选仅在立法机构在导致平局的选举举行之前采纳本分部的规定时方可举行。如果立法机构决定在出现平局时举行特别决选,则该机构未来举行的所有选举都应通过举行特别决选来解决,除非立法机构后来废除举行特别决选的权限。
如果根据本分部举行特别决选,立法机构应要求在地方实体内举行决选,时间为导致平局的选举的行政或司法认证后不早于40天且不晚于125天的某个周二。如果在此期间内整个管辖区将举行常规选举,则特别决选应与常规选举在同一天举行并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