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2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在选举中使用纸质选票,则必须按照特定条款中规定的规则进行计票,这些规则从第15270节和第15290节开始。

如果纸质选票与本系统结合使用,计票应按照第5条(自第15270节起)和第6条(自第15290节起)的规定进行。

Section § 1520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投票站委员会在选举投票结束后必须做的事情。他们需要密封装有已投票选票的容器,并在上面标明投票区或选民中心编号。他们还必须按照选举官员的指示,认证并密封各种包裹或信封。最后,至少两名成员必须将这些密封物品送交中央计票地点的选举官员,并确保在送交之前这些物品一直由他们保管。此程序也适用于手动计数的选票。

(a)CA 选举 Code § 15201(a) 投票站关闭后,投票站委员会应在公众在场的情况下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选举 Code § 15201(a)(1) 密封用于运送已投票选票的容器,并确保在选票容器上标明投票区编号,或在采用选民中心的选举中,标明选民中心编号。
(2)CA 选举 Code § 15201(a)(2) 按照选举官员的指示,认证、签署并密封若干包裹或信封。
(3)CA 选举 Code § 15201(a)(3) 由其成员中不少于两人,按照选举官员规定的方式,将选票容器和包裹送交中央计票地点的选举官员。选票容器和包裹应由其独家保管,直至送交选举官员。
(b)CA 选举 Code § 15201(b) 本节也适用于根据第 6 条(从第 15290 节开始)手动计数的选票。

Section § 15202

Explanation
投票结束后,每个选区至少两名选举官员必须将密封在容器中的选票送往中央计票地点或指定的接收站。可以使用多个中央计票地点。

Section § 152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计票机放置在州内任何地方,只要当地选举官员批准即可。这些机器可以由多个县、市或其他地方政府区域共享,用于统计选举中的选票。

计票设备可位于州内任何经使用该设备的县或其他政治分区的选举官员批准的地方。同一设备可由两个或多个县、市或其他政治分区共同拥有、借用、租赁或使用,以统计任何选举中投出的选票。

Section § 152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公众可以观看计票过程,但只有指定的选举工作人员才能接触选票箱。此外,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进入使用电子投票设备的区域。

所有在中央计票地点,或(如适用)计票地点进行的程序,均应向公众开放,但除由选举官员或其授权代表为此目的雇用和指定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触碰任何选票箱。电子数据处理设备操作区域的进入,可仅限于经选举官员授权的人员。

Section § 15205

Explanation

在加州从事清点、核计和认证选票的工作,一个人不能是该选举的候选人。他们必须要么具备成为投票站委员会成员的资格,要么是管理委员会或选举官员的副手或雇员。这项工作不要求居住在特定的投票站区域。

(a)CA 选举 Code § 15205(a) 任何人可以被雇用清点、核计和认证选票,如果他或她不是该选举的候选人,并且他或她满足以下任一要求:
(1)CA 选举 Code § 15205(a)(1) 具备投票站委员会成员所需的资格。
(2)CA 选举 Code § 15205(a)(2) 是以下任一机构的副手或雇员:
(A)CA 选举 Code § 15205(a)(2)(A) 管理委员会。
(B)CA 选举 Code § 15205(a)(2)(B) 选举官员。
(b)CA 选举 Code § 15205(b) 被选中清点选票的人无需居住在任何特定投票站。

Section § 152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负责选举的人或其助手,允许某人离开计票小组,或在必要时强制解除某人的职务。

Section § 152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计票时,选举官员必须将工作人员组织成称为“计票委员会”的小组。这些计票委员会被视为与选区委员会相同,并且必须遵守在投票站计票时适用于选区委员会的相同规则。

Section § 152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选票打开后的处理方式。首先,选票会被分类,以确保来自同一投票点的同类选票放在一起。如果选票损坏、包含个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受损,它将被单独存放,并根据具体指导方针制作一份新的副本选票。

(a)CA 选举 Code § 15208(a) 每个选票箱都应打开并取出其内容物。选票应进行检查,以确定其是否已正确分组,并在必要时进行整理,以便将来自同一选区的同类选票放在一起。
(b)CA 选举 Code § 15208(b) 任何包含个人信息(定义见第14287条)、或被撕裂、弯曲或损坏的选票,应按照选举官员的指示进行隔离,并按照第15210条的规定制作一份副本。

Section § 15209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任何用于计票和存储选举结果的电子或磁性存储介质,必须安全保管,并在地方选举后保留六个月,在联邦选举后保留22个月。如果存在未解决的选举争议,则数据必须保留更长时间。

Section § 152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在投票过程中选票受损或有缺陷会发生什么。选票应该被修复,以便所有选票都能被正确计算。如果无法修复选票,应该制作一份副本,以确保根据原始选票所能理解的内容,选民的选择仍然得到尊重。任何复制的选票都必须标记为“副本”并赋予一个序列号,该序列号也需要记录在原始选票上。

在准备已投票的选票进行处理时,任何撕裂、弯曲或以其他方式有缺陷的选票都应予以纠正,以便选民投下的每一票都能被自动计票设备计算在内。如有必要,应制作一份有缺陷选票的真实副本并予以替换,尽可能根据有缺陷的选票确定选民的意图。所有复制选票都应清楚地标明为“副本”,并应带有序列号,该序列号应记录在受损或有缺陷的选票上。

Section § 15212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县在不同投票站使用不同的投票方式,每个投票站的结果将根据该系统适用的规则来确定。最终的投票结果声明必须合并这些结果,包括所有邮寄选票。

Section § 15213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选举官员在因紧急情况无法将选票运送至中央计票地点时,在投票站计票。计票过程通常应遵循第5条(自第15270节起)中概述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