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官方计票集中地点的自动计票
Section § 15200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在选举中使用纸质选票,则必须按照特定条款中规定的规则进行计票,这些规则从第15270节和第15290节开始。
Section § 15201
本节概述了投票站委员会在选举投票结束后必须做的事情。他们需要密封装有已投票选票的容器,并在上面标明投票区或选民中心编号。他们还必须按照选举官员的指示,认证并密封各种包裹或信封。最后,至少两名成员必须将这些密封物品送交中央计票地点的选举官员,并确保在送交之前这些物品一直由他们保管。此程序也适用于手动计数的选票。
Section § 15203
这项法律允许计票机放置在州内任何地方,只要当地选举官员批准即可。这些机器可以由多个县、市或其他地方政府区域共享,用于统计选举中的选票。
Section § 15204
这项法律规定,公众可以观看计票过程,但只有指定的选举工作人员才能接触选票箱。此外,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进入使用电子投票设备的区域。
Section § 15205
在加州从事清点、核计和认证选票的工作,一个人不能是该选举的候选人。他们必须要么具备成为投票站委员会成员的资格,要么是管理委员会或选举官员的副手或雇员。这项工作不要求居住在特定的投票站区域。
Section § 15207
Section § 15208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选票打开后的处理方式。首先,选票会被分类,以确保来自同一投票点的同类选票放在一起。如果选票损坏、包含个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受损,它将被单独存放,并根据具体指导方针制作一份新的副本选票。
Section § 15209
Section § 15210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在投票过程中选票受损或有缺陷会发生什么。选票应该被修复,以便所有选票都能被正确计算。如果无法修复选票,应该制作一份副本,以确保根据原始选票所能理解的内容,选民的选择仍然得到尊重。任何复制的选票都必须标记为“副本”并赋予一个序列号,该序列号也需要记录在原始选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