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1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选举日投票站关闭后,选举官员必须立即开始清点所有邮寄选票和现场投票。他们必须不间断地继续清点,直到所有选区的每一张选票都被清点完毕。

Section § 151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选举官员在每次选举前,将初步选举结果发送给州务卿。这些结果必须包括所有全州性职位的候选人、州议会(议员)、州参议院(议员)、美国众议院(议员)、州平税委员会(委员)、上诉法院法官,以及总统初选的参与者。官员们还必须报告全州性投票议案的结果。在初步计票过程中,这些结果必须每两小时更新一次。

(a)CA 选举 Code § 15151(a) 选举官员应在每次选举之前,按照州务卿规定的方式和时间表,向州务卿提交以下各项的准官方结果:
(1)CA 选举 Code § 15151(a)(1) 所有竞选全州性职位的候选人。
(2)CA 选举 Code § 15151(a)(2) 所有竞选以下职位的候选人:
(A)CA 选举 Code § 15151(a)(2)(A) 州议会。
(B)CA 选举 Code § 15151(a)(2)(B) 州参议院。
(C)CA 选举 Code § 15151(a)(2)(C) 美国众议院议员。
(D)CA 选举 Code § 15151(a)(2)(D) 州平税委员会委员。
(E)CA 选举 Code § 15151(a)(2)(E) 上诉法院法官。
(3)CA 选举 Code § 15151(a)(3) 在总统初选中获得选票的所有人员,或美国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
(4)CA 选举 Code § 15151(a)(4) 全州性投票议案。
(b)CA 选举 Code § 15151(b) 在准官方计票开始后,选举官员应以不超过两小时的间隔向州务卿提交结果。

Section § 151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包括选举官员和投票站工作人员在内的任何人都不能在所在县的投票站关闭之前开始清点任何候选人或议案的票数。一旦投票站关闭,他们就可以清点票数并公布仅在该县投票的议题的结果。但是,如果候选人或议案也在其他县的选票上,那么在所有相关县的投票站都关闭之前,不能公布结果。这项规定适用于人工计票和机器计票。

Section § 15153

Explanation

在进行初步的官方计票(即半官方计票)时,那些手写填写的选票必须按照从第15340节开始的某个相关法律条款中规定的具体规则来计算。

在半官方计票期间,写入选票应依照第4章第3条(自第15340节起)的规定进行计票。

Section § 15154

Explanation

如果选票没有正确标记,它将被拒绝。被拒绝的选票会单独存放,并且必须写明拒绝原因,由处理选票的委员会成员签名。但是,一些错误,比如选票弄脏、在一个位置有多个标记,或者包含个人信息,并不会使选票无效。如果选民标记的候选人数量超过允许的范围,或者选择不清楚,那么该职位的投票将不被计算,但选票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这项规定适用于本章及相关章节中计算的所有选票。

(a)CA 选举 Code § 15154(a) 任何未按法律规定标记的选票均应被拒绝。被拒绝的选票应放入标有已投票选票的包裹中,或按选举官员的指示放入单独的容器中。所有被拒绝的选票上均应写明拒绝原因,并由选举官员指派处理选票的多数处理委员会成员签署。
(b)CA 选举 Code § 15154(b) 以下选票情况不应导致选票无效:
(1)CA 选举 Code § 15154(b)(1) 弄脏或污损。
(2)CA 选举 Code § 15154(b)(2) 在一个投票方格内有两个或更多投票印章或标记。
(3)CA 选举 Code § 15154(b)(3) 包含个人信息,定义见第14287节。
(c)CA 选举 Code § 15154(c) 如果选民通过标记和填写相结合的方式,为任何职位选择的候选人姓名多于应选或应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或因任何原因无法确定选民的选择,则该职位的投票不应计入,但选票的其余部分(如果标记正确)应计入。
(d)CA 选举 Code § 15154(d) 本节适用于根据本章和第4章(自第15300节起)计入的所有选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