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68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有人获得资金或有价物品来支持或反对某项倡议、全民公投或罢免请愿,他们必须像受托人一样使用这些资源。这意味着他们必须将资金或物品专门用于某些获准的活动,例如征集请愿签名、举办公开会议、印刷竞选材料或雇佣竞选工作人员。如果他们将资金挪作他用,可能会面临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或监禁。食物和衣物等个人开支是不允许的,但用于竞选目的的差旅费则被允许。

任何受托管理资金或有价物品,旨在促进或反对任何倡议、全民公投或罢免请愿,或任何已获得投票资格的议案的人,均为该资金或有价物品的受托人。如果任何人非法挪用该资金或有价物品,用于不属于正当合法履行信托的任何用途或目的,该人应处以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罚款,或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监禁16个月、两年或三年,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以下开支属于正当合法履行信托的范围:
(a)CA 选举 Code § 18680(a) 征集倡议、全民公投或罢免请愿的签名。
(b)CA 选举 Code § 18680(b) 散发倡议、全民公投或罢免请愿。
(c)CA 选举 Code § 18680(c) 举行和主持公开会议。
(d)CA 选举 Code § 18680(d) 在选举前印刷和散发:
(1)CA 选举 Code § 18680(d)(1) 选票样本。
(2)CA 选举 Code § 18680(d)(2) 传单。
(3)CA 选举 Code § 18680(d)(3) 卡片。
(4)CA 选举 Code § 18680(d)(4) 其他文件。
(e)CA 选举 Code § 18680(e) 广告。
(f)CA 选举 Code § 18680(f) 邮资。
(g)CA 选举 Code § 18680(g) 快递费。
(h)CA 选举 Code § 18680(h) 电报费。
(i)CA 选举 Code § 18680(i) 电话费。
(j)CA 选举 Code § 18680(j) 以下人员的所有薪资和开支:
(1)CA 选举 Code § 18680(j)(1) 竞选经理。
(2)CA 选举 Code § 18680(j)(2) 讲师。
(3)CA 选举 Code § 18680(j)(3) 募捐人。
(4)CA 选举 Code § 18680(j)(4) 代理人。
(5)CA 选举 Code § 18680(j)(5) 在总部或分支机构办理业务的所有雇员,如果所办理的业务与促进或反对倡议、全民公投或罢免请愿,或任何已获得投票资格的议案有关。
(k)CA 选举 Code § 18680(k) 维护总部和分支机构。
(l)CA 选举 Code § 18680(l) 租赁房间用于协会业务的办理。
(m)CA 选举 Code § 18680(m) 与直接源于以下任何情况的诉讼相关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1)CA 选举 Code § 18680(m)(1) 与促进或反对倡议、全民公投或罢免请愿,或任何已获得投票资格的议案相关的活动。
(2)CA 选举 Code § 18680(m)(2) 通过倡议程序制定任何条例、章程修正案、法规或宪法修正案。
(3)CA 选举 Code § 18680(m)(3) 选举争议或重新计票。
(4)CA 选举 Code § 18680(m)(4) 违反州或地方竞选、披露或选举法律。
立法机关在1991-92年常会期间通过增加 (m) 款对本节进行的修订,不构成对现有法律的修改,而是对现有法律的宣告。
受托人的食物、衣物、住所及其他个人需求开支不属于正当合法履行信托的范围。但是,如果受托人的差旅费和必要的住宿费与促进或反对倡议、全民公投或罢免请愿,或任何已获得投票资格的议案有关,则属于正当合法履行信托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