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有以下行为的人均犯有轻罪:
(a)CA 选举 Code § 18600(a) 作为主事人或代理人,或负责或控制任何州或地方的倡议、全民公决或罢免请愿书的流通,或为此获取签名,而故意歪曲或故意作出任何虚假陈述,涉及该请愿书的内容、主旨或效力,或涉及第107条所要求的请愿书“官方主要资助者披露”信息,向任何签署、希望签署、被要求签署、就此提出询问或被出示请愿书以供其签名的人。
(b)CA 选举 Code § 18600(b) 故意且明知地散布、公布或展示任何虚假陈述或歪曲,涉及任何州或地方的倡议、全民公决或罢免请愿书的内容、主旨或效力,或涉及第107条所要求的请愿书“官方主要资助者披露”信息,目的是为了获取该请愿书的任何签名,或说服或影响任何人签署该请愿书。
(c)CA 选举 Code § 18600(c) 作为主事人或代理人,或负责或控制任何州或地方倡议的流通,或为此获取签名,而故意作出任何虚假陈述,以回应任何选民关于该人是受薪签名征集人还是志愿者的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