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代表候选人行事的人,如果故意未能在适当的时间和适当的地点提交其持有中根据本法典有权提交的任何提名文件或候选人声明,则犯有轻罪。
刑罚规定候选人提名
Section § 18200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在政治提名请愿书上使用假名或他人姓名签名都是一项严重罪行。它也适用于那些让别人用假名签名的人。如果被判有罪,该人可能面临16个月、两年或三年的监禁,具体刑期在《刑法典》的另一条款中规定。
提名请愿书 虚假姓名 虚假签名
Section § 1820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制作虚假的提名文件,或损坏或销毁其任何部分,他们可能被处以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监禁16个月至三年,或两者兼施。
虚假提名文件 欺诈性污损 提名文件销毁
Section § 18203
如果有人明知故犯地在提名文件或参选声明上提交虚假信息,他们可能面临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最高三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任何提交或呈报提名文件或参选声明,且明知其或其任何部分系虚假制作的人,可处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处以16个月或两年或三年的监禁,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虚假提名文件 虚假声明 参选提交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