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车辆 Code § 14910(a) 部门应在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收取其已被告知根据原第40509条和原第40509.5条到期的款项,以及添加到这些款项中的任何服务费,在向申请人收取签发或更新驾驶执照或身份证所需的任何费用和罚款时。
(b)CA 车辆 Code § 14910(b) 除 (c) 款另有规定外,部门应将根据 (a) 款收取的全部款项,在扣除 (c) 款授权的行政管理费后,按照各管辖区向部门备案的通知中所示的应付金额,汇给各管辖区。自部门收到付款之日起45天内,部门应告知各管辖区,其哪些未出庭通知或未付款通知已被解除。
(c)CA 车辆 Code § 14910(c) 部门应就根据原第40509条或原第40509.5条提交给部门的每份未出庭通知或未付款通知的保释金收取费用,金额由部门确定,应足以支付其管理本条的实际成本,但每份通知不得超过一美元 ($1)。这些费用应定期向各管辖区收取,方法是在根据 (b) 款将余额汇给各管辖区之前,从根据 (a) 款收取的保释金和罚款中扣除根据本款应付给部门的金额。
(d)CA 车辆 Code § 14910(d) 除第13364条 (e) 款另有规定外,如果根据本条收取了违反本法任何规定的保释金,该人应被视为已就所违反的条款被定罪。
(e)CA 车辆 Code § 14910(e) 部门根据本条收取的任何款项均不予退还。
(f)CA 车辆 Code § 14910(f) 尽管有第42003条的规定,根据本条向部门支付的保释金应全额支付,不得分期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