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联网服务总则
Section § 28200
本法律定义了与联网车辆服务相关的术语。“账户持有人”是指根据合同使用联网车辆服务的人,例如订阅者或客户。“联网车辆位置访问”允许人们使用GPS或类似技术追踪车辆位置,但不包括服务提供商本身。“联网车辆服务”是汽车制造商提供的一项功能,允许通过应用程序远程访问车辆数据或发送指令。“联网车辆服务账户”是人们注册这些服务的方式。“联网车辆服务请求”是指驾驶员要求终止他人对该服务的访问。最后,“受涵盖提供商”是指提供这些服务的汽车制造商或其代表。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就本章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车辆 Code § 28200(a) “账户持有人”指与受涵盖提供商签订联网车辆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或服务使用者,包括但不限于订阅者、客户或注册用户。
(b)CA 车辆 Code § 28200(b) “联网车辆位置访问”是一种联网车辆服务,允许车辆外部人员(不包括受涵盖提供商或车辆蜂窝数据提供商)查看或追踪车辆位置,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全球定位系统 (GPS) 确定的位置,无论是通过互联网、基于应用程序的技术,还是任何其他远程无线连接技术。
(c)CA 车辆 Code § 28200(c) “联网车辆服务”指由车辆制造商或代表车辆制造商提供的任何功能,使人员(不包括受涵盖提供商或车辆蜂窝数据提供商)能够远程从车辆获取数据或向车辆发送指令,这可以通过设计用于在移动设备上运行的软件应用程序来实现。
(d)CA 车辆 Code § 28200(d) “联网车辆服务账户”指个人注册或获取联网车辆服务的账户或其他方式。
(e)CA 车辆 Code § 28200(e) “联网车辆服务请求”指驾驶员终止某人对联网车辆服务访问的请求。
(f)CA 车辆 Code § 28200(f) “受涵盖提供商”指提供联网车辆服务的车辆制造商或代表车辆制造商行事的实体。
联网车辆服务 账户持有人 位置追踪
Section § 28202
这项法律规定,具有联网服务的车辆必须提醒车内人员,如果车外人员访问了车辆的联网服务或位置追踪功能。这项规定将于2028年1月1日开始生效。
(a)CA 车辆 Code § 28202(a) 具有联网车辆服务的车辆,当车外人员访问了以下任一服务时,应当明确告知车内人员:
(1)CA 车辆 Code § 28202(a)(1) 联网车辆服务。
(2)CA 车辆 Code § 28202(a)(2) 联网车辆位置访问。
(b)CA 车辆 Code § 28202(b) 本节将于2028年1月1日生效。
联网车辆服务 车辆位置访问 隐私警报
Section § 28204
本法律规定,如果本章的任何部分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本章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且可执行。某一部分的无效不影响可以独立运作的其他部分的有效性。
本章的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果本章的任何规定或其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在没有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
可分割性 无效条款 独立运作
Section § 28206
这项法律规定了某些规则何时适用于具有联网功能(例如定位服务)的车辆。从2025年7月1日起,本法律中的大部分规则适用于具有联网服务的车辆,但第3条的规则有不同的生效日期。对于2028年1月1日或之后制造的汽车,第3条于2028年1月1日生效。对于在此日期之前制造但可以接收软件更新的汽车,则于2026年7月1日生效。本法律不适用于租赁汽车。
(a)CA 车辆 Code § 28206(a) 本条,除第28202条外,以及第2条(自第28220条开始),应于2025年7月1日生效,并适用于具有联网车辆服务的车辆。
(b)CA 车辆 Code § 28206(b) 第3条(自第28240条开始)应按以下方式生效:
(1)CA 车辆 Code § 28206(b)(1) 于2028年1月1日,适用于2028年1月1日或之后制造的、具有联网车辆定位访问功能的车辆。
(2)CA 车辆 Code § 28206(b)(2) 于2026年7月1日,适用于2028年1月1日之前制造的、具有联网车辆定位访问功能并具备接收软件更新以提供第3条(自第28240条开始)所要求功能的能力的车辆。
(c)CA 车辆 Code § 28206(c) 本章不适用于由租赁公司拥有或运营的车辆,如《民法典》第1939.01条所定义。
联网车辆服务 定位访问 软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