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800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某些被归类为“特殊移动设备”的设备免于遵守适用于普通车辆的常规规定。相反,它遵循其他特定章节中概述的不同准则,例如第 24254、25803、25950 节以及始于第 25500 节的第 12 章。

第 24012、24250、24251、24400 至 24404 节(含)以及第 3 章(始于第 24600 节)、第 4 章(始于第 24800 节)、第 5 章(始于第 24950 节)、第 6 章(始于第 25100 节)、第 9 章(始于第 25350 节)、第 11 章(始于第 25450 节)和第 13 章(始于第 25650 节)的规定不适用于特殊移动设备。此类设备应遵守第 24254、25803 和 25950 节以及第 12 章(始于第 25500 节)的规定。

Section § 258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某些车辆照明和设备规则何时不适用。具体而言,它指出所列的照明规定不适用于特殊施工或维护车辆,例如在用于除雪或撒沙目的时配备除雪机或撒沙工具的卡车。然而,如果这些卡车和轿车在没有此类设备的情况下用于正常驾驶,则这些规则适用。此外,另一条规定(第25803条)适用于这些专用车辆。

第24012、24250、24251、24254条,第24400条至第24404条(含),第24600条至第24604条(含),第24606条至第24610条(含),第25950条,以及第4节(自第24800条起)、第5节(自第24950条起)、第6节(自第25100条起)、第9节(自第25350条起)、第11节(自第25450条起)、第12节(自第25500条起)和第13节(自第25650条起)的规定,不适用于特殊施工或维护设备,也不适用于配备除雪或撒沙装置的载重汽车,但适用于独立于此类设备使用的载重汽车和轿车。
第25803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此类设备。

Section § 2580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解释说,某些车辆法规不适用于伐木车辆或非为运载人员或货物而设计的车辆,这些车辆仅偶尔在公路上行驶。然而,这些车辆仍必须遵守其他几项具体的安全相关法律,包括与车辆操作、设备标准和安全要求相关的法律。

本分部第 2 章的条款 24002、24005、24012、24250、24251、24400 至 24404(含)、24600 至 24604(含)、24606 至 24610(含),第 4 条(始于条款 24800)、第 5 条(始于条款 24950)、第 6 条(始于条款 25100)、第 9 条(始于条款 25350)、第 11 条(始于条款 25450)以及第 13 条(始于条款 25650),本分部第 3 章(始于条款 26301)、第 4 章(始于条款 26700)以及第 5 章(始于条款 27000),以及第 13 分部第 5 章(始于条款 31301)不适用于伐木车辆或任何根据本法典需注册但并非为运载人员或财产而设计、使用或维护,且仅偶然在公路上行驶或移动的车辆;但任何此类车辆应受条款 2800、2806、24004、25260、25803、25950、25952、26457、27454、27602、31500 和 40150,以及本分部第 2 章的第 12 条(始于条款 25500)的约束。

Section § 258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针对那些没有前照灯、尾灯或反光器的特定车辆的照明和反光要求。如果这些车辆在夜间上路,它们需要在车后方安装一个500英尺可见的红灯,并在车前方安装一个同样500英尺可见的白灯。它们必须在车前左侧安装琥珀色反光器,在车后左侧安装红色反光器,两者都必须安装在特定高度,并且在其他车辆前照灯照射下,从500英尺外可见。

如果车辆或其载荷宽度超过100英寸,它需要在夜间在左侧安装一个琥珀色灯,该灯应从各个方向可见。在白天,车辆左侧必须悬挂一面至少18英寸见方的红色或橙色旗帜或布料。

(a)CA 车辆 Code § 25803(a) 本章未另行要求配备前照灯、尾灯或反光器的所有车辆,如果在黑暗中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配备一个展现红光的灯,该红光应从车辆后方500英尺的距离可见。此外,所有这些单独行驶或作为车辆组合中第一辆车的车辆,应配备至少一个展现白光的亮灯,该白光应从车辆前方500英尺的距离可见。
(b)CA 车辆 Code § 25803(b) 车辆还应在前部左侧附近配备一个琥珀色反光器,并在后部左侧附近配备一个红色反光器。这些反光器应安装在车辆上,离地面不低于16英寸,不高于60英寸,并经设计和维护,在黑暗中,当正对着一辆显示合法未变暗前照灯的机动车时,从车辆500英尺内的所有距离均可见。
(c)CA 车辆 Code § 25803(c) 此外,如果(a)款所述车辆或其上的载荷总外部宽度超过100英寸,则在黑暗中应在左侧最外端显示至少一个琥珀色灯,该灯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应从前方、侧面和后方500英尺的距离可见。在所有其他时间,应在左侧最外端显示一面不小于18英寸见方的纯红色或荧光橙色旗帜或布料。

Section § 25804

Explanation
如果你有一辆1946年1月1日之前制造的车辆,并且你主要将它用于历史展览,那么它的原厂照明设备就不必遵守当前的照明规定。

Section § 258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在高速公路上牵引一辆叉车,并且它位于车辆组合的末端,那么它需要安装某些灯光。它必须有刹车灯和转向信号灯。如果你在夜间驾驶,它还需要一个尾灯、一个后部红色反光器,如果车辆宽度超过80英寸,还需要示廓灯。

Section § 258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仅用于向潜在买家展示或交付给买家的救护车和消防车,无需遵守通常适用于这些车辆的关于警示灯和警报器的某些规定。但是,当它们在公路上行驶时,其警示灯必须被拆除或覆盖,并且警报器控制装置必须被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