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4950

Explanation
如果你驾驶的机动车正在牵引拖车或露营拖车,整个车辆组合必须配备基于灯光的转向信号系统。

Section § 249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车辆可以安装转向信号灯来指示转弯。但是,某些车辆必须安装这些信号灯:1958年1月1日之后制造并注册的载重汽车、牵引卡车、公共汽车和乘用车(摩托车除外);1957年12月31日至1969年1月1日之间注册的、总重量超过6,000磅的拖车和半挂车;1969年1月1日之后制造的、宽度超过80英寸的拖车和半挂车;以及1973年1月1日之后制造并注册的摩托车,但速度较慢的机动脚踏车除外。特种移动设备和辅助拖车不需要转向信号灯。1969年1月1日之后制造的车辆上的转向信号灯安装高度必须离地面至少15英寸。

(a)CA 车辆 Code § 24951(a) 任何车辆均可配备灯式转向信号系统,该系统应能清楚表明向右或向左转弯的意图。
(b)CA 车辆 Code § 24951(b) 以下车辆应配备符合本章要求的灯式转向信号系统。
(1)CA 车辆 Code § 24951(b)(1) 1958年1月1日或之后制造并首次注册的载重汽车、牵引卡车、公共汽车和乘用车,摩托车除外。
(2)CA 车辆 Code § 24951(b)(2) 1957年12月31日至1969年1月1日之间制造并首次注册的、总重量为6,000磅或以上的拖车和半挂车。
(3)CA 车辆 Code § 24951(b)(3) 1969年1月1日或之后制造的、宽度为80英寸或以上的拖车和半挂车。
(4)CA 车辆 Code § 24951(b)(4) 1973年1月1日或之后制造并首次注册的摩托车,但一英里内可达速度为每小时30英里或以下的机动脚踏车除外。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特种移动设备或辅助拖车。
(c)CA 车辆 Code § 24951(c) 1969年1月1日或之后制造的车辆上的转向信号灯安装高度不得低于15英寸。

Section § 249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车辆上的转向信号灯在白天和夜间都必须在至少300英尺的距离内易于看到和理解。然而,对于需要示廓灯的较大型车辆,转向信号灯必须在500英尺的距离内可见。

灯式转向信号灯在正常日光下和夜间,应在车辆前方和后方至少300英尺的距离内清晰可见且易于理解,但对于需要配备示廓灯的尺寸车辆上的转向信号灯,在此类时间应在500英尺的距离内可见。

Section § 24953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车辆转向信号灯的要求。它指出,转向信号灯必须在前方显示闪烁的白色或琥珀色灯光,在后方显示闪烁的红色或琥珀色灯光。侧面安装的转向信号灯可以向侧面发出闪烁的琥珀色灯光,如果它们位于车辆中心后部,则可以显示从前方不可见的红色灯光。

补充后转向信号灯也可以安装在驾驶员座椅后部或集成到汽车的后视镜中,前提是它们与后部信号灯同时闪烁,并且除了用于监控目的外,驾驶员不可见。这些额外的灯光必须只向后方发光,且不能刺眼。

(a)CA 车辆 Code § 24953(a) 任何用于指示右转或左转意图的转向信号系统,应向前投射可见的闪烁白色或琥珀色灯光,并向后投射可见的闪烁红色或琥珀色灯光。
(b)CA 车辆 Code § 24953(b) 侧面安装的转向信号灯,向两侧投射闪烁的琥珀色灯光,可用于补充前后转向信号灯。安装在车辆中心后部的侧面转向信号灯,可投射闪烁的红色灯光,但其任何部分均不得从前方可见。
(c)CA 车辆 Code § 24953(c) 除任何必需的转向信号灯外,任何车辆均可配备补充后转向信号灯,安装在驾驶员座椅最靠后位置的后部。
(d)CA 车辆 Code § 24953(d) 除任何必需或授权的转向信号灯外,任何车辆均可配备补充后转向信号灯,这些灯安装在外部后视镜上,或作为外部后视镜的组成部分,只要这些灯与后转向信号灯同时闪烁,灯光仅向车辆后方投射,且在正常操作条件下驾驶员不可见(除非有旨在允许监控灯光操作的视觉指示器),并且这些灯不投射刺眼的光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