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车辆 Code § 28113(a) 在未达到所有适用州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空气质量管理区或空气污染控制区内,所有为有偿载客而运营的轻型和中型机动车,均应为低排放车辆,其定义依照州空气资源委员会的规定。如果车辆能够使用多种燃料运行,则在任何未达标区域内,应尽可能地使用该低排放车辆获得认证的指定清洁燃料,或使用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指定为该指定清洁燃料替代品的任何其他燃料运行。任何空气质量管理区或空气污染控制区均可制定与州空气资源委员会规定一致的本条实施细则。
(b)CA 车辆 Code § 28113(b) 在本条中,“为有偿载客而运营的机动车”包括出租车、公共汽车、机场穿梭车、交通管理局或交通区车辆,或由与交通区或交通管理局签订合同提供交通服务的私人实体拥有的车辆。
(c)CA 车辆 Code § 28113(c) 在本条中,“轻型”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9035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d)CA 车辆 Code § 28113(d) 在本条中,“中型”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9037.5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e)CA 车辆 Code § 28113(e) 本条适用于1997年1月1日或之后购买的所有新型轻型机动车,以及1998年1月1日或之后购买的所有新型中型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