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设备标志
Section § 27900
这项法律要求某些类型的车辆,例如用于有偿运输货物或乘客的卡车,必须在车辆两侧展示运营者(个人或公司)的名称或商标。如果车辆是根据租期少于30天的租赁协议使用的,只要出租人的详细信息和某些识别号码清晰可见,并且租赁协议的副本保存在车内以备检查,则无需展示运营者的名称。
如果遵守联邦法规(《联邦法规》第49卷第390.21条),则视为符合本州法律。此外,车辆上任何过时或不正确的公司信息必须在所有权或运营变更后的60天内更新。
Section § 27901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展示的名称或商标在白天必须能从50英尺外清晰辨认。字体应与背景形成鲜明对比。但是,只要不违反这项规定,你也可以增加额外的展示。
Section § 27902
Section § 27903
如果你驾驶的车辆载有爆炸物或易燃物质等危险材料,并且其数量需要车辆上贴有特殊标志(标牌),那么你必须按照联邦法规的要求展示这些标志。但是,除非联邦法规明确规定你应该或必须使用这些标志,否则不要使用它们。也有例外情况,例如只运输少量特定火药的车辆,或根据特定规定获得豁免的车辆。
Section § 27904
Section § 27904.5
这项法律规定了护送超大货物的引导车上标志的要求。根据具体情况,标志上必须写有“超大”、“超大货物”、“宽体货物”或“长体货物”字样。这些标志必须整洁、清晰,并且从前方或后方以一定角度都能轻松读取。背景必须是亮黄色,字母必须是黑色,至少6英寸高,笔画宽度至少1英寸。标志必须放置在离地面至少48英寸高的地方,并且最小面积为440平方英寸。
Section § 27905
这项法律规定,在您的车辆上张贴带有“fire”或“fire department”字样的标志是违法的,除非该车辆由官方消防服务机构使用。这包括消防部门、消防区、林业服务机构或州消防局办公室拥有的车辆,甚至还包括这些机构成员的私人车辆。
Section § 27906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运载12年级及以下学生的校车,必须在车头和车尾都挂有“schoolbus”字样的标牌,且字高至少八英寸。其他车辆不允许展示带有“schoolbus”字样的标牌,除非它们用于运送发展性残疾人士前往工作或培训中心。
此外,校车车尾还必须挂有“Stop When Red Lights Flash”字样的标牌,字高至少六英寸,以确保学生的安全和可见性。
Section § 27906.5
Section § 27906.7
这项法律允许学校在零排放校车后部张贴标识,表明该校车是环保的零排放车辆。标识还可以显示校车使用的清洁燃料类型。加州公路巡警局可以制定关于标识尺寸和张贴位置的规定。
Section § 27907
在加州,如果您拥有或经营拖车、财产收回车辆或汽车拆解拖车,您必须在车辆两侧展示标牌,标明公司或所有者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这些标牌上的字母和数字必须至少2英寸高,并与背景颜色形成对比。
对于获得许可的财产收回机构,您可以使用消费者事务部颁发的机构许可证号码,以代替您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Section § 27908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所有出租车都必须展示一块乘客容易看到的标牌。标牌上必须包含监管出租车的机构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以及出租车公司的详细信息。标牌尺寸必须至少为6英寸乘4英寸,或者由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尺寸。如果有多家机构监管该出租车,标牌上应列出该出租车主要运营区域的监管机构。出租车被定义为一种载客不超过八人(不包括司机)并用于有偿载客的车辆,但不包括包车承运人。
Section § 27909
这项法律要求,如果车辆载有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CNG或LNG),且燃料储存在隐蔽的油箱中(例如在车底或行李箱内),则必须在车辆外部贴有标签,标明所使用的燃料类型。这些标签需要使用一英寸高的正楷字母,并采用对比色,放置在靠近油箱的位置。另外,车辆也可以在两侧贴上较小的标签(0.25英寸高),说明燃料类型。此外,除非车辆贴有这些标签,否则向隐蔽区域的这些燃料箱加注燃料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