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79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某些类型的车辆,例如用于有偿运输货物或乘客的卡车,必须在车辆两侧展示运营者(个人或公司)的名称或商标。如果车辆是根据租期少于30天的租赁协议使用的,只要出租人的详细信息和某些识别号码清晰可见,并且租赁协议的副本保存在车内以备检查,则无需展示运营者的名称。

如果遵守联邦法规(《联邦法规》第49卷第390.21条),则视为符合本州法律。此外,车辆上任何过时或不正确的公司信息必须在所有权或运营变更后的60天内更新。

(a)CA 车辆 Code § 27900(a) 用于有偿运载他人财产或有偿载客的机动车或车辆组合,具有三个或更多车轴的卡车或牵引车,或带有半挂车的牵引车,以及第34601条(c)款所定义的全部商用机动车,应当在每辆车的两侧或每组车辆中一辆车的两侧展示车辆或车辆组合运营者的名称或商标。
(b)CA 车辆 Code § 27900(b) 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则运营(a)款所列车辆或车辆组合的汽车承运人的名称或商标,根据租期不超过30个日历日的租赁协议,无需展示:
(1)CA 车辆 Code § 27900(b)(1) 出租人的名称或商标应在每辆车的两侧或每组车辆中一辆车的两侧展示。
(2)CA 车辆 Code § 27900(b)(2) 向出租人签发的以下任何号码应在每辆车的两侧或每组车辆中一辆车的两侧展示:
(A)CA 车辆 Code § 27900(b)(2)(A) 由美国交通部签发的承运人识别号。
(B)CA 车辆 Code § 27900(b)(2)(B) 有效的运营许可号。
(C)CA 车辆 Code § 27900(b)(2)(C) 有效的财产汽车承运人号码。
(3)Copy CA 车辆 Code § 27900(b)(3)
(A)Copy CA 车辆 Code § 27900(b)(3)(A) 出租人与车辆运营者签订的租赁协议副本应在车辆或车辆组合中。
(B)CA 车辆 Code § 27900(b)(3)(A)(B) 租赁协议应在部门的授权雇员、任何正式受雇并领取薪水的警官或副警长,或《刑法典》第830.6条所列的任何预备役警官或预备役副警长要求时立即提供检查。
(C)CA 车辆 Code § 27900(b)(3)(A)(C) 如果租赁的车辆或车辆组合与商业企业一同运营,租赁协议应包含运营者的承运人识别号或财产汽车承运人许可证号。
(c)CA 车辆 Code § 27900(c) 符合《联邦法规》第49卷第390.21条的车辆或车辆组合,应被视为符合(b)款的规定。
(d)CA 车辆 Code § 27900(d) 对于已停业、不再以相同名称运营或不再在相同运营许可下运营的公司,其所有名称、商标和其他标识,应自公司所有权或运营变更之日起60天内,从(a)款所列的每辆机动车或车辆组合上移除或覆盖。这些车辆或车辆组合在获准在公路上运营之前,应根据(a)款重新标记。

Section § 279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展示的名称或商标在白天必须能从50英尺外清晰辨认。字体应与背景形成鲜明对比。但是,只要不违反这项规定,你也可以增加额外的展示。

名称或商标的展示应采用与背景形成鲜明对比的字体,且其尺寸、形状和颜色应使其在白天从50英尺的距离易于辨认。
本节不禁止与本条规定不冲突的额外展示。

Section § 279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第27900条中的某些规定不适用于空载重量为6,000磅或以下的车辆。它也不适用于由这些较轻车辆牵引的拖车,使用特殊牌照(如制造商或经销商牌照)的车辆,或由公共事业委员会监管的客运公司运营的车辆。

Section § 27903

Explanation

如果你驾驶的车辆载有爆炸物或易燃物质等危险材料,并且其数量需要车辆上贴有特殊标志(标牌),那么你必须按照联邦法规的要求展示这些标志。但是,除非联邦法规明确规定你应该或必须使用这些标志,否则不要使用它们。也有例外情况,例如只运输少量特定火药的车辆,或根据特定规定获得豁免的车辆。

(a)CA 车辆 Code § 27903(a) 运输爆炸物、爆破剂、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性物质、腐蚀性物质、压缩气体、毒物、放射性物质或其他危险材料的车辆,其种类和数量根据《联邦法规》第49篇第172、173和177部分的要求,需要在美国交通部规定下在车辆外部展示标牌或标记的,应当按照这些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条件展示这些标牌和标记。
(b)CA 车辆 Code § 27903(b) 尽管有(a)款规定,车辆不得展示危险材料标牌或标记,除非《联邦法规》第49篇第172部分D和F子部分允许或要求。
(c)CA 车辆 Code § 27903(c)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车辆 Code § 27903(c)(1) 运输不超过20磅无烟火药或不超过5磅黑色运动火药或其任何组合的车辆。
(2)CA 车辆 Code § 27903(c)(2) 第34501节(b)款豁免的车辆的运营。

Section § 27904

Explanation
如果您使用引航车,您需要在车辆的左右两侧清晰地显示公司名称。该名称应与背景形成对比,并且在白天50英尺的距离内易于阅读。您可以添加额外的标记,只要它们不影响公司名称的辨认度即可。

Section § 279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护送超大货物的引导车上标志的要求。根据具体情况,标志上必须写有“超大”、“超大货物”、“宽体货物”或“长体货物”字样。这些标志必须整洁、清晰,并且从前方或后方以一定角度都能轻松读取。背景必须是亮黄色,字母必须是黑色,至少6英寸高,笔画宽度至少1英寸。标志必须放置在离地面至少48英寸高的地方,并且最小面积为440平方英寸。

根据第35783.5节规定,引导车应展示整洁、清晰且易读的标志,包含“超大”字样。根据适用情况,可替换为“超大货物”、“宽体货物”或“长体货物”字样。标志应至少高出地面48英寸,并且从前方或后方读取时,在两侧45度角范围内应清晰可辨。标志应具有亮黄色背景,最小投影面积为440平方英寸。字母应为黑色,笔画宽度至少为1英寸,字母高度至少为6英寸。

Section § 279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您的车辆上张贴带有“fire”或“fire department”字样的标志是违法的,除非该车辆由官方消防服务机构使用。这包括消防部门、消防区、林业服务机构或州消防局办公室拥有的车辆,甚至还包括这些机构成员的私人车辆。

在车辆上展示带有“fire”或“fire department”字样的标志是非法的,除非是正规消防部门、消防区、林业服务机构或州消防局办公室拥有并运营的车辆,以及任何此类消防部门的正式成员的私人车辆。

Section § 279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运载12年级及以下学生的校车,必须在车头和车尾都挂有“schoolbus”字样的标牌,且字高至少八英寸。其他车辆不允许展示带有“schoolbus”字样的标牌,除非它们用于运送发展性残疾人士前往工作或培训中心。

此外,校车车尾还必须挂有“Stop When Red Lights Flash”字样的标牌,字高至少六英寸,以确保学生的安全和可见性。

(a)CA 车辆 Code § 27906(a) 每辆校车,在用于运载12年级及以下学龄学生时,其车头和车尾应载有清晰可见的标牌,标牌上应有“schoolbus”字样,字高不得小于八英寸。校车标牌上的字母应具有相称的宽度。
除(b)款另有规定外,其他车辆不得展示带有“schoolbus”字样的标牌。
(b)CA 车辆 Code § 27906(b) 尽管有(a)款的规定,校车若同时用于运载根据《兰特曼发展性残疾服务法案》(《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5部(自第4500条起))定义的发展性残疾的任何年龄人士,则在运载这些人士往返由州发展服务部赞助的职业、职前或工作培训中心时,可以展示带有“schoolbus”字样的标牌。
(c)CA 车辆 Code § 27906(c) 每辆校车,在用于运载12年级及以下学龄学生时,其车尾后窗下方应载有清晰可见的标牌,标牌上应有“Stop When Red Lights Flash”字样,字高不得小于六英寸。校车标牌上的字母应具有相称的宽度。

Section § 27906.5

Explanation
当青年巴士用于运送学生时,其车辆前部和后部必须有清晰可见的标志,上面写着“YOUTH BUS”,且字样高度至少为八英寸。这些字样应与背景形成鲜明对比,以便于阅读。

Section § 279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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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允许学校在零排放校车后部张贴标识,表明该校车是环保的零排放车辆。标识还可以显示校车使用的清洁燃料类型。加州公路巡警局可以制定关于标识尺寸和张贴位置的规定。

(a)CA 车辆 Code § 27906.7(a) 学区、县教育局或特许学校使用零排放校车运送12年级及以下学生时,可以在零排放校车后部张贴标识,表明该校车为清洁空气零排放校车。该标识可以注明零排放校车的燃料类型。
(b)CA 车辆 Code § 27906.7(b) 加州公路巡警局可以发布指导方针,规范第(a)款所述标识的尺寸和位置。

Section § 27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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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州,如果您拥有或经营拖车、财产收回车辆或汽车拆解拖车,您必须在车辆两侧展示标牌,标明公司或所有者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这些标牌上的字母和数字必须至少2英寸高,并与背景颜色形成对比。

对于获得许可的财产收回机构,您可以使用消费者事务部颁发的机构许可证号码,以代替您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用于拖曳或运载车辆的拖车、财产收回拖车或汽车拆解商拖车的左右两侧显眼位置,应展示标牌,标明公司名称或拖车或拖车车辆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名称。标牌还应包含所有者或驾驶员的营业地址和电话号码。标牌上的字母和数字高度不得小于2英寸,且应与背景颜色形成对比。
依照《商业和职业法典》第3部第11章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7500) 获得许可的财产收回机构,或该机构的注册人,可以使用消费者事务部向该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号码,以代替名称、营业地址和电话号码。

Section § 279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所有出租车都必须展示一块乘客容易看到的标牌。标牌上必须包含监管出租车的机构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以及出租车公司的详细信息。标牌尺寸必须至少为6英寸乘4英寸,或者由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尺寸。如果有多家机构监管该出租车,标牌上应列出该出租车主要运营区域的监管机构。出租车被定义为一种载客不超过八人(不包括司机)并用于有偿载客的车辆,但不包括包车承运人。

(a)CA 车辆 Code § 27908(a) 在本州运营的每辆出租车内,应设有一块厚重材料制成的标牌,尺寸不小于6英寸乘4英寸,或由监管出租车运营的机构为每辆出租车要求的其他通知或标牌规定的其他尺寸,该标牌应牢固固定并始终清晰地展示在乘客视线范围内,以标牌尺寸合理允许的最大字体提供以下所有信息:
(1)CA 车辆 Code § 27908(a)(1) 监管出租车运营的机构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2)CA 车辆 Code § 27908(a)(2) 经监管出租车运营的机构许可或控制的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b)CA 车辆 Code § 27908(b) 如果有多个地方监管机构对出租车的运营拥有管辖权,则(a)款第(1)项所要求的通知应提供在出租车运营商业务量最大的区域拥有管辖权的机构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或者,如果无法轻易确定,则提供在出租车运营商设有办事处或主要营业地点且运营商在该区域开展大量业务的区域拥有管辖权的机构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或者,如果上述规定均不适用,则提供在出租车运营商开展大量业务的任何区域拥有管辖权的机构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c)CA 车辆 Code § 27908(c) 在本节中,“出租车”指设计用于载客不超过八人(不包括司机)并用于有偿载客的乘用车。“出租车”不包括《公共事业法典》第二编第八章(第5351节起)《客运包车承运人法》所指的客运包车承运人。

Section § 279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如果车辆载有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CNG或LNG),且燃料储存在隐蔽的油箱中(例如在车底或行李箱内),则必须在车辆外部贴有标签,标明所使用的燃料类型。这些标签需要使用一英寸高的正楷字母,并采用对比色,放置在靠近油箱的位置。另外,车辆也可以在两侧贴上较小的标签(0.25英寸高),说明燃料类型。此外,除非车辆贴有这些标签,否则向隐蔽区域的这些燃料箱加注燃料是违法的。

任何载有液化石油气燃料或天然气的车辆,如果燃料储存在附着于车辆的隐蔽区域(包括行李箱、隔间或车辆下方)的油箱中,则必须在车辆外部显示所用燃料类型的“CNG”、“LNG”或“LPG”字样,并采用至少一英寸高的正楷字母。这些字母应采用对比色,并应尽可能靠近油箱所在区域。任何使用液化石油气燃料或天然气作为燃料的车辆,也可以通过在车辆两侧显示至少0.25英寸高的文字或字母来遵守本节规定,表明该车辆使用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作为燃料。向任何在加利福尼亚州注册的车辆的隐蔽区域内的任何油箱加注液化石油气燃料或天然气是违法的,除非该车辆符合本节的要求。

Section § 279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公路巡逻局进行一项为期一年的研究,以寻找有效方法来执行2001年《商用车辆注册法》。他们必须与多个机构和行业代表协商,以提出建议。这些建议必须在2003年7月1日之前提交给立法机关,以帮助确保遵守该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