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76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驾驶三轮或更多车轮的车辆,或牵引拖车或半挂车,它必须配备挡泥板或类似设备,以防止水或泥浆溅到路上。保护装置的宽度需要与轮胎胎面宽度相同。但是,此规定不适用于某些空载重量低于 1,500 磅的轻型车辆,这些车辆免于注册或在 1971 年之前制造。

任何人不得驾驶任何具有三个或更多车轮的机动车、任何拖车或半挂车,除非其配备挡泥板、罩盖或装置(包括挡泥板或防溅板),或除非车辆车身或其附件提供足够的保护以有效最大程度地减少水或泥浆向车辆后方的喷溅,并且所有此类设备或此类车身或其附件的宽度应至少与轮胎胎面宽度相同。本节不适用于那些免于注册的车辆、空载重量低于 1,500 磅的拖车和半挂车,或在 1971 年 1 月 1 日之前制造并首次注册的、空载重量低于 1,500 磅的任何车辆。

Section § 27602

Explanation

如果汽车内有电视或视频屏幕显示娱乐或商业应用,且该屏幕位于驾驶员座椅前方或对驾驶员可见,则您不能驾驶该汽车。但有例外情况:车辆信息显示器、GPS设备、地图系统、辅助驾驶的显示器,以及在驾驶时能阻止视频播放的联锁装置设备。公用事业或特定服务的工作车辆,如果屏幕被遮盖以致驾驶员无法看到,则可以有正在运行的屏幕。应急车辆或用于紧急情况的车辆也获得豁免。

(a)CA 车辆 Code § 27602(a) 任何人不得驾驶机动车,如果电视接收器、视频监视器、电视或视频屏幕,或任何其他类似的可视显示电视广播或视频信号(用于娱乐或商业应用)的设备,正在运行并位于机动车内驾驶员座椅后方之前的位置,或者正在运行且该监视器、屏幕或显示器在驾驶机动车时对驾驶员可见。
(b)Copy CA 车辆 Code § 27602(b)
(a)Copy CA 车辆 Code § 27602(b)(a)款不适用于车辆中安装的以下设备:
(1)CA 车辆 Code § 27602(b)(1) 车辆信息显示器。
(2)CA 车辆 Code § 27602(b)(2) 全球定位显示器。
(3)CA 车辆 Code § 27602(b)(3) 地图显示器。
(4)CA 车辆 Code § 27602(b)(4) 用于增强或补充驾驶员对机动车前方、后方或侧方视野以操纵车辆的视觉显示器。
(5)CA 车辆 Code § 27602(b)(5) 电视接收器、视频监视器、电视或视频屏幕,或任何其他类似的可视显示电视广播或视频信号的设备,如果该设备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A)CA 车辆 Code § 27602(b)(5)(A) 该设备具有联锁装置,当机动车行驶时,该装置会禁用除(1)至(4)款所述的视觉显示功能之外的所有用途。
(B)CA 车辆 Code § 27602(b)(5)(B) 该设备的设计、操作和配置方式能够防止机动车驾驶员在以安全合理的方式驾驶车辆时观看电视广播或视频信号。
(6)CA 车辆 Code § 27602(b)(6) 配有不透明罩的移动数字终端,该罩不允许驾驶员在驾驶时看到显示器的任何部分,即使该终端可能正在运行,且安装在由以下任何一方拥有或运营的车辆中:
(A)CA 车辆 Code § 27602(b)(6)(A) 电力公司,定义见《公共事业法典》第218条。
(B)CA 车辆 Code § 27602(b)(6)(B) 燃气公司,定义见《公共事业法典》第222条。
(C)CA 车辆 Code § 27602(b)(6)(C) 污水处理系统公司,定义见《公共事业法典》第230.6条。
(D)CA 车辆 Code § 27602(b)(6)(D) 电话公司,定义见《公共事业法典》第234条。
(E)CA 车辆 Code § 27602(b)(6)(E) 水务公司,定义见《公共事业法典》第241条。
(F)CA 车辆 Code § 27602(b)(6)(F) 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定义见《公共事业法典》第224.3条。
(G)CA 车辆 Code § 27602(b)(6)(G) 城市、联合权力机构或特别区,如果该地方实体仅将车辆用于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燃气服务、供水服务或废水处理服务。
(c)Copy CA 车辆 Code § 27602(c)
(a)Copy CA 车辆 Code § 27602(c)(a)款不适用于安装在授权应急车辆中的移动数字终端或提供紧急道路服务或路边援助的机动车。
(d)Copy CA 车辆 Code § 27602(d)
(a)Copy CA 车辆 Code § 27602(d)(a)款不适用于安装在车辆中的移动数字终端,当该车辆在紧急情况下部署以应对电力、天然气、电话、污水、供水或废水服务中断或即将中断时,且该车辆由以下任何一方拥有或运营:
(1)CA 车辆 Code § 27602(d)(1) 电力公司,定义见《公共事业法典》第218条。
(2)CA 车辆 Code § 27602(d)(2) 燃气公司,定义见《公共事业法典》第222条。
(3)CA 车辆 Code § 27602(d)(3) 污水处理系统公司,定义见《公共事业法典》第230.6条。
(4)CA 车辆 Code § 27602(d)(4) 电话公司,定义见《公共事业法典》第234条。
(5)CA 车辆 Code § 27602(d)(5) 水务公司,定义见《公共事业法典》第241条。
(6)CA 车辆 Code § 27602(d)(6) 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定义见《公共事业法典》第224.3条。
(7)CA 车辆 Code § 27602(d)(7) 城市、联合权力机构或特别区,如果该地方实体仅将车辆用于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燃气服务、供水服务或废水处理服务。

Section § 27603

Explanation
如果你购买了一辆曾是校车的车辆,并打算将其用于非学校相关目的,那么在公共道路上驾驶之前,你必须将其涂成与标准校车颜色不同的颜色。这项法律旨在确保该车辆不会被误认为是校车。但是,如果校车暂时转让给非营利组织,并且将在90天内归还给原所有者,则此要求不适用。

Section § 276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辆曾用于执法并按规定涂装的前警车出售给个人用于非执法目的时,必须对其进行重新涂装或改装,使其不再像一辆现役警车。任何警用徽章或标记必须由出售方移除,然后该车辆才能在公共道路上行驶,除非是为了将其开去涂装或移至存放地点。

例外情况包括没有徽章且漆成单一纯色的前警车,用于电影制作并在车门上标示“电影用车”字样的车辆,或没有徽章的警用摩托车。此外,对于由对公众开放的历史学会或博物馆拥有的车辆也有例外,这些车辆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使用,并且不在道路上行驶,除非用于游行等活动,或者车辆的车型年份已超过25年。

(a)CA 车辆 Code § 27604(a) 当一辆按照第40800条规定涂装,且曾用于执行第10分部(自第20000条起)或第11分部(自第21000条起)规定的机动车,出售给任何个人并用于执法以外目的时,该车辆应由出售方或曾使用该车辆的机构进行涂装或部分涂装,以使其不再与符合第40800条规定的车辆相似,且车辆上任何表明其为交通执法车辆的徽章或其他标记应由出售方或曾使用该车辆的机构移除,然后方可在任何街道或公路上行驶,但将其移至进行涂装或存放地点的情况除外。
(b)CA 车辆 Code § 27604(b) 本条不适用于没有徽章且漆成单一纯色的前执法车辆,或专门用于电影或电视制作并在车门上显著标示“电影用车”字样的车辆,或根据第400条定义的没有徽章的摩托车。
(c)CA 车辆 Code § 27604(c) 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本条不适用于某车辆:
(1)CA 车辆 Code § 27604(c)(1) 该车辆由对公众开放的联邦、州或地方历史学会或博物馆拥有。
(2)CA 车辆 Code § 27604(c)(2) 该车辆已采取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操作。
(3)CA 车辆 Code § 27604(c)(3) 该车辆不在任何公共道路或公路上行驶,除非以下情况之一适用:
(A)CA 车辆 Code § 27604(c)(3)(A) 该车辆在临时封闭的街道内行驶,用于庆祝活动、游行、地方特别活动及其他目的,且该行驶已获得对街道封闭有管辖权的当地政府部门批准。
(B)CA 车辆 Code § 27604(c)(3)(B) 该车辆的车型年份至少早于行驶年份二十五年。

Section § 2760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禁止任何人拥有或驾驶看起来像警车(主要用于执行特定交通和车辆规定)的汽车。但也有例外情况:涂装为单一纯色的车辆或在1979年之前注册的车辆,汽车制造商或经销商拥有的车辆,执法机构使用的车辆,带有“movie car”标志的电影或电视制作车辆,用于葬礼护送的车辆,以及无徽章摩托车。此外,该规定不适用于博物馆收藏的历史车辆,前提是这些车辆已妥善保管且不在公共道路上行驶,除非是用于经批准的活动或车辆车龄超过25年。

(a)CA 车辆 Code § 27605(a) 任何人不得拥有或驾驶按照Section 40800所述方式涂装、旨在模仿在职和平警员或交通警员使用的机动车,其主要目的是根据Section 40800执行Division 10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0000)或Division 11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1000)的规定。
(b)CA 车辆 Code § 27605(b) 本条不适用于涂装为单一纯色的车辆或于1979年1月1日或之前首次注册的车辆。这些规定不适用于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车辆:
(1)CA 车辆 Code § 27605(b)(1) 由车辆制造商或经销商拥有。
(2)CA 车辆 Code § 27605(b)(2) 由执法机构用于执行Division 10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0000)或Division 11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1000)的规定。
(3)CA 车辆 Code § 27605(b)(3) 由个人或公司拥有,且这些车辆专门用于电影或电视制作,并在车门上显著展示标明“movie car”的标志。
(4)CA 车辆 Code § 27605(b)(4) 由个人或公司拥有,且这些车辆专门用于葬礼护送目的。
(5)CA 车辆 Code § 27605(b)(5) 根据Section 400定义的无徽章摩托车。
(c)CA 车辆 Code § 27605(c) 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本条不适用于某车辆:
(1)CA 车辆 Code § 27605(c)(1) 该车辆由向公众开放的联邦、州或地方历史协会或博物馆持有。
(2)CA 车辆 Code § 27605(c)(2) 该车辆已采取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操作。
(3)CA 车辆 Code § 27605(c)(3) 该车辆不在任何公共道路或高速公路上行驶,除非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A)CA 车辆 Code § 27605(c)(3)(A) 该车辆在临时封闭的街道内行驶,用于庆祝活动、游行、地方特别活动及其他目的,且该行驶已获得对街道封闭有管辖权的当地政府批准。
(B)CA 车辆 Code § 27605(c)(3)(B) 该车辆的车型年份至少早于行驶年份二十五年。

Section § 276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拥有或驾驶装有类似警车或交通警车使用的警示灯条的车辆是违法的。警示灯条指的是安装在车顶上,能发出琥珀色、红色或蓝色光的任何灯具。无论灯光发光程度如何,即使是仿制的警示灯条也算在内。但是,博物馆或历史学会拥有的车辆有例外,前提是这些车辆不能被未经授权的人操作。这些车辆不能在公共道路上行驶,除非是在游行等特定活动期间,或者车辆的生产年份距今至少已有25年。

(a)CA 车辆 Code § 27606(a) 任何人不得拥有或驾驶配备有警示灯条或其仿制品的机动车,该机动车旨在模仿在该司法管辖区内执勤的治安官或交通警官使用的机动车,其主要目的是根据第40800条执行第10分部(从第20000条开始)或第11分部(从第21000条开始)的规定。
(b)CA 车辆 Code § 27606(b)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车辆 Code § 27606(b)(1) “警示灯条”指任何固定或安装在车辆车顶上,且延伸至车顶宽度或其大部分的灯光或装置,能够发出琥珀色、红色或蓝色光,或这些光的任意组合。
(2)CA 车辆 Code § 27606(b)(2) “警示灯条仿制品”指任何旨在或设计成模仿警示灯条的装置,无论其发光程度如何或是否发光。
(c)CA 车辆 Code § 27606(c) 本条不适用于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车辆:
(1)CA 车辆 Code § 27606(c)(1) 该车辆由对公众开放的联邦、州或地方历史学会或博物馆拥有。
(2)CA 车辆 Code § 27606(c)(2) 该车辆已采取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操作。
(3)CA 车辆 Code § 27606(c)(3) 该车辆不得在任何公共道路或高速公路上行驶,除非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A)CA 车辆 Code § 27606(c)(3)(A) 该车辆在临时封闭的街道内行驶,用于庆祝活动、游行、地方特别活动及其他目的,且该行驶已获得对街道封闭有管辖权的当地政府部门的批准。
(B)CA 车辆 Code § 27606(c)(3)(B) 该车辆的车型年份至少早于行驶年份二十五年。

Section § 27607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明,由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特定条款获得许可的专业人员使用的某些车辆,不受第27606条的约束,该条款通常规定车辆如何标记或配备。然而,即使是这些专业人员,如果其他法律或法规禁止,也不能在他们的车辆上安装灯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