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73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销售或提供用于车辆的安全带或其附件,除非它们符合相关部门设定的安全要求。基本上,所有销售的安全带都必须经过官方的安全批准。

任何人不得销售或提供销售任何用于车辆的安全带或其附件,除非其符合部门制定的要求。

Section § 273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所有由持牌驾驶培训学校或中学课程用于驾驶培训的车辆,必须为驾驶员和所有乘客配备安全带。这些安全带必须符合部门设定的具体标准。在车辆用于培训目的时,任何人在驾驶或乘坐这些培训车辆时,不正确使用已安装的安全带都是违法的。

Section § 27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用于紧急火灾响应和灭火的公共所有的消防车辆,在车辆使用时,必须为消防员使用的每个座位配备安全带。这些安全带必须符合相关部门设定的具体标准。

Section § 273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汽车经销商不得出售1962年1月1日或之后生产的二手乘用车,摩托车除外,除非该车前排至少配备两条安全带。对于1968年1月1日或之后生产的车辆,每个座位都必须配备安全带。这些安全带必须符合特定的法规标准。然而,这些规定不适用于向其他经销商、汽车拆解商或废品经销商的销售。

(a)CA 车辆 Code § 27314(a) 任何经销商不得出售或要约出售制造日期在1962年1月1日或之后、摩托车除外的任何二手乘用车,除非该车配备至少两条供车辆前排乘客使用的安全带。
(b)CA 车辆 Code § 27314(b) 任何经销商不得出售或要约出售制造日期在1968年1月1日或之后、摩托车除外的任何二手乘用车,除非该车每个座位都配备安全带。
(c)Copy CA 车辆 Code § 27314(c)
(a)Copy CA 车辆 Code § 27314(c)(a)款和(b)款所要求的安全带应当符合由部门制定的法规。
(d)CA 车辆 Code § 27314(d) 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向经销商、汽车拆解商或废品经销商的销售。

Section § 2731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二手车经销商在1972年至1990年车型年份的车辆上张贴特定的安全警告告示。如果车辆缺少现代安全带(即腰部和肩部安全带),警告告示必须贴在驾驶员侧车窗上以及后座腰部安全带扣上。告示警告了在碰撞事故中仅使用腰部安全带的风险,并鼓励加装肩部安全带。 如果车辆已安装现代安全带,经销商则无需张贴该告示。这些要求的前提是经销商能从非营利实体处免费获得这些告示。此外,相关部门必须每半年向这些非营利组织提供一份持证经销商名单。

Section § 273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被称为《机动车安全法》,规定16岁及以上的司机和乘客在机动车内(摩托车除外)必须系安全带。该规定不适用于几类人群,例如在城市街道上行驶的出租车司机、特定路线的送货司机,或持有经认证的医疗豁免证明的个人。车主必须保持安全带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并符合联邦安全标准。不遵守规定将面临罚款,但初犯者参加交通学校可替代罚款。违规行为在民事案件中不自动构成过失,但未遵守规定可作为过失索赔的依据。该法律还强调了1989年9月1日之后制造的车辆对自动碰撞保护系统的要求。

(a)CA 车辆 Code § 27315(a) 立法机关认为,强制系安全带法律将通过鼓励更多使用现有手动安全带,有助于减少公路死亡和伤害;无需车辆乘员操作的自动碰撞保护系统提供了减少死亡和伤害的最佳希望;鼓励使用手动安全带只是解决这一主要死亡和伤害原因的部分补救措施。立法机关声明,本节的颁布旨在与支持要求自动碰撞保护系统的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相符,并且不应以任何方式用于废除联邦关于在新车中安装自动约束装置的要求。
(b)CA 车辆 Code § 27315(b) 本节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机动车安全法》。
(c)Copy CA 车辆 Code § 27315(c)
(1)Copy CA 车辆 Code § 27315(c)(1) 在本节中,“机动车”指乘用车、载货汽车或牵引车,但不包括摩托车。
(2)CA 车辆 Code § 27315(c)(2) 就本节而言,“机动车”也指农用劳务车辆,无论根据第31401节的认证日期如何。
(d)Copy CA 车辆 Code § 27315(d)
(1)Copy CA 车辆 Code § 27315(d)(1) 任何人在公路上驾驶机动车时,除非该人及所有16岁或以上的乘客已正确系好安全带。本款不适用于第27908节所定义的出租车司机,当出租车在城市街道上行驶并从事载客服务时。本款规定的安全带要求是适用于机动车内被运载员工的最低安全标准。本款不优先于《劳动法》或其他州或联邦法规对机动车内员工运输施加的更严格或限制性标准。
(2)CA 车辆 Code § 27315(d)(2) 就本节而言,“正确系好安全带”一词指安全带的下部(腰部)跨过乘员的臀部或大腿上部,安全带的上部(肩部)(如果存在)跨过乘员胸前。
(3)CA 车辆 Code § 27315(d)(3) 租赁豪华轿车的司机或第165节(a)款所定义的授权应急车辆的司机,不得驾驶租赁豪华轿车或授权应急车辆,除非司机和前排任何八岁或以上的乘客已正确系好安全带。
(4)CA 车辆 Code § 27315(d)(4) 出租车司机不得驾驶出租车,除非前排任何八岁或以上的乘客已正确系好安全带。
(e)CA 车辆 Code § 27315(e) 任何16岁或以上的人在公路上乘坐机动车时,除非该人已正确系好安全带。本款不适用于加州法规第13篇第1201节(x)款所定义的卧铺乘客。
(f)CA 车辆 Code § 27315(f) 在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车主,包括第27908节所定义的出租车车主或司机,或租赁豪华轿车车主,应保持安全带处于良好工作状态,供车内乘员使用。安全带应符合美国交通部制定的机动车安全标准。然而,如果车辆在初次销售时,美国法律不要求安装或维护安全带,则本款不要求安装或维护安全带。
(g)CA 车辆 Code § 27315(g) 本节不适用于因身体残疾或医疗状况而无法适当系安全带的乘客或司机,如果该状况经执业医师或执业脊椎按摩师正式证明,并说明状况的性质以及不适合系安全带的原因。本节也不适用于公共雇员,如果该公共雇员在第165节(b)款(1)项所定义的授权应急车辆中,或在由该公共雇员驾驶的、第165节(b)款(1)项所定义的授权应急车辆前排座位后方的乘客,除非雇佣该公共雇员的机构另有要求。

Section § 27315.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第27315条中列出的安全带规定也适用于乘坐特定三轮汽车的任何人。这些车辆必须是全封闭的,长度至少七英尺,宽度至少四英尺,且空载时重量至少900磅。

Section § 27315.3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乘用机动车”,并规定加州所有执法部门在用于公路巡逻的车辆中,必须保持安全带处于良好工作状态。这些安全带必须符合美国交通部制定的安全标准。如果不遵守这些规定,该部门初犯可能面临最高20美元的罚款,后续违法行为则最高50美元。对于重复违法行为,还将征收额外的罚金评估。然而,违反此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并不自动构成过失。此外,如果美国交通部部长废止某些联邦安全标准,则与罚款相关的条款将失效,但特定情况除外。

(a)CA 车辆 Code § 27315.3(a) 在本节中,“乘用机动车”指第465节所定义的乘用车以及第410节所定义的空载重量小于6,001磅的载重汽车,但不包括第400节所定义的摩托车。
(b)CA 车辆 Code § 27315.3(b) 各县治安部门、市警察部门以及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局,应当保持其在公路上用于巡逻的车辆的安全带处于良好工作状态,供乘员使用。该安全带应符合美国交通部制定的机动车安全标准。但是,本款不要求在车辆初次销售时,美国法律未要求安装或维护安全带的情况下进行安装或维护。
(c)CA 车辆 Code § 27315.3(c) 尽管有第42001节(a)款的规定,违反(b)款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可处以罚款,包括对被定罪部门征收的所有罚金评估和诉讼费用,初犯不超过二十美元 ($20),以及对每次后续违法行为处以不超过五十美元 ($50) 的罚款,包括对被定罪部门征收的所有罚金评估和诉讼费用。
(d)Copy CA 车辆 Code § 27315.3(d)
(1)Copy CA 车辆 Code § 27315.3(d)(1) 对于违反(b)款的行为,除了根据(c)款规定的罚款以及根据《刑法典》第1464节规定的罚金评估外,初犯应加征两美元 ($2) 的额外罚金评估,任何后续违法行为应加征五美元 ($5) 的额外罚金评估。
(2)CA 车辆 Code § 27315.3(d)(2) 根据本款收取的全部款项应按照《刑法典》第1464节的规定使用。
(e)CA 车辆 Code § 27315.3(e) 在民事诉讼中,违反(b)款或违反(c)款的信息不应在法律上或就比较过失而言本身构成过失,但过失可以作为事实被证明,而不论是否存在该违法行为。
(f)Copy CA 车辆 Code § 27315.3(f)
(b)Copy CA 车辆 Code § 27315.3(f)(b)款和(c)款应在美国交通部部长或其代表决定废止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第208号(49 C.F.R. 571.208)中要求在新乘用机动车中安装自动约束装置的部分之日起立即失效,但如果部长废止第208号标准的决定在任何方面并非基于这些款项或第27315节(d)至(h)款(含)的颁布或持续实施,则这些款项不应失效。

Section § 2731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执法机构在1991年1月1日前制定一项书面政策,明确其警员是否必须佩戴安全带。在制定这项政策时,机构必须考虑警员的安全、舒适性和便利性。

所有执法机构应不迟于1991年1月1日制定一项政策并发布一项书面命令,说明其警员是否必须佩戴安全带。当执法机构制定安全带政策时,该机构应考虑警员的安全、舒适性和便利性。

Section § 273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联邦法规禁止,所有在加利福尼亚州使用的校车都必须为每个座位配备安全带。具体来说,2005年7月1日之后制造的Type 1型校车和2004年7月1日之后制造的Type 2型校车必须配备这些系统。这些安全带需要符合特定的联邦安全标准。如果乘客未能使用或不当使用约束系统,运营方不会因此被罚款。该法律旨在优先为年幼学生配备带有安全带的新校车。到2035年7月1日,所有校车都应配备这些安全带。

(a)CA 车辆 Code § 27316(a) 除非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明确禁止,所有在加利福尼亚州购买或租赁使用的校车,如果属于以下任一情况,应在所有指定座位配备组合式骨盆和上身乘客约束系统:
(1)CA 车辆 Code § 27316(a)(1) 属于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3篇第1201节(b)款(1)项所定义的Type 1型,且于2005年7月1日或之后制造。
(2)CA 车辆 Code § 27316(a)(2) 属于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3篇第1201节(b)款(2)项所定义的Type 2型,且于2004年7月1日或之后制造。
(b)CA 车辆 Code § 27316(b) 就本节而言,“乘客约束系统”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车辆 Code § 27316(b)(1) 符合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209(针对Type 2型安全带总成)和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210的约束系统,且这些标准在校车制造之日有效。
(2)CA 车辆 Code § 27316(b)(2) 经校车制造商认证,符合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222并包含Type 2型腰部/肩部约束系统的约束系统。
(c)CA 车辆 Code § 27316(c) 个人、学区或组织,对于根据本节配备乘客约束系统的校车,如果校车上的乘客未能使用或不当使用乘客约束系统,不应因违反本法典或根据本法典通过的任何要求乘客使用乘客约束系统的法规而被指控。
(d)CA 车辆 Code § 27316(d) 立法机关在本节实施中的意图是,校车学生运输服务提供商应优先分配2004年7月1日或之后购买、租赁或签订合同的Type 2型校车,或2005年7月1日或之后购买、租赁或签订合同的Type 1型校车,以确保在可行的情况下,小学阶段的校车乘客优先获得新校车。
(e)CA 车辆 Code § 27316(e) 在2035年7月1日或之前,所有在加利福尼亚州使用的校车都应配备乘客约束系统。

Section § 2731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在2004年7月1日或之后制造并在加州使用的2型校车学生活动巴士,都必须配备包含腰部和肩部安全带的组合式安全带——除非联邦法规禁止。这些安全带必须符合特定的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MVSS 209和210),或者经认证符合要求腰肩式系统的FMVSS 222标准。

此外,如果乘客未能使用或不当使用这些安全带,巴士运营方、学区或相关组织将不会受到法律处罚。

(a)CA 车辆 Code § 27316.5(a) 除非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明确禁止,所有于2004年7月1日或之后制造、在加利福尼亚州购买或租赁使用的2型校车学生活动巴士,应在所有指定座位位置配备组合式骨盆和上半身乘客约束系统。
(b)CA 车辆 Code § 27316.5(b) 就本节而言,“乘客约束系统”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车辆 Code § 27316.5(b)(1) 符合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209(适用于2型安全带总成)和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210的约束系统,以该校车学生活动巴士制造之日生效的标准为准。
(2)CA 车辆 Code § 27316.5(b)(2) 经校车学生活动巴士制造商认证,符合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222并包含2型腰肩式约束系统的约束系统。
(c)CA 车辆 Code § 27316.5(c) 对于根据本节配备乘客约束系统的2型校车学生活动巴士,如果校车学生活动巴士上的乘客未能使用或不当使用乘客约束系统,任何人、学区或组织不得因违反本法典或根据本法典通过的任何要求乘客使用乘客约束系统的法规而被指控。

Section § 273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明知故犯地制造、销售或安装假冒或有缺陷的车辆安全气囊部件是违法的。你不能使用或销售那些会导致车辆警告系统忽略这些假冒或损坏部件的装置。如果被抓到,你可能面临最高一年的监禁、五千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安全气囊是车辆安全系统的一部分,而伪造的安全气囊看起来有品牌标志,但并非由原制造商生产。非功能性安全气囊包括任何以前使用过、有故障或虚假的安全气囊,这些气囊会误导车主认为它们能正常工作。车辆的碰撞保护系统必须符合联邦标准。这项法律不影响其他法律权利,也不妨碍对相关不当行为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

(a)CA 车辆 Code § 27317(a) 任何人不得明知故犯地制造、进口、安装、重新安装、分销、销售或要约销售任何旨在替代机动车中辅助约束系统部件的装置,如果该装置是伪造的辅助约束系统部件或非功能性安全气囊,或不符合《联邦法规》第49篇第571.208节规定的联邦安全要求。
(b)CA 车辆 Code § 27317(b) 任何人不得明知故犯地在车辆中销售、安装或重新安装任何导致车辆诊断系统无法发出警告的装置,当车辆配备伪造的辅助约束系统部件或非功能性安全气囊时,或当未安装安全气囊时。
(c)CA 车辆 Code § 27317(c) 违反 (a) 款或 (b) 款属于轻罪,可处以最高五千美元 ($5,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最高一年,或并处罚款和监禁。
(d)CA 车辆 Code § 27317(d) 就本节而言,安装或重新安装不应被视为已发生,直到工作完成。
(e)CA 车辆 Code § 27317(e) 为本节之目的,以下定义适用:
(1)CA 车辆 Code § 27317(e)(1) “安全气囊”指一种机动车充气式乘员约束系统装置,属于辅助约束系统的一部分。
(2)CA 车辆 Code § 27317(e)(2) “伪造的辅助约束系统部件”指替代的辅助约束系统部件,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气囊,其显示与机动车制造商或机动车制造商的零部件供应商的真实标志相同或实质相似的标志,但未经该制造商或供应商各自授权。
(3)CA 车辆 Code § 27317(e)(3) “非功能性安全气囊”指符合以下任何标准的替代安全气囊:
(A)CA 车辆 Code § 27317(e)(3)(A) 该安全气囊曾被展开或损坏。
(B)CA 车辆 Code § 27317(e)(3)(B) 该安全气囊存在车辆安全气囊诊断系统检测到的电气故障,在安装程序完成并将车辆返还给要求进行该工作的客户时,或在所有权拟转移时。
(C)CA 车辆 Code § 27317(e)(3)(C) 该安全气囊包含一个部件或物体,包括但不限于安装在机动车中旨在误导机动车所有人或操作员相信已安装了功能性安全气囊的辅助约束系统部件。
(D)CA 车辆 Code § 27317(e)(3)(D) 该安全气囊受《美国法典》第49篇第30120节 (j) 款禁止规定的约束。
(4)CA 车辆 Code § 27317(e)(4) “辅助约束系统”,通常称为“SRS”,指一种被动充气式机动车乘员碰撞保护系统,设计用于与主动约束系统结合使用,如《联邦法规》第49篇第571.208节所定义。辅助约束系统包括一个或多个安全气囊以及确保安全气囊按车辆制造商设计工作所需的所有部件,包括以下两项:
(A)CA 车辆 Code § 27317(e)(4)(A) 安全气囊在发生碰撞时 작동。
(B)CA 车辆 Code § 27317(e)(4)(B) 安全气囊是根据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设计的,适用于其已安装或将要安装的特定品牌、型号和年份的机动车。
(f)CA 车辆 Code § 27317(f) 本节不影响法律另行规定的任何义务、权利或补救措施。
(g)CA 车辆 Code § 27317(g) 本节不排除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进行起诉。

Section § 27318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巴士上16岁及以上乘客正确系好安全带。8至16岁的儿童需要系好安全带,而8岁以下且身高不足4英尺9英寸的儿童,如果安全带不合适,则必须系好安全带或使用儿童约束系统。对于更年幼或体型较小的儿童,在必要时允许成人抱持。“正确系好”意味着安全带应紧贴臀部和胸部,而非颈部或腹部。

配备安全带的巴士必须保持安全带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并且在巴士发车前,必须告知乘客安全带法律和潜在罚款。本法律不适用于前往使用巴士上卫生间的乘客。不遵守规定将导致罚款,首次违规罚款20美元,后续违规罚款50美元。本法律自2018年7月1日起生效,不适用于特定校车。

(a)CA 车辆 Code § 27318(a) 乘坐巴士的16岁或以上乘客应正确系好安全带。
(b)CA 车辆 Code § 27318(b) 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包租方不得在巴士上运载或允许在巴士上运载8岁或以上但未满16岁的儿童、受监护人或乘客,除非其已正确系好安全带。
(c)CA 车辆 Code § 27318(c) 除(d)款另有规定外,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包租方不得在巴士上运载或允许在巴士上运载未满8岁且身高不足四英尺九英寸的儿童、受监护人或乘客,除非其已可接受地系好安全带。
(d)CA 车辆 Code § 27318(d) 如果因儿童、受监护人或乘客(未满8岁且身高不足四英尺九英寸)的体型而无法确保其可接受地系好安全带,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包租方应将其固定在符合适用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的适当儿童乘客约束系统中;或者,如果该儿童、受监护人或乘客未满两岁,可授权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包租方抱持。
(e)Copy CA 车辆 Code § 27318(e)
(1)Copy CA 车辆 Code § 27318(e)(1) 就本节而言,“可接受地系好安全带”指以下所有情况:
(A)CA 车辆 Code § 27318(e)(1)(A) 搭扣板牢固地扣在搭扣中。
(B)CA 车辆 Code § 27318(e)(1)(B) 腰带应调整至紧贴臀部或大腿上部,而非腹部区域。
(C)CA 车辆 Code § 27318(e)(1)(C) 肩带应调整至紧贴胸部和肩部中央,远离颈部。
(D)CA 车辆 Code § 27318(e)(1)(D) 肩带不得置于背后或手臂下方。
(2)CA 车辆 Code § 27318(e)(2) 就本节而言,“正确系好安全带”指腰带横跨乘员的臀部或大腿上部,且肩带(如果存在)横跨乘员胸前。
(3)CA 车辆 Code § 27318(e)(3) 就本节而言,“巴士”指配备安全带的巴士,包括根据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第208号(49 C.F.R. 571.208)要求配备安全带总成的巴士。
(f)Copy CA 车辆 Code § 27318(f)
(a)Copy CA 车辆 Code § 27318(f)(a)、(b)、(c)和(d)款不适用于正在离开座位、已离开座位或正在返回座位使用车载卫生间的乘客。
(g)CA 车辆 Code § 27318(g) 如果巴士配备安全带,汽车承运人应保持安全带处于良好工作状态,供车辆乘客使用。
(h)CA 车辆 Code § 27318(h) 运营配备安全带的巴士的汽车承运人应执行以下一项:
(1)CA 车辆 Code § 27318(h)(1) 要求巴士司机在载客巴士发车前,告知乘客根据加州法律佩戴安全带的要求,并告知乘客不佩戴安全带将受到罚款处罚。
(2)CA 车辆 Code § 27318(h)(2) 张贴或允许张贴告示牌或标语,告知乘客根据加州法律佩戴安全带的要求,以及不佩戴安全带将受到罚款处罚。告示牌或标语应采用易于阅读的字体类型和字号,并应张贴在巴士上多个显眼位置。
(i)CA 车辆 Code § 27318(i) 尽管有第42001节(a)款的规定,违反(a)、(b)、(c)或(d)款的行为属于违规,首次违规可处以不超过二十美元($20)的罚款,每次后续违规可处以不超过五十美元($50)的罚款。
(j)CA 车辆 Code § 27318(j) 本节不适用于第27316节所述的校车或第27316.5节所述的学生活动巴士。
(k)CA 车辆 Code § 27318(k) 本节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Section § 273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公交车配有驾驶员安全带,驾驶员在驾驶时必须系好。此外,汽车运输商有责任确保安全带处于良好工作状态供驾驶员使用。如果驾驶员不遵守规定,首次违规将面临最高20美元的罚款,后续违规则最高50美元。这项法律也旨在符合某些联邦要求,但即使没有这些联邦法规,它仍然有效。该法律于2018年7月1日生效。

(a)CA 车辆 Code § 27319(a) 如果公交车配备了驾驶员安全带,则公交车驾驶员在未正确系好安全带的情况下,不得驾驶车辆。
(b)CA 车辆 Code § 27319(b) 如果公交车配备了驾驶员安全带,则汽车运输商应保持安全带处于良好工作状态,以供驾驶员使用。
(c)CA 车辆 Code § 27319(c) 尽管有第42001条(a)款的规定,违反本节规定属于违规行为,首次违规可处以不超过二十美元($20)的罚款,每次后续违规可处以不超过五十美元($50)的罚款。
(d)CA 车辆 Code § 27319(d) 本节的规定旨在满足《联邦法规法典》第49卷第392.16节或任何类似联邦法律或法规的要求,但在没有这些法律的情况下仍将有效。
(e)CA 车辆 Code § 27319(e) 本节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