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登记及续期;产权证书的颁发交回登记文件和牌照
Section § 5500
如果你想拆解一辆需要注册的汽车或任何车辆,除非你是一个持牌的拆解商,否则你必须在开始拆解之前,向相关部门提交该车辆的《所有权证书》、《注册卡》和牌照。
如果你不遵守这些规定,第一次被抓到,你可能会面临最高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或者支付50到500美元的罚款,或者两者兼施。如果你再次被抓到,处罚会加重,最高可达一年监禁,或者罚款250到1000美元,或者两者兼施。
Section § 5501
如果您正在拆解车辆,某些规定(第4457、4458和4459节)将不适用。但是,您需要向机动车辆管理局(DMV)交出车辆的所有权证书、注册卡和牌照。如果您无法提供这些文件,您仍然可以申报拆解车辆,但DMV可能会要求您提供宣誓书或其他证明。对于已拆解的车辆,不会签发这些文件的新副本,并且除非车辆之后再次注册,否则您无需为宣誓书支付费用。
Section § 5505
本法律条款涉及被报告为全损或已拆解的车辆。如果您想在加州注册此类车辆,机动车辆管理局(DMV)需要对其进行检查,或将其转交给加州公路巡警局(CHP)核实其身份。即使车辆经过修复,某些检查也能确保它没有使用盗窃或欺诈得来的零件,并符合安全标准,例如如果车辆最初配备了安全气囊,修复后也必须有。
对于那些试图注册重建或拆解车辆的人,他们必须出示所用零件的所有权证明,并提供零件来源的详细信息,例如卖家的信息。零部件有具体的定义,如果无法确定原始规格(如品牌或年份),卖家可能需要证明零件并非盗窃所得。
Section § 5506
报废车辆重建商不能出售或转让需要检查的车辆,除非他们向买方提供加州公路巡警局出具的检查合格证,或机动车辆管理局出具的车辆核查表。重建商有责任确保满足此要求。如果重建商已根据第5505条规定获得所有权证书,则此规定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