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责任证明证明要求
Section § 16430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车主“财务责任证明”的含义。简单来说,就是如果你拥有或驾驶汽车,法律要求你必须具备的保险或保障。目前,你需要购买的保险至少要能支付单次事故中一人受伤的三万美元,多人受伤的六万美元,以及财产损失的一万五千美元。如果某人的财产损失低于一千美元,则不计算在内。到2035年,这些金额将大幅增加:每人受伤或死亡额外增加两万美元,所有人受伤或死亡总计额外增加四万美元,以及财产损失额外增加一万美元。保险专员将与保险公司合作,调整其费率以适应这些即将到来的变化。这些规定将从202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Section § 16431
本节解释了人们在加州如何证明他们拥有汽车保险(称为“财务责任证明”)。如果您的驾驶执照因某些原因被吊销或限制,您必须在拿回执照之前,证明您所有注册车辆都有保险,除非这些车辆处于停放状态。如果您来自其他州,只要符合加州的要求,您可以使用您所在州的保险单。但如果您搬到加州,在您被允许在这里拥有驾照之前,您需要更新您的保险证明以符合加州的规定。
法律明确规定,保险单必须符合最低承保要求,并且这部分规定于2005年9月生效。
Section § 16434
Section § 16435
本法律条款规定,从2025年1月1日起,个人可以通过存入75,000美元来证明其有能力承担驾驶机动车的经济责任。但是,如果他们因驾驶造成损害而有任何未支付的判决,则不能这样做。2035年1月1日,存款金额将增加到125,000美元。这意味着这笔存款就像保险一样,用于支付可能与车辆相关的损害赔偿。
Section § 16436
这项法律允许个人通过让其作为自保人的雇主提交一份书面证明,来证明他们对事故负有财务责任。该证明必须由相关部门签发,并指明所涵盖的雇员。它要求自保人承担雇员在工作期间驾驶公司车辆造成损害的责任。雇员的驾驶执照将被限制为只能驾驶这些工作车辆。自保人可以提前10天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来取消此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