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4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车主“财务责任证明”的含义。简单来说,就是如果你拥有或驾驶汽车,法律要求你必须具备的保险或保障。目前,你需要购买的保险至少要能支付单次事故中一人受伤的三万美元,多人受伤的六万美元,以及财产损失的一万五千美元。如果某人的财产损失低于一千美元,则不计算在内。到2035年,这些金额将大幅增加:每人受伤或死亡额外增加两万美元,所有人受伤或死亡总计额外增加四万美元,以及财产损失额外增加一万美元。保险专员将与保险公司合作,调整其费率以适应这些即将到来的变化。这些规定将从202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a)CA 车辆 Code § 16430(a) “财务责任证明”,当本法典要求时,指因拥有或操作机动车,并因任何一人的人身伤害或死亡而产生的财务责任证明,金额至少为三万美元 ($30,000);并且,在每人受伤或死亡三万美元 ($30,000) 的限额下,因任何一次事故中两人或多人受伤或死亡,金额至少为六万美元 ($60,000);以及因任何一次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部分,金额至少为一万五千美元 ($15,000)。财务责任证明可以本章授权的任何方式提供。
(b)Copy CA 车辆 Code § 16430(b)
(1)Copy CA 车辆 Code § 16430(b)(1) 自2035年1月1日起,最低责任保险金额将增加:每人的人身伤害或死亡增加两万美元 ($20,000),所有人的人身伤害或死亡总计增加四万美元 ($40,000),以及财产损失增加一万美元 ($10,000)。
(2)CA 车辆 Code § 16430(b)(2) 保险专员应在2033年7月1日前发布公告,征集保险公司费率申请,以实施2035年1月1日的增长,并应按照《保险法》第12960条规定的方式处理和批准这些申请。
(c)CA 车辆 Code § 16430(c) 本节将于2025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643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人们在加州如何证明他们拥有汽车保险(称为“财务责任证明”)。如果您的驾驶执照因某些原因被吊销或限制,您必须在拿回执照之前,证明您所有注册车辆都有保险,除非这些车辆处于停放状态。如果您来自其他州,只要符合加州的要求,您可以使用您所在州的保险单。但如果您搬到加州,在您被允许在这里拥有驾照之前,您需要更新您的保险证明以符合加州的规定。

法律明确规定,保险单必须符合最低承保要求,并且这部分规定于2005年9月生效。

(a)CA 车辆 Code § 16431(a) 财务责任证明可由任何经正式授权在本州内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的书面证明或多份证明提供,证明其已向其中指定的人或为其利益签发了第16450条所定义的机动车责任险保单、第16054条所定义的汽车责任险保单,或为少于四个车轮的车辆签发的符合第16056条要求的任何其他责任险保单,且该保单在证明签发之日完全有效。除(b)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所述的任何责任险保单签发的证明或多份证明应由部门接受,并满足本章的财务责任证明要求。本章不要求保险公司证明承保范围超出承运人实际签发的保单所提供的范围。
(b)CA 车辆 Code § 16431(b) 部门应要求根据第13350、13351、13352、13353、13353.2、13353.3、13353.7或16370条规定,其驾驶执照已被吊销、暂停或限制的人,在恢复其驾驶执照之前,提供涵盖该人名下所有注册机动车的证明或多份证明,作为财务责任证明。
(c)CA 车辆 Code § 16431(c) 如果当前车牌和注册卡已交回萨克拉门托的部门,则(b)款不适用于停放的车辆。
(d)Copy CA 车辆 Code § 16431(d)
(1)Copy CA 车辆 Code § 16431(d)(1) 另一州的居民在根据本法典要求提供财务责任证明时,可由经授权在该人居住州经营业务的公司提供,如果该证明令部门满意,涵盖在本州驾驶车辆,并符合第16056条规定的最低承保限额要求。
(2)CA 车辆 Code § 16431(d)(2) 如果(1)款中指定的人在该人需要向部门维持财务责任证明的期间成为本州居民,则部门不得向该人签发或归还驾驶执照,除非该人提交(a)款授权的书面证明或多份证明,该证明符合第16056条规定的最低承保限额要求,并涵盖该人需要维持财务责任证明的期间。
(e)CA 车辆 Code § 16431(e) 本条于2005年9月20日生效。

Section § 16433

Explanation
如果汽车保险单被取消,证书必须确认此事,并在取消最终生效后的10天内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本法律不要求保险在取消日期之后继续提供保障。

Section § 164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你可以通过持有保证金来证明你具有财务责任能力,这通常是驾驶所必需的。这笔保证金必须涵盖特定金额,并且允许州政府在你驾驶的车辆造成超过1000美元的财产损失或致人受伤时,帮助受害者向你索取赔偿。这项具体规定于2017年1月1日开始生效。

Section § 164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从2025年1月1日起,个人可以通过存入75,000美元来证明其有能力承担驾驶机动车的经济责任。但是,如果他们因驾驶造成损害而有任何未支付的判决,则不能这样做。2035年1月1日,存款金额将增加到125,000美元。这意味着这笔存款就像保险一样,用于支付可能与车辆相关的损害赔偿。

(a)CA 车辆 Code § 16435(a) 财务责任证明可以通过依照第16054.2条的规定存入七万五千美元($75,000)来提供。如果此前因操作任何机动车造成的损害而针对该人获得的任何判决尚未全额支付,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接受此项押金。
(b)Copy CA 车辆 Code § 16435(b)
(a)Copy CA 车辆 Code § 16435(b)(a)款中的押金要求将于2035年1月1日增加五万美元($50,000)。
(c)CA 车辆 Code § 16435(c) 本条将于2025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64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个人通过让其作为自保人的雇主提交一份书面证明,来证明他们对事故负有财务责任。该证明必须由相关部门签发,并指明所涵盖的雇员。它要求自保人承担雇员在工作期间驾驶公司车辆造成损害的责任。雇员的驾驶执照将被限制为只能驾驶这些工作车辆。自保人可以提前10天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来取消此证明。

财务责任证明可由持有部门签发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自保证明的自保人出具书面证明。
该证明应指明为其提交的雇员,并应以与第16430条规定相同的方式和金额约束自保人,以承担因雇员在受自保人雇佣范围内驾驶机动车而产生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部门应限制向该雇员颁发的任何驾驶执照,仅限于在受自保人雇佣范围内驾驶自保人拥有的机动车。
该证明应在自保人提前10天向部门发出书面通知后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