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车辆 Code § 16480(a) 部门应根据请求,或可自行决定,取消任何担保或任何保险凭证,或部门应指示将根据本法典作为财务责任证明而存入的任何金钱或证券退还给有权获得该金钱或证券的人,或部门应在下列任何情况下免除提交财务责任证明的要求:
(1)CA 车辆 Code § 16480(a)(1) 当该人根据本法典的规定不再需要维持该证明时。
(2)CA 车辆 Code § 16480(a)(2) 在要求提供证明之日起三年后的任何时间。
(3)CA 车辆 Code § 16480(a)(3) 在为其提交证明的人死亡时。
(4)CA 车辆 Code § 16480(a)(4) 该人永久丧失驾驶机动车的能力,如果该人将其驾驶执照交回部门注销。
(b)CA 车辆 Code § 16480(b) 如果根据本法典提及的任何责任的损害赔偿诉讼正在审理中,或如果任何该责任的判决尚未履行且未获清偿,部门不得解除根据第16434条规定由个人担保人提交的证明,或以第16435条规定的方式提供的证明。申请人关于这些事实不存在的宣誓书应作为初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