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250

Explanation

在本节及相关法律中,“判决”指针对某人作出的最终法院裁决,该裁决可由美国或任何其他州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

本章和第 3 章(自第 16430 条起)中使用的“判决”指本州或任何其他州或美国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针对作为被告的个人基于诉讼事由作出的终局判决。

Section § 162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在本章中与加州机动车事故相关的“诉讼因由”是什么。它指的是因在加州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的财产损失超过1,000美元的索赔,或任何因人身伤害或死亡而提出的索赔。但是,它不包括因签署未成年人驾驶执照申请而产生的索赔。该法律已于2017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