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050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加州境内必须报告事故的驾驶员或雇主,您需要向机动车辆管理局(DMV)证明您拥有适当类型的保险或财务能力,以承担事故造成的任何损害。这被称为“财务责任”。

Section § 16050.5

Explanation

如果你拥有一辆车并为其购买了保险,那么当有人经你允许驾驶你的车并卷入一起需要报告的事故时,你需要向他们提供你的保险详情。此外,如果车辆管理局(DMV)需要核实驾驶员是否符合财务责任要求,你也要向他们提供这些信息。

拥有车辆并就该车辆持有责任保险单的车主,应在被要求时,向经车主许可驾驶该车辆并卷入涉及该已投保车辆的需报告事故的人员,或向该部门(当该部门需要确定被许可的驾驶员是否符合第16020条的财务责任要求时),提供保险信息。

Section § 16051

Explanation
如果一辆由政府机构(如美国、加州或地方市政当局)拥有或租赁的车辆发生事故,可以通过提交报告来表明这一点。此外,如果一辆由治安官、加州公路巡警局成员或消防员在履行职责时驾驶的车辆,在政府指示下发生事故,提交报告也可以作为证据。

Section § 16052

Explanation

如果车主是自保人,当其车辆卷入事故时,他们可以提供财务责任证明。要获得自保人资格,一个人名下必须注册有超过25辆机动车,并且必须从相关部门获得自保证明。

如果事故中涉及的机动车车主是自保人,则可以确立证据。任何名下注册有超过25辆机动车的人,可以通过获得本条规定的由部门颁发的自保证明,从而获得自保人资格。

Section § 160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向注册车辆超过25辆的个人或实体签发自保证明,只要他们能证明自己有能力支付另一项法律规定的潜在损害或伤害。该证明意味着他们不必购买传统保险。如果DMV在听证会后发现有效理由,例如在判决生效且未被延迟或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后30天内未能支付法院判决,则可以撤销此证明。

(a)CA 车辆 Code § 16053(a) 部门可自行决定,经申请,在确信申请人(其名下注册有25辆以上机动车)具备并将持续具备支付对其作出的判决的能力,且金额至少等于第16056条规定的金额时,签发自保证明。该证明可授权申请人作为自保人,针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或两者兼有。任何根据任何市或县的法律或条例具备自保人资格并正在履行自保人职责的人,在向部门提交令人满意的证明以及部门可能要求的申请后,有权获得自保证明。
(b)CA 车辆 Code § 16053(b) 经不少于五天的通知,并根据该通知举行听证会后,部门可基于合理理由撤销自保证明。在判决生效且未被中止或履行后30天内未能支付任何判决,应构成撤销自保证明的合理理由。

Section § 160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州发生事故时,驾驶员或车主如何证明他们当时有保险。你可以出示文件,证明你当时有一份有效的汽车保险单或担保,涵盖驾驶员或车辆。如果你当时驾驶的是别人的车,你需要提供你自己的保险证明,涵盖你当时使用的车辆。该保险或担保必须符合特定的保险法规要求。对于少于四个车轮的车辆,也需要类似的保险证明。该保险必须符合某些法律标准,但无需包含超出规定范围的额外条款。

(a)CA 车辆 Code § 16054(a) 证据可通过向部门提交令人满意的证明文件来确立:
(1)CA 车辆 Code § 16054(a)(1) 事故发生时,车主就事故涉及的驾驶员或机动车持有有效的汽车责任险保单、机动车责任险保单或担保,除非能证明事故发生时该机动车是在未经车主明示或默示许可的情况下驾驶的,或由未经许可驾驶车辆的驾驶员停放的。
(2)CA 车辆 Code § 16054(a)(2) 事故涉及的机动车驾驶员(如果他或她不是该机动车的所有者)在事故发生时,就其驾驶非其所有的机动车持有有效的汽车责任险保单或担保。
(3)CA 车辆 Code § 16054(a)(3) 事故涉及的机动车驾驶员操作可能产生的责任,经部门判断,由某种形式的责任保险或担保承保。
(4)CA 车辆 Code § 16054(a)(4) 如果车主或驾驶员在驾驶少于四个车轮的车辆时发生事故,则在事故发生时,就该驾驶员或车辆持有符合第16056条要求的责任险保单或担保。
(b)CA 车辆 Code § 16054(b) 本节所指的任何汽车责任险保单或担保应符合第16056条以及《保险法》第11580条、第11580.011条、第11580.1条和第11580.2条的要求,但无需包含这些条款所要求的规定之外的其他规定,且不受第3章(自第16430条起)的管辖。

Section § 16054.2

Explanation

根据这项法律,您可以通过几种不同的方式证明您拥有适当的车辆保险。首先,您可以按照规定金额向部门存入现金。其次,如果您是非营利组织,您可能可以出示一种特殊类型的保险单——但该保单必须在任何事故中至少涵盖一人受伤或死亡的15,000美元,多人受伤或死亡的30,000美元,以及财产损失的5,000美元。最后,如果部门授权的任何其他方式符合法律目标,那也是一种选择。

证据也可以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确立:
(a)CA 车辆 Code § 16054.2(a) 向部门存入第16056条规定的现金金额。
(b)CA 车辆 Code § 16054.2(b) 提供涵盖车辆运营的责任保险单据,该保单 (A) 由根据《公司法》第5005.1条运营的慈善风险池签发,如果车辆的注册所有人是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第501条(c)款第(3)项免税的非营利组织,并且 (B) 如果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或死亡,该保单的限额(不包括利息和费用)不低于一万五千美元 ($15,000),用于任何一次事故中一人的人身伤害或死亡;并且,在一人限额的基础上,不低于三万美元 ($30,000),用于任何一次事故中两人或多人的人身伤害或死亡;并且,如果事故导致财产损害或毁坏,限额不低于五千美元 ($5,000),用于任何一次事故中他人财产的损害或毁坏。
(c)CA 车辆 Code § 16054.2(c) 通过部门授权的任何其他方式,以实现本章的目的。

Section § 160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按照特定规则向有关部门提交保险证明或担保。如果保险公司通知保单或担保无效,则不能用它来证明承保范围。

保险或担保的证明应由保险人或担保人依照第 16057 条的规定提交。如果签发上述保单或担保之一的公司通知部门承保范围未生效,则该保单或担保不得作为第 16054 条所规定的证明。

Section § 16056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车辆的保险要求。对于2025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保单,保险必须在每次事故中至少赔付一人人身伤害或死亡15,000美元,两人或两人以上30,000美元,以及财产损失5,000美元。从2025年1月1日起,这些金额将分别增加到30,000美元、60,000美元和15,000美元。到2035年1月1日,最低责任保险金额将额外增加:一人人身伤害或死亡20,000美元,所有人人身伤害或死亡40,000美元,以及财产损失10,000美元。对于非加利福尼亚州注册的车辆,保险必须由在加利福尼亚州获授权的公司提供,或安排其他可接受的财务责任证明。非居民驾驶员可以提交其居住州保险公司出具的替代证明,前提是该证明符合加利福尼亚州的要求。

(a)CA 车辆 Code § 16056(a) 根据第16054条,保单或担保除非由经保险专员批准在本州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签发,(b)款另有规定的除外,且该保单或担保须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否则不生效:
(1)CA 车辆 Code § 16056(a)(1) 如果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在任何一次事故中,因一人人身伤害或死亡造成的赔偿限额(不包括利息和费用)不低于一万五千美元 ($15,000),且在一人限额的基础上,因两人或两人以上人身伤害或死亡造成的赔偿限额不低于三万美元 ($30,000);如果事故造成财产损害或毁坏,在任何一次事故中,因他人财产损害或毁坏造成的赔偿限额不低于五千美元 ($5,000)。
(2)CA 车辆 Code § 16056(a)(2) 尽管有(1)款的规定,对于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或续期的任何保单或担保,如果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在任何一次事故中,因一人人身伤害或死亡造成的赔偿限额(不包括利息和费用)不低于三万美元 ($30,000),且在一人限额的基础上,因两人或两人以上人身伤害或死亡造成的赔偿限额不低于六万美元 ($60,000);如果事故造成财产损害或毁坏,在任何一次事故中,因他人财产损害或毁坏造成的赔偿限额不低于一万五千美元 ($15,000)。
(b)CA 车辆 Code § 16056(b) 对于未在本州注册的任何车辆,或在保单或担保生效日期或最近续期时在本州以外注册的车辆,根据第16054条,保单或担保不生效,除非签发该保单或担保的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获准在本州经营业务,或者如果该公司未获准在本州经营业务,除非其签署一份授权书,授权部门代表其接受因(a)款所述事故引起的任何针对该保单或担保的诉讼通知或法律文书送达。
(c)CA 车辆 Code § 16056(c) 任何因需要提供财务责任证明的行动而被暂停或吊销驾驶特权的非居民驾驶员,可以代替提供由获准在加利福尼亚州经营业务的公司出具的保险证明,提供一份令部门满意的书面财务责任证明,该证明涵盖在本州驾驶车辆,符合本节的责任要求,并且是由获准在该人居住州经营业务的公司出具的。
(d)CA 车辆 Code § 16056(d) 对于在2035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或续期的保单或担保,最低责任保险金额应增加:一人人身伤害或死亡增加两万美元 ($20,000),所有人人身伤害或死亡增加四万美元 ($40,000),以及财产损失增加一万美元 ($10,000)。
(e)CA 车辆 Code § 16056(e) 本节将于2025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605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汽车保险单如果由经授权的保险公司签发,则可在加州被视为有效。这些保单必须至少承保单次事故中一人受伤或死亡的1万美元,以及两人或两人以上受伤或死亡的2万美元。此外,保单还必须至少承保事故中他人财产损失的3千美元。

Section § 160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在收到部门关于事故的通知后,如果保单或担保在事故发生时无效,则需告知部门。

Section § 16058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保险公司电子报告私人乘用车和商用车辆的责任保险信息。保险公司必须报告所有在加州注册车辆的现有保险保单。小型保险公司或有特殊情况的保险公司可能会获得额外时间来遵守规定。所有新保单必须在生效后30天内报告;保单变更或终止必须在45天内报告。拥有替代财务责任证明的人员必须向部门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明。如果保险数据未及时更新,法律允许采用替代程序来续期车辆注册。部门将制定关于如何报告保险信息的法规。

(a)Copy CA 车辆 Code § 16058(a)
(1)Copy CA 车辆 Code § 16058(a)(1) 签发私人乘用车责任保险保单和承保范围的保险公司,或由汽车指定风险计划签发的私人乘用车保单和承保范围(如第4000.37条(a)款(1)项所述的保单、承保范围和计划),应根据(b)、(c)和(d)款的规定,向部门电子报告责任保险信息。
(2)CA 车辆 Code § 16058(a)(2) 在2023年1月1日或之前,签发商业和车队保险保单的保险公司应根据(b)、(c)和(d)款的规定,向部门电子报告责任保险信息。
(b)Copy CA 车辆 Code § 16058(b)
(1)Copy CA 车辆 Code § 16058(b)(1) 保险公司应以保留现有报告关系并允许小型保险公司和有特殊情况的保险公司获得便利的方式,向部门报告为在本州注册的车辆或拥有加州地址的投保人签发的所有现有(a)款所述的机动车责任保险保单或承保范围,这应符合本条的意图。
(2)CA 车辆 Code § 16058(b)(2) 符合本条意图,小型保险公司或有特殊情况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方法获得便利,其中包括将(a)款(2)项规定的强制电子报告截止日期延长至不迟于2023年7月1日。
(c)CA 车辆 Code § 16058(c) 保险公司应在承保生效日期后30天内,向部门电子报告所有已签发的(a)款所述的机动车责任保单或承保范围。
(d)CA 车辆 Code § 16058(d) 保险公司应在终止或变更日期后45天内,向部门电子报告已报告保单的终止或先前根据(b)或(c)款报告的任何信息变更,具体由部门规定。此报告应包括终止、修订或取消的生效日期以及不超过(c)款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e)Copy CA 车辆 Code § 16058(e)
(1)Copy CA 车辆 Code § 16058(e)(1) 根据第16021条(a)、(c)、(d)或(e)款拥有替代形式财务责任的人员,应提供部门确定的令人满意的该责任证据。
(2)CA 车辆 Code § 16058(e)(2) 此外,部门应建立一个替代程序,以建立令人满意的财务责任证据,从而允许在电子数据因超出车主直接控制范围的情况而未更新时,及时续期车辆注册。这些情况可能包括但不限于部门或保险公司记录中的车辆识别错误,或购买保险时间过短以致未能电子传输至部门。每当使用此替代程序时,部门应在签发注册证书和标志之后,联系保险公司以根据(c)款获取电子数据。
(f)CA 车辆 Code § 16058(f) 部门应制定报告保险信息的法规,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可接受的时间范围和批准的报告方法。

Section § 1605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开发一个系统,让警察和法院工作人员能够从2006年7月1日开始,电子查询一辆车是否有有效的保险单或保证金。

该部门应开发一种方法,以便执法人员和法院工作人员自2006年7月1日起,可以电子方式核实机动车保险单或担保书是否已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