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财务责任财务责任证明
Section § 16050
Section § 16050.5
如果你拥有一辆车并为其购买了保险,那么当有人经你允许驾驶你的车并卷入一起需要报告的事故时,你需要向他们提供你的保险详情。此外,如果车辆管理局(DMV)需要核实驾驶员是否符合财务责任要求,你也要向他们提供这些信息。
Section § 16051
Section § 16052
如果车主是自保人,当其车辆卷入事故时,他们可以提供财务责任证明。要获得自保人资格,一个人名下必须注册有超过25辆机动车,并且必须从相关部门获得自保证明。
Section § 16053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向注册车辆超过25辆的个人或实体签发自保证明,只要他们能证明自己有能力支付另一项法律规定的潜在损害或伤害。该证明意味着他们不必购买传统保险。如果DMV在听证会后发现有效理由,例如在判决生效且未被延迟或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后30天内未能支付法院判决,则可以撤销此证明。
Section § 16054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州发生事故时,驾驶员或车主如何证明他们当时有保险。你可以出示文件,证明你当时有一份有效的汽车保险单或担保,涵盖驾驶员或车辆。如果你当时驾驶的是别人的车,你需要提供你自己的保险证明,涵盖你当时使用的车辆。该保险或担保必须符合特定的保险法规要求。对于少于四个车轮的车辆,也需要类似的保险证明。该保险必须符合某些法律标准,但无需包含超出规定范围的额外条款。
Section § 16054.2
根据这项法律,您可以通过几种不同的方式证明您拥有适当的车辆保险。首先,您可以按照规定金额向部门存入现金。其次,如果您是非营利组织,您可能可以出示一种特殊类型的保险单——但该保单必须在任何事故中至少涵盖一人受伤或死亡的15,000美元,多人受伤或死亡的30,000美元,以及财产损失的5,000美元。最后,如果部门授权的任何其他方式符合法律目标,那也是一种选择。
Section § 16055
本法律要求按照特定规则向有关部门提交保险证明或担保。如果保险公司通知保单或担保无效,则不能用它来证明承保范围。
Section § 16056
本法律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车辆的保险要求。对于2025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保单,保险必须在每次事故中至少赔付一人人身伤害或死亡15,000美元,两人或两人以上30,000美元,以及财产损失5,000美元。从2025年1月1日起,这些金额将分别增加到30,000美元、60,000美元和15,000美元。到2035年1月1日,最低责任保险金额将额外增加:一人人身伤害或死亡20,000美元,所有人人身伤害或死亡40,000美元,以及财产损失10,000美元。对于非加利福尼亚州注册的车辆,保险必须由在加利福尼亚州获授权的公司提供,或安排其他可接受的财务责任证明。非居民驾驶员可以提交其居住州保险公司出具的替代证明,前提是该证明符合加利福尼亚州的要求。
Section § 16056.1
Section § 16058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保险公司电子报告私人乘用车和商用车辆的责任保险信息。保险公司必须报告所有在加州注册车辆的现有保险保单。小型保险公司或有特殊情况的保险公司可能会获得额外时间来遵守规定。所有新保单必须在生效后30天内报告;保单变更或终止必须在45天内报告。拥有替代财务责任证明的人员必须向部门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明。如果保险数据未及时更新,法律允许采用替代程序来续期车辆注册。部门将制定关于如何报告保险信息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