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02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所有驾驶员和车主必须始终能够证明他们对其车辆负有财务责任。这意味着他们必须随身携带证明,例如保险卡、自保证明、保险暂保单,或者证明车辆由公共实体拥有的文件。

如果可用,执法部门和法院也可以通过电子系统核实财务责任。证明可以包括保险单号、汽车承运人许可证号或家庭搬运商识别号等详细信息。但是,如果承运人的保险被暂停,这些识别号就不是有效的证明。

(a)CA 车辆 Code § 16020(a) 所有机动车驾驶员和所有者必须始终能够根据第16021条确立财务责任,并且必须始终在车内携带该车辆有效的财务责任形式的证明。
(b)CA 车辆 Code § 16020(b) “财务责任证明”指以下任何一种:
(1)CA 车辆 Code § 16020(b)(1) 由保险公司或慈善风险池签发的表格,按照部门根据第4000.37条的规定。
(2)CA 车辆 Code § 16020(b)(2) 如果车主是自保人(如第16052条所规定)或存款人(如第16054.2条所规定),则为部门签发的自保证明或存款转让函。
(3)CA 车辆 Code § 16020(b)(3) 根据《保险法》第382条或第382.5条的保险承保单或暂保单。
(4)CA 车辆 Code § 16020(b)(4) 证明该车辆由美国或公共实体(如《政府法典》第811.2条所定义)拥有、租赁或在其指导下。
(c)CA 车辆 Code § 16020(c) 就本条而言,当电子报告系统可供执法人员使用时,“财务责任证明”也可由执法人员和法院工作人员从该系统中获取。
(d)CA 车辆 Code § 16020(d) 就本条而言,“财务责任证明”还包括以下任何一种:
(1)CA 车辆 Code § 16020(d)(1) 保险公司的名称以及在事故发生时或根据第16028条要求提供财务责任证明时有效的保险单或担保债券的编号,如果该信息包含在部门的车辆登记记录中。
(2)CA 车辆 Code § 16020(d)(2) 加州公路巡警局向第34601条所定义的财产运输汽车承运人签发的识别性财产运输汽车承运人许可证编号,并以加州公路巡警局指定的方式显示在机动车上。
(3)CA 车辆 Code § 16020(d)(3) 由家庭物品和服务局向家庭搬运商签发并以该局指定方式显示在机动车上的识别编号,或由公共事业委员会向客运班车承运人或包租运输承运人签发并以该委员会指定方式显示在机动车上的识别编号。
(e)CA 车辆 Code § 16020(e) 如果承运人因缺乏或保险失效或其他形式的财务责任而被签发机构暂停,则财务责任证明不包括 (d) 款第 (1)、(2) 或 (3) 项中的识别编号。

Section § 1602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拥有拼车车辆的雇主为这些车辆保留财务责任证明,例如保险。所需的承保形式和金额必须与法律中其他部分为类似车辆规定的内容相符。

Section § 1602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驾驶员或车主在发生事故时,其财务责任如何被认定为已确立。如果该人是自保人、拥有符合规定要求的保险或担保、是美国政府或地方政府、已进行某些存款、通过慈善风险池拥有保单,或符合部门设定的其他条件,则可证明其财务责任。

如果涉及第16000条所述事故的车辆的驾驶员或车主符合以下条件,则其财务责任得以确立:
(a)CA 车辆 Code § 16021(a) 根据本分部规定,为自保人。
(b)CA 车辆 Code § 16021(b) 根据符合本分部要求并涵盖事故所涉车辆驾驶员的某种形式的保险或担保,为被保险人或受偿人。
(c)CA 车辆 Code § 16021(c) 美利坚合众国、本州、任何市或其下属机构,或其合法代理人。
(d)CA 车辆 Code § 16021(d) 符合第16054.2条(a)款规定的存款人。
(e)CA 车辆 Code § 16021(e) 根据符合第16054.2条(b)款规定的慈善风险池签发的保单的受偿人。
(f)CA 车辆 Code § 16021(f) 以部门授权的、旨在实现本章目的的任何其他方式符合要求。

Section § 16025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您必须与事故中涉及的其他人分享特定信息。这包括您的姓名、地址、驾驶执照号码、车辆识别码,以及(如果不同的话)车主的地址。您还需要提供保险证明或其他财务责任证明。如果您的证明是保险,请提供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保单号码。

如果您不提供这些信息,您可能会被处以最高250美元的罚款。

(a)CA 车辆 Code § 16025(a) 事故中的每位驾驶员,除非丧失能力,否则应与事故中在场的其他驾驶员或财产所有人交换以下所有信息:
(1)CA 车辆 Code § 16025(a)(1) 驾驶员姓名和当前住址、驾驶执照号码、车辆识别号码,以及注册车主的当前住址。
(2)CA 车辆 Code § 16025(a)(2) 财务责任证明,如第16020节所规定。如果一个人的财务责任形式是保险,则该人应提供保险公司的名称和地址以及保险单号码。
(b)CA 车辆 Code § 16025(b) 任何未能遵守本节所有要求的人,构成违规行为,可处以不超过二百五十美元($250)的罚款。

Section § 160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按照特定法律的要求证明了他们的财务责任,并且自其驾驶特权暂停生效之日起四年已过,那么在没有针对该押金的未决索赔的情况下,他们缴纳的任何现金押金将被退还。

如果可退还的押金在六年内无人认领,它将被转入一个用于交通的州基金。

(a)CA 车辆 Code § 16027(a) 凡根据第16054.2条(a)款已确立财务责任证明,且自暂停生效之日起四年期限已届满,则现金押金或其任何剩余余额,在局长确信没有针对该押金的未决或待决索赔的情况下,应退还给有权获得该押金的人。
(b)CA 车辆 Code § 16027(b) 如果押金或其任何余额根据本节可退还,但自暂停生效之日起六年内仍未被存款人或任何其他有权获得该押金的人认领,则该未认领的押金应转入州交通基金的机动车账户。

Section § 16028

Explanation

当警官要求出示汽车保险证明时,驾驶员必须出示,无论是通过实体文件还是在移动设备上。但是,警官不能仅仅为了检查保险而拦下车辆。如果您因交通违规被传唤或卷入事故,您必须出示此证明。未能提供保险证明可能导致再次被传唤。如果您驾驶的是公司车辆,责任将落在雇主身上,如果您收到罚单,您需要在五天内通知雇主。您可以亲自出示保险证明或将其邮寄至法院以撤销传票。如果您使用移动设备出示保险,警官只能查看保险信息,并且您需承担设备损坏的所有责任。

(a)CA 车辆 Code § 16028(a) 根据(b)款或根据(c)款中警官或交通事故调查员的要求,任何在公路上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均应提供在要求提出时有效的车辆财务责任证明。财务责任证明可以使用移动电子设备提供。但是,警官不得仅为确定车辆是否违反本款规定而拦停车辆。
(b)CA 车辆 Code § 16028(b) 如果因任何被指控违反本法典的行为(第11分部第9章(自第22500条起)或根据该章通过的任何地方条例中规定的违规行为除外)而发出出庭通知书,被传唤的驾驶员应提供书面财务责任证明,或可应发出传票的警官要求,使用移动电子设备提供财务责任证明的电子验证。警官应要求并核实驾驶员的财务责任证明,如第16020条所规定。如果驾驶员在发出出庭通知书时未能提供财务责任证明,警官可向驾驶员发出违反(a)款的出庭通知书。违反(a)款的出庭通知书应与原始违规行为写在同一传票表格上。
(c)CA 车辆 Code § 16028(c) 如果警官,或经培训为交通事故调查员的市或县的正式受雇且领取薪水的雇员,被召至第16000条所述事故现场,以任何方式卷入事故的机动车驾驶员应提供书面财务责任证明,或可应警官或交通事故调查员的要求,使用移动电子设备提供财务责任证明的电子验证。如果驾驶员在被要求时未能提供财务责任证明,警官可向驾驶员发出违反(a)款的出庭通知书。交通事故调查员可在警官审查该传票后,促使发出违反(a)款的出庭通知书。
(d)Copy CA 车辆 Code § 16028(d)
(1)Copy CA 车辆 Code § 16028(d)(1) 如果,在发出违反(a)款的出庭通知书时,该人员驾驶的是由驾驶员的雇主拥有或租赁的机动车,且该车辆是在雇主允许下驾驶的,则本条应适用于雇主而非驾驶员。在这种情况下,出庭通知书应发给雇主而非驾驶员,驾驶员可代表雇主签署通知书。
(2)CA 车辆 Code § 16028(d)(2) 驾驶员应在收到根据(1)款发出的通知书后不迟于五天内,将收到通知书的情况告知雇主。
(e)CA 车辆 Code § 16028(e) 因违反(a)款而被发出出庭通知书的人员,可亲自到出庭通知书上指定的法院书记员处报到,并提供符合第16020条规定的书面财务责任证明,表明驾驶员在因违反(a)款而被发出出庭通知书时符合该条规定。代替亲自出庭,该人员可邮寄至法院书面证明,表明在发出出庭通知书时已具备财务责任。法院书记员收到符合第16020条规定的书面财务责任证明后,关于违反(a)款的出庭通知书的后续程序应予驳回。
(f)CA 车辆 Code § 16028(f) 就本条而言,“移动电子设备”是指具有触摸输入显示屏或微型键盘的便携式计算和通信设备。
(g)CA 车辆 Code § 16028(g) 就本条而言,当一个人使用移动电子设备向警官提供财务责任证明时,警官只能查看财务责任证明,并禁止查看移动电子设备上的任何其他内容。
(h)CA 车辆 Code § 16028(h) 如果一个人根据本条出示移动电子设备,该人承担移动电子设备任何损坏的所有责任。

Section § 16029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加州开车时被发现没有保险证明,这被视为一项轻微违法行为,并会处以罚款。首次违法,罚款金额在100美元到200美元之间,不包括额外费用。如果三年内再次发生,罚款将增加到200美元到500美元之间,外加费用。

如果你未能出示保险证明,法院有权扣押你的车辆。要取回车辆,必须满足特定条件。合法所有人,例如汽车经销商或银行,必须支付所有相关费用并出示适当的文件。除非登记所有人证明他们有保险,否则合法所有人不能将车辆交还给登记所有人。租车公司如果支付所有相关费用,可以取回被扣押的车辆。

收取的罚款旨在减少无保险驾驶员的数量,而不仅仅是为了创收。除非你向法院出示保险证明或证明你无力支付,否则罚款不能减少。法院必须处以罚款,并可要求你维持一年的保险。如果需要,他们可以允许你分期支付罚款。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违反第16028条(a)款的规定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并应按以下规定处罚:
(a)CA 车辆 Code § 16029(a) 首次定罪时,处以不少于一百美元($100)且不超过二百美元($200)的罚款,外加罚金评估。
(b)CA 车辆 Code § 16029(b) 在先前定罪的三年内再次定罪时,处以不少于二百美元($200)且不超过五百美元($500)的罚款,外加罚金评估。
(c)Copy CA 车辆 Code § 16029(c)
(1)Copy CA 车辆 Code § 16029(c)(1) 经法院酌情决定,有正当理由的,并且除(a)款和(b)款规定的处罚外,法院可命令扣押车主未能出示财务责任证明而违反第16028条(a)款规定的车辆。
(2)CA 车辆 Code § 16029(c)(2) 根据(1)款扣押的车辆,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应释放给车辆的合法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A)CA 车辆 Code § 16029(c)(2)(A) 合法所有人是机动车经销商、银行、信用合作社、承兑公司或其他在本州合法经营的经许可的金融机构。
(B)CA 车辆 Code § 16029(c)(2)(B) 合法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支付所有与扣押车辆相关的拖车和保管费。
(C)CA 车辆 Code § 16029(c)(2)(C) 合法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出示针对该车辆的止赎文件或收回车辆的宣誓书。
(3)Copy CA 车辆 Code § 16029(c)(3)
(A)Copy CA 车辆 Code § 16029(c)(3)(A) 根据(2)款获得车辆释放的合法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不得将车辆释放给车辆的登记所有人或登记所有人的任何代理人,除非登记所有人是租车公司,或除非出示根据第16020条定义的该车辆的财务责任证明。合法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尽一切合理努力确保所出示的财务责任证明有效。
(B)CA 车辆 Code § 16029(c)(3)(A)(B) 在交还车辆之前,合法所有人可要求登记所有人支付与扣押相关的所有拖车和保管费,以及合法所有人为获得车辆保管权而产生的根据第22850.5条授权的任何行政费用。
(4)CA 车辆 Code § 16029(c)(4) 根据(1)款扣押的车辆,如果该机构是车辆的合法所有人或登记所有人,并且该机构支付所有与扣押车辆相关的拖车和保管费,则应释放给租车公司。
(5)CA 车辆 Code § 16029(c)(5) 根据(1)款扣押的车辆,仅在出示根据第16020条定义的该车辆的财务责任证明,以及所有与扣押车辆相关的拖车和保管费已支付的证明后,才应释放给车辆的登记所有人。
本款不适用于有权根据(2)款或(4)款获得车辆释放的个人、实体或机构,且属于以下任一情况:
(A)CA 车辆 Code § 16029(A) 登记所有人兼合法所有人,且符合(2)款(A)项的描述。
(B)CA 车辆 Code § 16029(B) 登记所有人或合法所有人,且符合(4)款的描述。
(d)CA 车辆 Code § 16029(d)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根据本条收取的罚款应用于减少无保险驾驶员的数量,而不应用于为一般目的创收。
(e)Copy CA 车辆 Code § 16029(e)
(1)Copy CA 车辆 Code § 16029(e)(1) 除本款另有规定外,法院应处以高于(a)款或(b)款规定的最低罚款的罚款,且不得将该罚款减至这些规定授权的最低罚款,除非被告已向法院出示根据第16020条定义的该车辆的财务责任证明。在任何情况下,法院均不得处以低于(a)款或(b)款规定的最低罚款,或处以超过这些款项授权的最高罚款。除(a)款或(b)款授权的罚款外,法院可发布命令,指示被告自命令之日起至少一年内维持符合财务责任法律的保险范围。

Section § 160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警察或法院书记员要求时,故意提供虚假汽车保险证明(例如过期或伪造的文件)属于轻罪。处罚可能包括最高 750 美元的罚款、最高 30 天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如果被定罪,您的驾驶执照将从定罪之日起暂停一年。要恢复执照,您必须证明您有汽车保险并保持三年。

如果您的工作需要驾驶,法院可能会限制您的驾驶仅限于与工作相关的活动,而不是完全暂停您的执照。如果您违反了这项仅限工作的限制,您的执照可能会面临进一步的暂停或吊销。

如果您在雇主允许下驾驶由雇主拥有或租赁的车辆用于工作,则本法律不适用。

(a)CA 车辆 Code § 16030(a) 除 (c)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 (1) 在应治安官根据第 16028 条提出的要求时,或 (2) 在根据第 16028 条 (e) 款允许的情况下向法院书记员提供虚假财务责任证明,包括已过期或已取消的保险单、担保、自保证明或存款转让函,均犯有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七百五十美元 ($750) 的罚款,或不超过 30 天的县监狱监禁,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部门在收到法院的定罪摘要后,应自定罪之日起暂停驾驶特权一年。法院应根据第 13550 条对该人的驾驶特权实施临时暂停,并应根据第 13106 条通知驾驶员暂停事宜,驾驶员持有的所有驾驶执照均应根据第 13550 条上交法院。根据本条上交法院的任何驾驶执照,应由法院连同所需的定罪报告,在定罪后 10 天内转交部门。暂停期不得在暂停之日起一年届满且该人提交财务责任证明(如第 3 章(自第 16430 条起)所规定)之前终止,但如果该人未能维持三年的财务责任证明,则暂停应恢复。
(b)CA 车辆 Code § 16030(b) 但是,如果驾驶机动车对于履行该人主要工作的职责是必要的,法院应限制该人的驾驶特权,仅限于该人在其工作过程中所需的驾驶,以代替根据 (a) 款暂停该人的驾驶特权。该限制应在 (a) 款另行要求的暂停期内保持有效。法院应在驾驶员的驾驶执照上注明该限制,违反该限制构成违反第 14603 条,并构成根据第 13360 条暂停或吊销执照的理由。
(c)CA 车辆 Code § 16030(c) 本条不适用于驾驶由驾驶员雇主拥有或租赁并在雇主允许下在驾驶员受雇期间驾驶的机动车的驾驶员。

Section § 160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保护公共实体、雇员和授权代理人,使其免于对与车辆注册和保险相关的某些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他们未能检查保险证明、未能在保险终止时通知车主、选择不在保险终止后取消注册,或者因驾驶员提供虚假信息而错误记录保险详情,他们将不承担责任。

任何公共实体或雇员、代理人,或根据第4610条授权签注收据或验证注册卡或潜在注册卡的任何个人或组织,对于直接或间接由以下任何情况造成的任何损失、损害或伤害,不承担责任:
(a)CA 车辆 Code § 16033(a) 未能要求提供财务责任证明。
(b)CA 车辆 Code § 16033(b) 未能通知车辆所有人保险单已终止。
(c)CA 车辆 Code § 16033(c) 当保险单已终止时,酌情未能取消、暂停或吊销车辆注册。
(d)CA 车辆 Code § 16033(d) 根据第16028条不准确地记录该证明,或由于驾驶员提供虚假或不准确的财务责任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