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财务责任财务责任
Section § 16020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所有驾驶员和车主必须始终能够证明他们对其车辆负有财务责任。这意味着他们必须随身携带证明,例如保险卡、自保证明、保险暂保单,或者证明车辆由公共实体拥有的文件。
如果可用,执法部门和法院也可以通过电子系统核实财务责任。证明可以包括保险单号、汽车承运人许可证号或家庭搬运商识别号等详细信息。但是,如果承运人的保险被暂停,这些识别号就不是有效的证明。
Section § 16020.3
Section § 16021
本法律规定了驾驶员或车主在发生事故时,其财务责任如何被认定为已确立。如果该人是自保人、拥有符合规定要求的保险或担保、是美国政府或地方政府、已进行某些存款、通过慈善风险池拥有保单,或符合部门设定的其他条件,则可证明其财务责任。
Section § 16025
如果您是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您必须与事故中涉及的其他人分享特定信息。这包括您的姓名、地址、驾驶执照号码、车辆识别码,以及(如果不同的话)车主的地址。您还需要提供保险证明或其他财务责任证明。如果您的证明是保险,请提供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保单号码。
如果您不提供这些信息,您可能会被处以最高250美元的罚款。
Section § 1602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按照特定法律的要求证明了他们的财务责任,并且自其驾驶特权暂停生效之日起四年已过,那么在没有针对该押金的未决索赔的情况下,他们缴纳的任何现金押金将被退还。
如果可退还的押金在六年内无人认领,它将被转入一个用于交通的州基金。
Section § 16028
当警官要求出示汽车保险证明时,驾驶员必须出示,无论是通过实体文件还是在移动设备上。但是,警官不能仅仅为了检查保险而拦下车辆。如果您因交通违规被传唤或卷入事故,您必须出示此证明。未能提供保险证明可能导致再次被传唤。如果您驾驶的是公司车辆,责任将落在雇主身上,如果您收到罚单,您需要在五天内通知雇主。您可以亲自出示保险证明或将其邮寄至法院以撤销传票。如果您使用移动设备出示保险,警官只能查看保险信息,并且您需承担设备损坏的所有责任。
Section § 16029
如果你在加州开车时被发现没有保险证明,这被视为一项轻微违法行为,并会处以罚款。首次违法,罚款金额在100美元到200美元之间,不包括额外费用。如果三年内再次发生,罚款将增加到200美元到500美元之间,外加费用。
如果你未能出示保险证明,法院有权扣押你的车辆。要取回车辆,必须满足特定条件。合法所有人,例如汽车经销商或银行,必须支付所有相关费用并出示适当的文件。除非登记所有人证明他们有保险,否则合法所有人不能将车辆交还给登记所有人。租车公司如果支付所有相关费用,可以取回被扣押的车辆。
收取的罚款旨在减少无保险驾驶员的数量,而不仅仅是为了创收。除非你向法院出示保险证明或证明你无力支付,否则罚款不能减少。法院必须处以罚款,并可要求你维持一年的保险。如果需要,他们可以允许你分期支付罚款。
Section § 16030
这项法律规定,在警察或法院书记员要求时,故意提供虚假汽车保险证明(例如过期或伪造的文件)属于轻罪。处罚可能包括最高 750 美元的罚款、最高 30 天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如果被定罪,您的驾驶执照将从定罪之日起暂停一年。要恢复执照,您必须证明您有汽车保险并保持三年。
如果您的工作需要驾驶,法院可能会限制您的驾驶仅限于与工作相关的活动,而不是完全暂停您的执照。如果您违反了这项仅限工作的限制,您的执照可能会面临进一步的暂停或吊销。
如果您在雇主允许下驾驶由雇主拥有或租赁的车辆用于工作,则本法律不适用。
Section § 16033
这项法律保护公共实体、雇员和授权代理人,使其免于对与车辆注册和保险相关的某些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他们未能检查保险证明、未能在保险终止时通知车主、选择不在保险终止后取消注册,或者因驾驶员提供虚假信息而错误记录保险详情,他们将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