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财务责任事故报告
Section § 16000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发生事故,如果造成超过 1,000 美元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死亡,驾驶人必须在 10 天内向机动车辆管理局 (DMV) 报告。报告中必须包含事故相关人员的姓名和地址,特别是受伤人员的信息。但是,政府拥有或使用的车辆可免除此报告要求。
如果事故发生一年内无人报告,DMV 则无需备案报告,且相关的驾驶执照吊销规定也不适用。这项规定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Section § 16000.1
这项法律定义了在加利福尼亚州何为“可报告的非公路事故”。它指的是发生在街道或公路之外、涉及可登记车辆,并且造成任何一人财产损失超过1000美元、导致人身伤害或造成死亡的事故。然而,如果此类事故仅损坏车主财产,且未造成任何人员伤亡,则不属于“可报告”范围。
这项规定于2017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6000.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是一名涉及事故的驾驶人,但因为你的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导致你无法证明自己有汽车保险,那么只要你满足两个条件,你的驾驶特权就不应被吊销。首先,你需要提供加州保险局的证据,证明你的代理人或经纪人因欺诈行为受到指控。其次,你必须证明你目前拥有有效的汽车保险。这项法律的目的是确保那些因他人欺诈行为而未能购买保险的受害者,不会因此违反财务责任法律而受到惩罚。
Section § 16001
Section § 16002
如果司机在经雇主允许的情况下驾驶雇主拥有或租赁的车辆发生事故,他们必须在五天内向雇主报告。然后,雇主必须在十天内向萨克拉门托的部门报告,除非满足某些保险条件。
如果车辆属于公共拥有或运营的交通系统,司机必须在十天内向交通系统报告事故。交通系统必须保留记录,并向萨克拉门托的部门报告,除非适用与保险相关的例外情况。
Section § 16003
Section § 16004
如果您未按要求报告交通事故,DMV 将吊销您的驾照。吊销将持续有效,直到您报告事故或证明您拥有必要的保险。但是,如果您的驾照已因同一事故的判决而被吊销,DMV 不会根据本规定再次吊销。如果该其他吊销后来因非支付判决的原因被取消,DMV 可以恢复吊销,除非您已证明您具有财务责任能力。
Section § 16005
本节解释,与车辆事故相关的报告,包括保险详情,通常是保密的,仅供本部门或其他州部门使用。然而,这些报告中的某些信息可应请求与特定方共享。这包括涉事人员的姓名和地址、车辆详情、事故具体情况、部门采取的任何吊销措施以及保险信息。
可以获取这些信息的人是那些具有正当利益的各方,例如涉事司机、雇主、父母或监护人、事故受害者、车辆或财产所有人、执法部门和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