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管理局部门记录
Section § 1800
本节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应如何处理车辆登记和驾驶执照申请。DMV必须为其处理的每辆车和每份申请保存详细记录。对于车辆,记录按登记号、车主姓名和车辆识别号进行整理。对于驾驶执照,DMV维护按字母顺序排列的索引,包括被拒绝或批准的申请,以及涉及被吊销或撤销执照的申请。每个索引都包含拒绝或纪律处分的理由。
Section § 1801
车辆法典的这一节规定,当你需要向机动车辆管理局(DMV)提交某些文件,例如报告或记录时,你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或该部门允许的任何其他方式提交。
此外,DMV 可以以他们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保存记录,包括使用电子存储。这些文件,无论如何存储,都被视为官方文件,可以在法庭或类似场合使用。
Section § 1801.1
这项法律允许人们以电子方式向部门提交所需文件,而不是提供原始纸质副本。如果交易需要签名,可以通过数字方式提供。部门有权制定关于交易量、安全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以批准电子提交。一旦电子文件被接受,它就被视为与原件一样有效,并可在法庭或其他程序中使用。
Section § 1801.2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通过电子邮件而非普通邮件发送通知,例如驾照更新或车辆登记信息。DMV必须首先确认个人身份并获得其接收电子通知的同意。个人可以选择退出电子通知,并且记录必须显示在发送信息之前他们尚未退出。如果通知以电子方式发送,可以使用个人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个人需要告知DMV其电子邮件地址的任何变更,并且可以以电子方式同意接收这些通知。DMV还可以制定规则来执行此流程。
Section § 1803
如果某人被判犯有某些驾驶或船只相关罪行,法院书记员必须在五天内将定罪报告发送给萨克拉门托的州政府部门。这也适用于没收保释金,没收保释金等同于定罪。然而,某些轻微违规行为,如停车和设备违规,或涉及行人和自行车的违规行为,则无需报告。
此外,如果过去的酒驾定罪被审查其有效性,或者缓刑被终止或撤销,这也必须报告。该法律将一直有效至2027年1月1日,届时将被废止。
Section § 1803
当某人被判犯有某些违规行为时,法院书记员必须在五日内制作一份案件摘要(称为“记录摘要”),并将其发送给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DMV)。这包括交通违规、涉及水上交通工具的犯罪,以及涉及车辆或受控物质的某些罪行。如果判决单独进行,记录摘要应在判决后发送。没收保释金等同于定罪。然而,一些轻微违规行为,例如停车或某些设备故障,以及行人或骑自行车者所犯的罪行,则无需报告。此外,关于过去酒驾定罪有效性的决定以及缓刑状态的变更也必须报告。此规定将于2027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803.3
如果法院推翻了与某些驾驶违法行为相关的定罪,法院书记员必须将案件的详细报告发送给位于萨克拉门托的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同样地,如果未出庭的指控被驳回,法院也应通知DMV。
撤销定罪的报告必须在30天内发送,驳回指控的通知也必须在此期限内送达DMV。一旦DMV收到这些信息,他们有30天时间将该定罪或通知从驾驶员记录中清除。
在此语境下,“撤销”一词指任何取消或撤销定罪的行为。
Section § 1803.4
Section § 1803.5
Section § 1804
本节概述了制作交通违规摘要报告的要求。报告必须包含识别被告的详细信息,例如其驾驶执照号码、姓名、出生日期、违规行为详情、车辆或船只信息以及判决或定罪。如果违规行为涉及商用车辆或危险材料运输,这些详细信息也必须包含在内。
对于某些与酒精相关的违规行为,如果进行了测试,报告必须说明血液酒精浓度。此信息是保密的,只能用于研究和确定驾驶资格,不得与其他机构共享。法律强调了血液酒精水平在研究和法律背景下的重要性,但也指出,对于定罪而言,超过某个特定水平比确切的百分比更为关键。
Section § 1806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的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必须归档并跟踪交通事故报告以及与驾驶相关的法院定罪记录。他们应该为每份驾照保存个人记录,显示持照人的定罪情况和所涉及的事故,但当明显是他人过错时除外。DMV 可以电子化保存这些记录,并在电子存储后销毁纸质原件。电子记录可以在 DMV 的行政诉讼中用作证据。
此外,如果 DMV 被告知某事故与刑事申诉相关联,他们必须从受害者的驾驶记录中删除与该事件相关的任何事故记录。
Section § 1806.1
Section § 1806.5
Section § 1807
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DMV)不必永久保存驾驶员记录。如果交通违规定罪可能因多次违规导致驾照吊销或撤销,DMV则必须保存这些记录。具体来说,任何违反第38301.3条的记录必须保存七年。其他不再必要的记录可以在获得总务部批准后销毁。
Section § 1807.5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在1987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某些与驾驶相关的定罪,在定罪日期五年后将不再属于公共记录。在此期限之后,这些定罪的详细信息将仅与法律授权的特定人员共享。
这些授权人员包括州法院、某些治安官、总检察长、地区检察官、市检察官以及缓刑或假释官。
Section § 1808
本节解释了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DMV)保存记录的公众查阅规则。通常,车辆登记记录和某些驾驶信息对公众开放,除非有特定法律规定保密。但是,某些记录,如事故和定罪记录,可查阅的时间是有限制的。例如,严重的驾驶违规行为记录可查阅十年,而其他记录则仅可查阅三年或七年。
DMV 可以在驾照暂停或吊销生效期间以及生效结束后三年内披露相关信息。如果暂停或吊销已被合法撤销,则不会被披露。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仅在严格的隐私法律下共享。此外,与酒驾相关的定罪以及某些严重罪行的定罪,可供执法部门和法院查阅多年,以协助执行处罚。
Section § 1808.1
这项法律规定了雇主雇用特定类型车辆驾驶员的义务,主要是那些需要特殊驾驶执照和附加许可的驾驶员。雇主在雇用前必须从机动车辆管理局获取驾驶员公共记录的最新报告,并积极参与“拉取通知系统”,该系统会提醒他们驾驶员记录的任何变化,例如新的违规行为或吊销。
雇主必须至少每年检查这些记录一次,并保留更新的副本以供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队检查。如果驾驶员的执照被吊销或暂停,而雇主继续雇用该驾驶员,他们可能会面临罚款或监禁。消防部门和引航员委员会适用特殊规定,他们参与该系统无需支付费用。
该法律还涵盖了不同类型的驾驶员,包括临时驾驶员和为出租车公司工作的驾驶员,并对管理其驾驶记录有具体指导。它强调这些要求不改变在其他语境中“雇主”、“雇员”或“独立承包商”的定义。
Section § 1808.2
Section § 1808.4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公职人员和雇员(包括法官、执法人员和其他特定职位)的家庭住址,如果他们提出要求,可以予以保密。这项保密规定也适用于他们的配偶和子女。但是,如果配偶或子女被判重罪,这项保护就会终止。保密住址只能向法院、执法部门和某些政府机构等特定实体披露。在他们终止雇佣后,除非因刑事定罪或应其前雇主的要求而取消,否则家庭住址仍将保密三年。违反这项保密规定,特别是如果导致人身伤害,将被视为重罪。
Section § 1808.5
Section § 1808.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些官员及其家人提出请求,他们的住址可以保密。这适用于监狱假释委员会、少年犯假释委员会的官员及其家庭成员。
这些地址只能向法院、执法部门和特定的政府机构披露。公众只有在地址被删除或遮盖的情况下才能查阅这些记录。保密期在某人离职后持续三年,而退休官员如果提出请求,其地址可以永久保密。
Section § 1808.7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一个人在18个月内首次因参加交通学校而获得的定罪是保密的,这意味着它不会在他们的驾驶记录上计分,并且仅用于统计目的。然而,存在例外情况。如果你驾驶商用车辆或持有商业驾驶执照,无论是在加州还是其他州,你的定罪将不予保密。此外,如果该违规行为会导致你的驾驶记录增加超过一分,它也将不予保密。这项法律于2011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808.8
Section § 1808.9
如果一个人的住址在部门记录中是保密的,那么在更新驾驶执照或身份证时,他们可能需要证明自己仍然符合保密条件,除非他们是住址永久受保护的退休警官。如果需要这样做,部门会在他们的驾照或身份证到期前至少90天通知他们。
如果一个人在首次申请住址保密后一年内更新了驾照或身份证,那么在下次更新之前,他们将无需再次证明其资格。
Section § 1808.10
Section § 1808.21
这项法律规定了机动车辆管理局(DMV)所持记录中地址的保密性。居住地址是保密的,只能向法院、执法部门和某些政府机构披露,或根据特定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披露。然而,邮寄地址可以用于特定目的而披露,例如评估驾驶员风险或车辆所有权,除非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
人们必须声明他们的邮寄地址是有效的,并同意在该地址接收法律文书。担心被跟踪骚扰或受到威胁的个人可以请求保密其记录,这意味着未经其同意,其信息将不会被共享,除非是授权实体。他们可以提供具体的危险证明,如警方报告,以获得更长的记录保密期。
对于威胁情况,保密期为一年,并可延长;如果参与了政府的保密地址计划,保密期可以持续四年,并可选择延长。DMV会在保密期即将到期时通知个人,他们必须按规定申请延期。
Section § 1808.22
本法律规定了从DMV获取个人住址隐私限制的例外情况。某些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在获得个人书面豁免或因事故需要时,可以获取这些信息。授权承包商和律师也可以在特定条件和用途下获取这些信息,例如涉及车辆的法律案件。滥用信息将面临严格的条件和处罚,包括潜在的民事罚款。承包商必须安全处理数据,记录其使用情况,在不再需要时销毁数据,并保持履约保证金。如果律师请求此信息,则必须与正在进行或计划中的法律诉讼相关。
Section § 1808.23
本节阐述了一项通常保护车辆信息隐私的法律的例外情况。它允许车辆制造商和经销商出于安全、保修、注册和召回目的访问某些信息,但前提是他们不得直接联系车主或将其用于其他目的。电力公司可以获取电动汽车的注册地点信息,但不能得知车主姓名,也不能将其用于其他目的或进一步共享。他们必须告知车主,其地址信息是依法共享的,且不得包含营销内容。重要的是,这些信息不得用于直接营销或销售推广。
Section § 1808.24
本法律条款规定,提供给加利福尼亚州的机动车责任保险或担保信息是保密的,通常不能与他人共享。但是,此规则有四个例外。这些信息可以与法院、执法或政府机构、用于记录核实的保险公司,以及涉及已向部门报告的交通事故的个人或其代表共享。
Section § 1808.2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些非营利性大学向机动车辆管理局 (DMV) 请求地址信息,以执行其校园内的停车规定。为此,大学必须与当地执法部门签订协议,并遵循特定程序,例如允许人们对停车罚单提出异议,并为他们请求的每个地址支付费用。大学只能将这些地址用于停车执法,并且必须保护这些信息。如果这些条件不满足,DMV 可以取消协议。机密信息只能用于停车执法,否则必须保密。
Section § 1808.4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故意未经许可分享部门记录中的信息,谎报以获取此类信息,将其用于最初未说明的目的,或为未披露的目的出售/分发该信息,他们将面临严重后果。此类行为被视为轻罪,可能导致最高五千美元的罚款、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两者兼施。
Section § 1808.46
本法律条款规定,任何人不得通过谎报或未经授权的目的获取或分享部门档案中的信息。如果违反此规定,您可能面临最高十万美元的罚款,并可能失去对这些档案的访问权限,期限最长五年,甚至永久失去。监管机构必须监督持证人如何使用这些信息,以确保他们遵守规定。如果发现任何滥用行为,他们必须向部门报告。
Section § 1808.47
如果您可以访问部门的机密信息,您必须采取措施来保护其隐私。如果您将这些信息分享给代理人,该代理人也需要保密,不得进一步分享。代理人只能将信息用于获取时的特定目的,不能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Section § 1808.48
这项法律禁止任何政府机构、执法部门、商业机构或其他个人,为移民执法目的访问或使用非犯罪历史信息。
Section § 1808.51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机构直接从机动车辆管理局获取官方照片,例如正面雕刻图片。这些机构包括负责执行房地产法律的房地产局、负责城市运营的市检察官办公室,以及负责执行汽车维修和检查法律的汽车维修局。
Section § 1810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允许人们查阅车辆登记和驾驶执照信息,但需支付覆盖DMV成本的费用。它不适用于DMV之前已分享的统计信息。DMV对个人请求此类信息有具体规定。这些规定要求请求者表明身份并解释其需要信息的原因,并且信息发布可能涉及10天的延迟。
信息所涉及的个人将被告知谁请求了他们的信息。然而,这些要求不适用于政府实体、拥有DMV特殊许可代码的个人或组织,或法院。对于驾驶执照信息请求,DMV可能会要求提供驾驶员的全名以及其执照号码或出生日期,但如果认为符合公共利益,有时也可以在信息不完整的情况下披露。DMV禁止任何人复制驾驶执照、所有权或登记信息,无论是免费还是付费。
Section § 1810.2
这项法律允许个人或企业向部门设立商业信息申请账户,以获取部门文件中的特定信息,但某些禁止的数据除外。为此,他们需要提供业务详情和申请信息的正当理由。
如果存在合法的业务需求,并且申请人支付费用并提交保证金,部门将批准该账户。如果未申请住址信息,则适用较低的费用。
申请人代码的有效期最长为五年,并可续期。但是,如果信息被滥用或与合法的业务目的无关,则可能会拒绝或取消访问权限。
Section § 1810.3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可以与那些已在DMV设立特殊账户并签订协议的企业分享事故报告中的某些详细信息,例如车牌号码和事故报告编号。该协议限制了这些信息的使用范围,仅限于识别涉及事故的车辆,并且只允许在公司内部进行核实。滥用这些数据可能导致法律后果,因此公司必须及时纠正任何向其报告的错误。
Section § 1810.5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检察官和执法机构等特定官员查阅该部门的记录。它还将处理刑事案件的市检察官视为执法部门的一部分,以便从该部门获取请求信息的特殊代码。
Section § 1810.7
这项法律允许特定人员通过特殊许可,出于商业目的访问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DMV)的电子数据库。DMV可以限制许可数量,设定访问其文件的规则,并决定维持正常运作和公共利益的条件。许可持有人需要提供财务担保,例如履约保证金。这些访问许可和从数据库中获取的任何信息都需要收费。DMV确保只提供公开信息,维护地址保密性,并每三年向立法机构报告系统运作情况,包括安全措施和财务细节。
Section § 1812
本法律规定,该部门不得向县、市、公共交通运营商、州部门或联邦政府提供记录副本或其记录中的信息收取费用。
Section § 1813
部门负责人和其指定的官员,如果有人提出请求,可以免费提供任何部门记录的认证副本。这份副本会加盖部门公章。
Section § 1814
Section § 1815
这项法律规定,需要一份保证金来确保任何处理部门记录的人都必须妥善保管并正确交还这些记录。如果这些记录被负责人或其雇员丢失、损坏、篡改或处理不当,保证金必须赔偿由此给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Section § 1816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处理少年交通违规案件的法官及其他官员,对未满 (18) 岁未成年人所犯的任何违规行为,都必须详细记录并报告给萨克拉门托的机动车辆管理局 (DMV)。他们必须在违规行为发生后 (30) 天内,且不早于案件裁决后 (10) 天完成报告。报告必须包含违规者的身份、逮捕机构以及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日期等详细信息。如果最终认定违规行为并未发生,则无需提交报告。
Section § 1819
这项法律规定,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必须允许公众查阅有关汽车实际里程的记录。这些记录必须在DMV的正常办公时间内提供查阅。这确保了车辆里程信息的透明度。
Section § 1821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建立一个系统,用于监测和评估针对酒驾(DUI)犯罪者的干预项目有多有效。该系统可以包括一个追踪这些个体是否会再次犯罪的系统,并收集诸如监禁判决、驾照限制、项目分配、遵守情况以及后续与酒驾相关的事件等数据。该系统应评估立法引入的更高干预水平的成功程度。
每年必须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对不同惩罚和项目在减少再犯方面的有效性进行排名。
Section § 1822
Section § 1825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必须每三个月对与残疾人停车牌或车牌相关的某些申请进行随机审计。他们会检查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并要求加州的医学或监管委员会协助进行这些审计。
此外,这些审计仅适用于2001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