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机动车辆管理局(DMV)是交通局的一部分。此外,它还明确指出,《车辆法典》中凡提及“商业、交通和住房局”或“商业、交通和住房局局长”的地方,现在应分别理解为“交通局”和“交通局局长”。

(a)CA 车辆 Code § 1500(a) 交通局下设机动车辆管理局。
(b)CA 车辆 Code § 1500(b) 凡《车辆法典》中出现“商业、交通和住房局”一词,均指交通局;凡《车辆法典》中出现“商业、交通和住房局局长”一词,均指交通局局长。

Section § 1501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当前所指的部门现在负责以前属于加利福尼亚州任何与机动车辆相关的部门或司的所有职能、权力与责任。实质上,它将所有与机动车辆相关的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之下。

本部门是以下机构的继任者,并特此被赋予现行或此后依法赋予机动车辆管理局、机动车辆部、加利福尼亚州机动车辆部、财政部机动车辆司、公共工程部机动车辆司以及所有其他名称类似的州机构,或各机构的负责人、成员、官员和雇员的所有权力、职责、宗旨、责任和管辖权。

Section § 150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该部门负责管理前一节中提及的任何州机构的所有资产和记录。这包括从资金、设备到办公室和房地产的一切。

Section § 15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除非本法有具体规定另有说明,否则《政府法典》中另一部分的规定适用于本部门的运作方式。这意味着这些规定实际上就像是本法的一部分。只要这些规定中提到“部门负责人”,就指本分部的局长。

Section § 15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机动车辆管理局(DMV)由一名民事行政官员——机动车辆管理局局长管理。该局长由州长任命,并且州长可以随时更换他们。

该部门由一名称为机动车辆管理局局长的民事行政官员领导。该局长应由州长任命,并由州长酌情任免。

Section § 1505

Explanation

部门负责人有权组织部门的结构和运作,但需要获得州长和交通部长的批准才能这样做。

局长经州长和交通部长的批准,应以其认为必要的方式组织本部门的工作。

Section § 15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雇用并设定一名副局长以及其他必要的员工(例如官员、代表和专家)的薪资,以确保部门顺利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