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机动车委员会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
Section § 3050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委员会在管理与新机动车经销商和制造商相关问题方面的职责。委员会负责制定规则、审议涉及经销商执照的事项,并解决公众与车辆相关实体之间的争议。委员会可以指导调查、调解争议并管理执照事宜。它还听取特许经营商和协会对制造商政策提出的具体抗议。然而,法院索赔不属于委员会的管辖范围。本法律条款将于2030年1月1日失效。
Section § 3050
董事会负责管理新机动车经销商、制造商和分销商,有多项职责。首先,他们必须为自己监管的事项制定规则。其次,他们处理与执照相关的争议,会审议提交的事项,并可能调查、调解或解决这些问题。他们还可以命令采取行动,处理执照的颁发或吊销事宜。第三,董事会可以根据特定条款听取特许经营商的抗议,但身为经销商的董事会成员不能参与涉及与特许人冲突的案件。最后,虽然董事会处理特定争议,但普通法院仍对更广泛的法律索赔拥有管辖权。本条款将于2030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3050.1
第3050.1条赋予委员会、其执行董事或行政法法官处理某些法律程序的权力。他们可以主持宣誓、听取证词、证明官方行为,并发出传票,以便在全州范围内召集证人和收集文件。
为了调查取证,委员会可能会允许使用法院案件中的民事调查取证程序,但某些特定条款除外。所有调查取证工作必须在任何听证会或程序开始前15天完成。这仅适用于与特定请愿书或异议相关的听证会。
这项法律是临时性的,将于2030年1月1日之后失效。
Section § 3050.1
Section § 3050.2
如果有人被要求出席法律听证会或提交文件但未遵守,高等法院可以命令他们这样做。
如果有人不遵守证据开示程序——即不分享案件所需的信息——委员会的执行主任可以采取行动。他们可能会暂停诉讼程序直到对方遵守,驳回异议,或者让不遵守的一方支付法律费用和相关成本。如果需要,执行主任也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这些要求。
Section § 3050.3
Section § 3050.4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或行政法法官在异议或申请案件中命令举行强制性调解会议。如果任何一方未能出庭、未做好准备或无法协商解决,可能会产生多种后果。这些后果包括暂停整个程序、暂时或永久驳回案件、向有过错的一方收取委员会的费用,或者宣布该方已放弃该案件。
Section § 3050.7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采纳异议或请愿书当事方提出的裁决和协议,而无需正式听证会。如果当事方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且没有委员会成员在十天内提出异议,则该协议即告生效。在涉及特许经营权终止的案件中,如果当事方同意存在充分理由,则通常的听证会要求将被豁免。如果协议规定终止特许经营权,则可以直接进行,或者可能取决于某些条件是否满足或未满足。本法将于2030年1月1日失效。
Section § 3050.7
这项法律允许在车辆特许经营权异议中采用更简单、更快的解决程序,允许委员会在不经过正式听证会的情况下采纳“约定裁决和命令”。如果异议或申请的双方当事人提出他们同意的决定(即约定裁决),那么委员会将自动采纳该决定,除非有委员会成员在10天内提出异议。如果所有当事方都同意并约定存在充分理由终止特许经营权,这些决定可能导致无需听证会即可终止特许经营权。本节将于2030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3051
本节解释了哪些人员和交易不适用本章规定的法规。它不适用于根据特定条款获得许可的运输商或销售人员。此外,它也不适用于不从事新机动车交易或制造的持照人。某些类型的车辆和移动结构,如移动房屋、货车露营车和越野车,不包括在内,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例如,越野摩托车、全地形车)。本章适用于新机动车经销商和分销商,但专门经营货车露营车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