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委员会在管理与新机动车经销商和制造商相关问题方面的职责。委员会负责制定规则、审议涉及经销商执照的事项,并解决公众与车辆相关实体之间的争议。委员会可以指导调查、调解争议并管理执照事宜。它还听取特许经营商和协会对制造商政策提出的具体抗议。然而,法院索赔不属于委员会的管辖范围。本法律条款将于2030年1月1日失效。

委员会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a)CA 车辆 Code § 3050(a) 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通过规章制度,管理明确属于其管辖范围的事项。
(b)CA 车辆 Code § 3050(b) 审议任何人根据第五部第四章(自第11700条起)提交的,关于申请或持有新机动车经销商、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分销商、分销商分支机构或代表执照的任何人的活动或惯例的任何事项。委员会中作为新机动车经销商的成员不得参与、听取、评论、向其他成员提供建议或决定委员会根据本款审议的涉及特许经营商与特许人之间争议的任何事项。经审议后,委员会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CA 车辆 Code § 3050(b)(1) 指示部门对委员会认为合理的事项进行调查,并在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向委员会提交调查结果的书面报告。
(2)Copy CA 车辆 Code § 3050(b)(2)
(A)Copy CA 车辆 Code § 3050(b)(2)(A) 负责调解、仲裁或以其他方式解决公众成员与任何新机动车经销商、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分销商、分销商分支机构或代表之间存在的任何诚实意见分歧或观点差异。
(B)CA 车辆 Code § 3050(b)(2)(A)(B) 委员会对根据本款涉及任何公众成员(包括消费者或其他未根据第五部第四章(自第11700条起)申请或持有新机动车经销商、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分销商、分销商分支机构或代表执照的人)的争议不具有管辖权,除非该人已向委员会提交争议或同意委员会的管辖。
(3)CA 车辆 Code § 3050(b)(3) 命令部门行使其在根据第五部第四章(自第11700条起)要求颁发、续期、拒绝续期、暂停或吊销任何新机动车经销商、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分销商、分销商分支机构或代表执照方面的任何及所有权力。
(c)CA 车辆 Code § 3050(c) 在规定的限制范围内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听取并裁决特许经营商根据第3060、3062、3064、3065、3065.1、3065.3、3065.4、3070、3072、3074、3075或3076条提出的抗议。委员会中作为新机动车经销商的成员不得参与、听取、评论、向其他成员提供建议或决定任何涉及根据第四条(自第3060条起)提出的抗议的事项,除非抗议的所有当事方另有约定。
(d)CA 车辆 Code § 3050(d) 在规定的限制范围内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听取并裁决协会根据第3085条对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分销商或分销商分支机构的政策提出的抗议。委员会中作为新机动车经销商的成员不得参与、听取、评论、向其他成员提供建议或决定任何涉及根据第六条(自第3085条起)提出的抗议的事项,除非抗议的所有参与方另有约定。
(e)CA 车辆 Code § 3050(e) 尽管有(b)、(c)和(d)款的规定,法院对所有最初可在法院审理的普通法和法定索赔拥有管辖权。对于这些索赔,当事方可直接向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f)CA 车辆 Code § 3050(f) 本条仅在2030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3050

Explanation

董事会负责管理新机动车经销商、制造商和分销商,有多项职责。首先,他们必须为自己监管的事项制定规则。其次,他们处理与执照相关的争议,会审议提交的事项,并可能调查、调解或解决这些问题。他们还可以命令采取行动,处理执照的颁发或吊销事宜。第三,董事会可以根据特定条款听取特许经营商的抗议,但身为经销商的董事会成员不能参与涉及与特许人冲突的案件。最后,虽然董事会处理特定争议,但普通法院仍对更广泛的法律索赔拥有管辖权。本条款将于2030年1月1日生效。

董事会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a)CA 车辆 Code § 3050(a) 依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通过规章制度,管理明确属于其管辖范围的事项。
(b)CA 车辆 Code § 3050(b) 审议任何人根据第五部第四章(自第11700条起)提交的,涉及任何申请或持有新机动车经销商、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分销商、分销商分支机构或代表执照的人员的活动或惯例的任何事项。董事会中身为新机动车经销商的成员不得参与、听取、评论、向其他成员提供建议或决定董事会根据本款审议的任何涉及特许经营商与特许人之间争议的事项。经审议后,董事会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CA 车辆 Code § 3050(b)(1) 指示部门对董事会认为合理的事项进行调查,并在董事会规定的时间内向董事会提交调查结果的书面报告。
(2)Copy CA 车辆 Code § 3050(b)(2)
(A)Copy CA 车辆 Code § 3050(b)(2)(A)   负责调解、仲裁或以其他方式解决公众成员与任何新机动车经销商、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分销商、分销商分支机构或代表之间存在的任何诚实意见分歧或观点差异。
(B)CA 车辆 Code § 3050(b)(2)(A)(B) 董事会对于根据本款涉及任何公众成员(包括消费者)或其他未根据第五部第四章(自第11700条起)申请或持有新机动车经销商、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分销商、分销商分支机构或代表执照的人员的争议不具有管辖权,除非该人员已向董事会提交争议或同意董事会的管辖。
(3)CA 车辆 Code § 3050(b)(3) 命令部门行使其在根据第五部第四章(自第11700条起)要求的新机动车经销商、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分销商、分销商分支机构或代表执照的颁发、续期、拒绝续期、暂停或吊销方面的任何及所有权限或权力。
(c)CA 车辆 Code § 3050(c) 在规定的限制范围内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听取并裁决特许经营商根据第3060、3062、3064、3065、3065.1、3065.3、3065.4、3070、3072、3074、3075或3076条提出的抗议。董事会中身为新机动车经销商的成员不得参与、听取、评论、向其他成员提供建议或决定任何涉及根据第四条(自第3060条起)提出的抗议的事项,除非抗议的所有当事方另有约定。
(d)CA 车辆 Code § 3050(d) 尽管有(b)款和(c)款的规定,法院对所有最初可在法院审理的普通法和法定索赔拥有管辖权。对于这些索赔,当事方可直接向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e)CA 车辆 Code § 3050(e) 本条将于2030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3050.1

Explanation

第3050.1条赋予委员会、其执行董事或行政法法官处理某些法律程序的权力。他们可以主持宣誓、听取证词、证明官方行为,并发出传票,以便在全州范围内召集证人和收集文件。

为了调查取证,委员会可能会允许使用法院案件中的民事调查取证程序,但某些特定条款除外。所有调查取证工作必须在任何听证会或程序开始前15天完成。这仅适用于与特定请愿书或异议相关的听证会。

这项法律是临时性的,将于2030年1月1日之后失效。

(a)CA 车辆 Code § 3050.1(a) 在本章规定的程序、听证会或履行职责中,委员会、其执行董事或委员会指定的行政法法官可以主持宣誓、听取证词、证明官方行为,并可在州内任何地方发出传票,强制证人出庭以及提供书籍、记录、文件和其他文件。
(b)CA 车辆 Code § 3050.1(b) 为了调查取证的目的,委员会或其执行董事,如果认为在特定情况下适当和恰当,可以授权当事方采用《民事诉讼法典》第4部分第4篇(自第2016.010条起)规定的民事诉讼调查取证程序,但不包括该篇第13章(自第2030.010条起)的规定。调查取证应在委员会程序或听证会开始前不少于15天完成。本款仅适用于根据第3050条(b)款提交的请愿书或根据第3050条(c)或(d)款提交的异议所涉的程序或听证会。委员会、其执行董事或委员会指定的行政法法官可以发出传票,强制了解构成程序基础的行为、不作为或事件的人员出席取证,以及提供书籍、记录、文件和其他文件。
(c)CA 车辆 Code § 3050.1(c) 本条仅在2030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305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自2030年1月1日起,在某些法律程序中,委员会及其代表可以在加州任何地方要求证人作证、收集证词并要求提供文件。他们还可以授权当事方使用特定的法律取证程序来准备案件,但这些程序必须在听证会开始前至少15天完成。这特别适用于根据相关法律条款提交的某些请愿书或异议相关的程序。

Section § 3050.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被要求出席法律听证会或提交文件但未遵守,高等法院可以命令他们这样做。

如果有人不遵守证据开示程序——即不分享案件所需的信息——委员会的执行主任可以采取行动。他们可能会暂停诉讼程序直到对方遵守,驳回异议,或者让不遵守的一方支付法律费用和相关成本。如果需要,执行主任也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这些要求。

(a)CA 车辆 Code § 3050.2(a) 强制证人出庭或在诉讼或听证中提交账簿、记录、文件及其他文件的传票的遵守,可依照《政府法典》第2编第3分部第1部第2章第2条(自第11180条起)的规定,通过向高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b)CA 车辆 Code § 3050.2(b) 依照第3050.1条(b)款授权的证据开示程序的遵守,可通过向委员会执行主任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主任可在委员会的指示下,在证明未遵守授权的证据开示且无充分理由的情况下,驳回异议或申请,或暂停诉讼程序直至遵守。执行主任可在委员会的指示下,在未遵守授权的证据开示且无充分理由的情况下,要求支付委员会产生的费用,以及成功提出或反对强制执行证据开示动议的一方的律师费和诉讼费。本条规定不排除执行主任向高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传票的遵守或依照第3050.1条(b)款授权的其他证据开示程序的遵守。

Section § 3050.3

Explanation
如果你被委员会或其执行主任传唤出庭作证,并且你不是州政府官员或雇员,你将获得与民事案件证人相同的出庭报酬。要求你出庭的当事方必须支付这些费用。但是,如果委员会在没有当事方请求的情况下传唤你,委员会将从其自身资金中支付你的费用。

Section § 305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或行政法法官在异议或申请案件中命令举行强制性调解会议。如果任何一方未能出庭、未做好准备或无法协商解决,可能会产生多种后果。这些后果包括暂停整个程序、暂时或永久驳回案件、向有过错的一方收取委员会的费用,或者宣布该方已放弃该案件。

在提交给委员会的异议或申请中,委员会、其执行董事,或由委员会或其执行董事指定的一名行政法法官,可以命令举行强制性调解会议。一方当事人未能出庭、未能做好准备,或未能获得解决该事项的授权,可能导致以下一项或多项后果:
(a)CA 车辆 Code § 3050.4(a) 委员会、其执行董事,或由委员会或其执行董事指定的一名行政法法官,可以暂停委员会在该事项中的所有程序,直至遵守规定。
(b)CA 车辆 Code § 3050.4(b) 委员会、其执行董事,或由委员会或其执行董事指定的一名行政法法官,可以驳回委员会的程序或其中任何部分,无论是否带有偏见。
(c)CA 车辆 Code § 3050.4(c) 委员会、其执行董事,或由委员会或其执行董事指定的一名行政法法官,可以要求由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支付委员会的所有费用。
(d)CA 车辆 Code § 3050.4(d) 委员会、其执行董事,或由委员会或其执行董事指定的一名行政法法官,可以认定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已放弃该事项。

Section § 3050.5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委员会设定一项费用,用于首次提交与本章相关的任何异议或请愿书,如第 (3016) 条所述。

Section § 3050.6

Explanation
如果听证会或会议被推迟,委员会或其执行董事可以要求提出延期请求的一方支付委员会因该延期而产生的费用。

Section § 305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采纳异议或请愿书当事方提出的裁决和协议,而无需正式听证会。如果当事方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且没有委员会成员在十天内提出异议,则该协议即告生效。在涉及特许经营权终止的案件中,如果当事方同意存在充分理由,则通常的听证会要求将被豁免。如果协议规定终止特许经营权,则可以直接进行,或者可能取决于某些条件是否满足或未满足。本法将于2030年1月1日失效。

(a)CA 车辆 Code § 3050.7(a) 委员会可以采纳约定裁决和命令,无需根据第3066、3080或3085.2条举行听证会,以解决向委员会提交的异议或请愿书提出的一项或多项问题。凡异议或请愿书的当事方提交委员会的拟议约定裁决和命令,委员会执行主任应将拟议约定裁决和命令的副本转交委员会每位成员。拟议约定裁决和命令应被视为已由委员会采纳,除非委员会成员在该成员收到拟议约定裁决和命令副本后10天内,将反对意见通知委员会执行主任。
(b)CA 车辆 Code § 3050.7(b) 如果委员会采纳约定裁决和命令以解决根据第3060或3070条提交的异议,其中当事方约定存在终止异议方特许经营权的充分理由,且该命令规定有条件或无条件终止异议方的特许经营权,则第3060条 (a) 款第 (2) 项和第3070条 (a) 款第 (2) 项(要求举行听证会以确定是否存在终止特许经营权的充分理由)不适用于该程序。如果约定裁决和命令规定无条件终止特许经营权,则特许经营权可由委员会无需进一步程序而终止。如果约定裁决和命令规定终止特许经营权,条件是当事方未能遵守特定条件,则可根据约定裁决和命令的条款,在确定条件未满足后终止特许经营权。如果约定裁决和命令规定终止特许经营权,条件是特定条件发生,则可根据约定裁决和命令的条款,在确定约定条件已发生后终止特许经营权。
(c)CA 车辆 Code § 3050.7(c) 本节仅在2030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305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车辆特许经营权异议中采用更简单、更快的解决程序,允许委员会在不经过正式听证会的情况下采纳“约定裁决和命令”。如果异议或申请的双方当事人提出他们同意的决定(即约定裁决),那么委员会将自动采纳该决定,除非有委员会成员在10天内提出异议。如果所有当事方都同意并约定存在充分理由终止特许经营权,这些决定可能导致无需听证会即可终止特许经营权。本节将于2030年1月1日生效。

(a)CA 车辆 Code § 3050.7(a) 委员会可以采纳约定裁决和命令,无需根据第3066条或第3080条举行听证会,以解决向委员会提交的异议或申请所提出的一个或多个问题。凡异议或申请的当事方提交委员会的拟议约定裁决和命令,委员会执行主任应将拟议约定裁决和命令的副本转交委员会每位成员。除非委员会成员在该成员收到拟议约定裁决和命令副本后10天内通知委员会执行主任提出异议,否则该拟议约定裁决和命令应被视为已被委员会采纳。
(b)CA 车辆 Code § 3050.7(b) 如果委员会采纳约定裁决和命令以解决根据第3060条或第3070条提交的异议,其中当事方约定存在充分理由终止异议方的特许经营权,且该命令规定有条件或无条件终止异议方的特许经营权,则第3060条(a)款第(2)项和第3070条(a)款第(2)项(要求举行听证会以确定是否存在终止特许经营权的充分理由)不适用于该程序。如果约定裁决和命令规定无条件终止特许经营权,则无需委员会进一步程序即可终止该特许经营权。如果约定裁决和命令规定终止特许经营权,但以一方未能遵守特定条件为前提,则可根据约定裁决和命令的条款,在确定条件未满足后终止该特许经营权。如果约定裁决和命令规定终止特许经营权,但以特定条件的发生为前提,则可根据约定裁决和命令的条款,在确定约定条件已发生后终止该特许经营权。
(c)CA 车辆 Code § 3050.7(c) 本节将于2030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305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哪些人员和交易不适用本章规定的法规。它不适用于根据特定条款获得许可的运输商或销售人员。此外,它也不适用于不从事新机动车交易或制造的持照人。某些类型的车辆和移动结构,如移动房屋、货车露营车和越野车,不包括在内,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例如,越野摩托车、全地形车)。本章适用于新机动车经销商和分销商,但专门经营货车露营车的除外。

本章不适用于根据第5部第4章第1条(自第11700节起)获得运输商执照或根据第2条(自第11800节起)获得销售员执照的任何人,也不适用于不属于新机动车经销商、机动车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新机动车分销商、分销商分支机构或代表的任何持照人。本章不适用于涉及《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008节所定义的“移动房屋”、《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010节(b)款所定义的“休闲车”、货车露营车、《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001.8节所定义的“商用拖车”,或第38012节所定义的需识别的越野机动车的交易,但第436节所定义的越野摩托车和第111节所定义的全地形车除外。除非本章另有规定,本章适用于新机动车经销商、《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010节(a)款所定义的新休闲车经销商(但专门经营货车露营车的经销商除外)、第672节所定义的车辆制造商、第389节所定义的制造商分支机构、第296节所定义的分销商、第297节所定义的分销商分支机构、第512节所定义的代表,或其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