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87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自动驾驶车辆的规定,重点是其在加州公共道路上的运行。它定义了“自动驾驶技术”和“自动驾驶车辆”等关键术语,并明确指出,如果自动驾驶车辆符合某些标准,则可以在没有人为干预的情况下驾驶。

在测试阶段,持证驾驶员必须坐在驾驶座上,并能在需要时接管控制;制造商需要购买500万美元的保险。在公共道路上更广泛使用之前,需要获得官方批准,并有严格的安全和数据存储要求。车辆必须符合联邦和州的安全性标准,并配备系统以在发生任何故障时提醒操作员。

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必须制定关于操作、安全和例外情况的法规。从2030年起,重量低于8,501磅的新型自动驾驶车辆必须是零排放才能在公共道路上运行。DMV将公开宣布新法规,并且在发布通知30天后才能批准车辆。

(a)CA 车辆 Code § 38750(a) 就本分部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车辆 Code § 38750(a)(1) “自动驾驶技术”是指无需人类操作员主动物理控制或监控即可驾驶车辆的技术。
(2)Copy CA 车辆 Code § 38750(a)(2)
(A)Copy CA 车辆 Code § 38750(a)(2)(A) “自动驾驶车辆”是指任何配备已集成到该车辆中的自动驾驶技术,且符合SAE国际《道路机动车驾驶自动化系统术语分类与定义,标准J3016 (APR2021)》(可能修订)中3级、4级或5级定义的车辆。
(B)CA 车辆 Code § 38750(a)(2)(A)(B) 自动驾驶车辆不包括配备一个或多个防撞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盲点辅助、自动紧急制动系统、泊车辅助、自适应巡航控制、车道保持辅助、车道偏离警告、交通拥堵和排队辅助,或其他增强安全性或提供驾驶员辅助的类似系统)的车辆,但这些系统无论是集体还是单独,都无法在没有人类操作员主动控制或监控的情况下驾驶车辆。
(3)CA 车辆 Code § 38750(a)(3) “部门”是指机动车辆管理局。
(4)CA 车辆 Code § 38750(a)(4) 自动驾驶车辆的“操作员”是指坐在驾驶座上的人,或者,如果驾驶座上没有人,则指使自动驾驶技术启动的人。
(5)CA 车辆 Code § 38750(a)(5) 自动驾驶技术的“制造商”是指第470节所定义的人,该人最初制造车辆并在最初完成的车辆上配备自动驾驶技术,或者,对于车辆制造商最初未配备自动驾驶技术的车辆,是指在车辆最初制造后,通过安装自动驾驶技术将其改装为自动驾驶车辆的人。
(b)CA 车辆 Code § 38750(b) 自动驾驶车辆可在公共道路上进行测试,由持有与所操作车辆类型相符的适当类别驾照的驾驶员操作,但须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CA 车辆 Code § 38750(b)(1) 自动驾驶车辆在本州道路上仅由自动驾驶技术制造商的员工、承包商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员操作。
(2)CA 车辆 Code § 38750(b)(2) 驾驶员应坐在驾驶座上,监控自动驾驶车辆的安全运行,并能够在自动驾驶技术故障或其他紧急情况下立即接管自动驾驶车辆的手动控制。
(3)CA 车辆 Code § 38750(b)(3) 在本州开始测试之前,进行测试的制造商应获得一份金额为五百万美元 ($5,000,000) 的保险凭证、担保债券或自保证明,并应按照部门根据 (d) 款通过的法规所要求的形式和方式向部门提供保险、担保债券或自保的证据。
(c)CA 车辆 Code § 38750(c)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自动驾驶车辆不得在公共道路上运行,除非制造商向部门提交申请,且该申请已根据 (d) 款通过的法规获得部门批准。该申请应至少包含以下所有证明:
(1)CA 车辆 Code § 38750(c)(1) 制造商证明自动驾驶技术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A)CA 车辆 Code § 38750(c)(1)(A) 自动驾驶车辆具有易于操作员使用的自动驾驶技术启用和禁用机制。
(B)CA 车辆 Code § 38750(c)(1)(B) 自动驾驶车辆在车厢内设有视觉指示器,以指示自动驾驶技术何时启用。
(C)CA 车辆 Code § 38750(c)(1)(C) 自动驾驶车辆具有一套系统,可在自动驾驶技术启用时检测到故障时安全地提醒操作员,并且在发出警报时,该系统应执行以下任一操作:
(i)CA 车辆 Code § 38750(c)(1)(C)(i) 要求操作员接管自动驾驶车辆的控制。
(ii)CA 车辆 Code § 38750(c)(1)(C)(ii) 如果操作员未能或无法接管自动驾驶车辆的控制,自动驾驶车辆应能够完全停车。
(D)CA 车辆 Code § 38750(c)(1)(D) 自动驾驶车辆应允许操作员通过多种方式接管控制,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制动器、加速踏板或方向盘,并且应提醒操作员自动驾驶技术已禁用。
(E)CA 车辆 Code § 38750(c)(1)(E) 自动驾驶车辆的自动驾驶技术符合该车辆车型年份的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以及州和联邦法律以及根据这些法律颁布的法规中规定的所有其他适用的安全标准和性能要求。
(F)CA 车辆 Code § 38750(c)(1)(F) 自动驾驶技术不会使该车辆车型年份的任何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以及州和联邦法律以及根据这些法律颁布的法规中规定的所有其他适用的安全标准和性能要求失效。
(G)CA 车辆 Code § 38750(c)(1)(G) 自动驾驶车辆除了法律要求的任何其他机制之外,还具有一个独立的机制,用于在自动驾驶车辆与另一车辆、物体或自然人发生碰撞前至少30秒捕获和存储自动驾驶技术传感器数据,且独立于这些机制。自动驾驶技术传感器数据应由该机制以只读格式捕获和存储,以便数据在被能够下载和存储数据的外部设备从该机制中提取之前一直保留。数据应在碰撞发生之日起三年内予以保存。
(2)CA 车辆 Code § 38750(c)(2) 制造商已在公共道路上测试自动驾驶技术,并已遵守部门根据 (d) 款设立的(如有)测试标准的证明。
(3)CA 车辆 Code § 38750(c)(3) 制造商将维持一份保险凭证、担保债券或自保证明的证明,金额为五百万美元 ($5,000,000),具体按照部门根据 (d) 款通过的法规规定。
(d)Copy CA 车辆 Code § 38750(d)
(1)Copy CA 车辆 Code § 38750(d)(1) 部门应制定法规,规定提交 (b) 款要求的保险凭证、担保债券或自保证明的要求,根据 (c) 款提交和批准自动驾驶车辆运营申请的要求,以及根据第 38752 条与自动驾驶车辆不合规通知相关的程序。
(2)CA 车辆 Code § 38750(d)(2) 法规应包括任何测试、设备和性能标准,除了为 (b) 款目的而设立的标准之外,部门认为这些标准对于确保自动驾驶车辆在公共道路上的安全运行(无论车内是否有驾驶员)是必要的。在制定这些法规时,部门可以咨询加州公路巡警局、加州大学交通研究所,或部门确定的任何其他在汽车技术、汽车安全和自动驾驶系统设计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实体。
(3)CA 车辆 Code § 38750(d)(3) 部门可以通过制定法规来设立额外要求,经与加州公路巡警局协商后,部门认为这些要求对于确保自动驾驶车辆在公共道路上的安全运行是必要的,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自动驾驶车辆在公共道路上部署总量的法规、自动驾驶车辆注册的特别规定、自动驾驶车辆操作员的新执照要求、自动驾驶车辆不合规通知的法规,以及根据本分部颁发的任何执照或任何批准的撤销、暂停或拒绝的规定。
(4)CA 车辆 Code § 38750(d)(4) 部门应就任何适用于车内无驾驶员的自动驾驶车辆运行的法规的通过举行公开听证会。
(e)Copy CA 车辆 Code § 38750(e)
(1)Copy CA 车辆 Code § 38750(e)(1) 如果部门发现申请人已提交所有信息并完成了必要的测试,以使部门确信自动驾驶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运行是安全的,并且申请人已遵守部门根据 (d) 款通过的法规中规定的所有要求,则部门应批准制造商根据 (c) 款提交的申请。
(2)CA 车辆 Code § 38750(e)(2) 尽管有 (1) 款的规定,如果申请寻求批准可在车内无驾驶员的情况下运行的自动驾驶车辆,部门可以施加其认为确保这些车辆安全运行所必需的额外要求,并且如果部门根据其对 (1) 款的审查认定,此项要求对于确保这些车辆在公共道路上的安全运行是必要的,则可以要求车辆驾驶座上有一名驾驶员。
(f)CA 车辆 Code § 38750(f) 部门在其采纳(d)款所要求的法规时,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公告。部门在公告发布30天后方可批准根据该法规提交的申请。
(g)CA 车辆 Code § 38750(g) 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颁布的联邦法规,当发现与任何其他州法律或法规冲突时,应取代本分部的规定。
(h)CA 车辆 Code § 38750(h) 安装在车辆上的自动驾驶技术的制造商应向自动驾驶车辆的购买者提供书面披露,说明车辆上配备的自动驾驶技术收集了哪些信息。部门可以颁布法规,对根据(c)款提交申请在公共道路上运营自动驾驶车辆的制造商征收费用,费用金额应足以弥补部门合理产生的所有成本。
(i)Copy CA 车辆 Code § 38750(i)
(1)Copy CA 车辆 Code § 38750(i)(1) 自2030年1月1日起,在联邦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任何型号年份为2031年或之后且总车辆额定重量低于8,501磅的自动驾驶车辆,如果该车辆是零排放车辆(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44258节所定义),则只能根据《加州法规》第13篇第1分部第1章第3.8条(自第228.00节起)的部署许可证进行运营。
(2)CA 车辆 Code § 38750(i)(2) 部门不得在2027年1月1日之前启动用于采纳实施本款的法规制定程序。

Section § 387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公共道路上运行无人驾驶自动驾驶车辆的制造商必须遵守的要求。他们必须为官员提供一条24/7全天候紧急电话线,以便官员能快速联系到了解每辆车状态的操作员。这些操作员必须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根据需要停车或移动车辆。车辆还必须配备双向语音通信设备,供现场官员使用。

制造商必须在紧急情况下向执法人员和消防员提供超控系统的访问权限,并培训他们如何使用这些系统。法律还涉及紧急地理围栏,即官员可以在紧急情况下指示车辆避开特定区域,指令需在两分钟内发出。

某些重型商用车辆有例外。该法律将于2026年7月1日生效。

(a)CA 车辆 Code § 38751(a) 为本节之目的,适用以下定义:
(1)CA 车辆 Code § 38751(a)(1) “紧急地理围栏消息”是指通过常用通信方法发送的消息,用于使用街道地址、交叉路口、坐标或任何其他合理和惯常的方式识别位置,并指示自动驾驶车辆因紧急情况而离开或避开某个区域。
(2)CA 车辆 Code § 38751(a)(2) “应急响应官员”包括但不限于紧急调度员、刑法典第二部分第三章第4.5节(自第830条起)所定义的治安官,以及第一响应人员。
(3)CA 车辆 Code § 38751(a)(3) “紧急情况”是指突然、意外发生,需要立即采取行动以防止或减轻对生命、健康、财产或基本公共服务的损失或损害的事件。
(b)CA 车辆 Code § 38751(b) 制造商应遵守以下所有要求:
(1)Copy CA 车辆 Code § 38751(b)(1)
(A)Copy CA 车辆 Code § 38751(b)(1)(A) 在部门颁发的测试许可或部署许可下运营自动驾驶车辆的制造商,应维护一条专用的应急响应电话线,该电话线在自动驾驶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时间段内,均可供应急响应官员使用。该电话线应免费提供给公共机构。
(B)CA 车辆 Code § 38751(b)(1)(A)(B) 制造商应持续监控公共道路上每辆自动驾驶车辆的状态,并应配备和安排电话线人员,以确保在30秒内由对公共道路上所有自动驾驶车辆具有态势感知能力的远程人工操作员接听电话。
(C)CA 车辆 Code § 38751(b)(1)(A)(C) 远程人工操作员应有能力使自动驾驶车辆固定不动,允许应急响应官员移动自动驾驶车辆,或根据应急响应官员的指示使自动驾驶车辆移动。
(2)Copy CA 车辆 Code § 38751(b)(2)
(A)Copy CA 车辆 Code § 38751(b)(2)(A) 在部门颁发的测试许可或部署许可下运营自动驾驶车辆的制造商,应为每辆自动驾驶车辆配备双向语音通信设备,使车辆附近的应急响应官员能够与对该自动驾驶车辆具有态势感知能力的远程人工操作员进行有效沟通。制造商应确保应急响应官员在通过该设备发出请求后30秒内能够联系到远程人工操作员。
(B)CA 车辆 Code § 38751(b)(2)(A)(B) 远程人工操作员应有能力使自动驾驶车辆固定不动,允许应急响应官员移动自动驾驶车辆,或根据应急响应官员的指示使自动驾驶车辆移动。
(3)CA 车辆 Code § 38751(b)(3) 根据第38750条(c)款(1)项(A)和(D)分项的规定,配备车内超控系统以允许实际在场人员移动车辆的自动驾驶车辆,应在紧急情况下向执法人员和消防员提供超控系统的访问权限,以允许执法人员和消防员完全固定车辆或根据需要移动车辆以应对紧急情况。制造商应向执法人员和消防员提供超控系统使用培训。该培训应由制造商定期审查,并根据需要进行更新。
(c)CA 车辆 Code § 38751(c) 除非制造商证明其完全符合(b)款下的要求,否则部门不得续签、恢复或批准扩大许可的操作设计域。
(d)Copy CA 车辆 Code § 38751(d)
(1)Copy CA 车辆 Code § 38751(d)(1) 应急响应官员可以向制造商发出紧急地理围栏消息。
(2)CA 车辆 Code § 38751(d)(2) 在收到紧急地理围栏消息后的两分钟内,制造商应向其车队发出指示,要求其离开或避开所识别的区域。
(3)CA 车辆 Code § 38751(d)(3) 在收到应急响应官员希望开始发出紧急地理围栏消息的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制造商应向应急响应官员提供所有必要信息,以便应急响应官员开始发出以及制造商接收和响应紧急地理围栏消息。
(4)CA 车辆 Code § 38751(d)(4) 紧急地理围栏消息应根据对紧急情况的合理评估,包含所定义避让区域的初始持续时间。在必要时,应急响应官员可以延长避让区域的持续时间。
(e)CA 车辆 Code § 38751(e) 本节仅适用于在车辆中没有实际在场的人工操作员的情况下运行的自动驾驶车辆制造商。
(f)Copy CA 车辆 Code § 38751(f)
(b)Copy CA 车辆 Code § 38751(f)(b)款的第(2)项和第(3)项以及(c)款不适用于总车辆额定重量或总车辆重量至少为10,001磅(以较大者为准)的商用机动车。本款不适用于第464条所定义的客运车辆。主管部门可以经与加州公路巡警局协商确定,通过制定法规来设立要求,以确保自动驾驶商用机动车与应急响应人员之间的安全互动。
(g)CA 车辆 Code § 38751(g) 本条将于2026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3875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自动驾驶车辆违规通知的处理方式。如果自动驾驶车辆在启用自动驾驶技术时被发现违反交通规则,执法人员可以发出通知,详细说明车辆的违规行为,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车辆的车牌号码。车辆制造商必须在 (72) 小时内将此通知发送给机动车辆管理局,除非该局另有规定。然而,此通知并不意味着车辆自动不安全,制造商仍可对违规行为提出异议。本法律只有在相关部门发布关于此类通知的法规后方可生效。

Section § 387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如果其中一部分被发现无效或无法执行,法律的其余部分仍然可以使用和适用。无效的部分不会影响可以独立存在的其他部分。

Section § 3875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康特拉科斯塔交通管理局在特定地点开展一个试点项目,测试没有方向盘或踏板等标准控制装置的无人驾驶自动驾驶车辆。

测试必须在指定的私人商业园区和GoMentum站进行,且速度不应超过每小时35英里。

在公共道路测试之前,他们必须购买500万美元的保险并获得机动车辆管理局(DMV)的批准。

该项目必须符合多项认证要求,包括安全测试和遵守交通法规,并提供车辆识别信息和执法互动计划等详细资料。

本法律仅在机动车辆管理局(DMV)最终确定全州范围内的自动驾驶车辆更广泛法规之前适用。

(a)CA 车辆 Code § 38755(a) 尽管有第38750条规定,康特拉科斯塔交通管理局被授权开展一个试点项目,用于测试驾驶座上没有驾驶员且未配备方向盘、刹车踏板或油门踏板的自动驾驶车辆,但须满足以下要求:
(1)CA 车辆 Code § 38755(a)(1) 测试应仅在管理局指定的私人商业园区(包括指定商业园区内的公共道路)以及位于前康科德海军武器站边界内的GoMentum站进行。
(2)CA 车辆 Code § 38755(a)(2) 自动驾驶车辆的运行速度应低于每小时35英里。
(b)CA 车辆 Code § 38755(b) 构成GoMentum站的财产所有权变更不应影响根据本条进行测试的授权。
(c)CA 车辆 Code § 38755(c) 在驾驶座上没有驾驶员的自动驾驶车辆在公共道路上或跨公共道路开始测试之前,康特拉科斯塔交通管理局或私人实体,或两者结合,应完成以下两项工作:
(1)CA 车辆 Code § 38755(c)(1) 获得金额为五百万美元 ($5,000,000) 的保险凭证、担保债券或自保证明,并应以管理局要求的形式和方式向机动车辆管理局提供保险、担保债券或自保证明。
(2)CA 车辆 Code § 38755(c)(2) 向管理局提交测试项目的详细说明。详细说明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车辆 Code § 38755(c)(2)(A) 证明在公共道路测试之前,自动驾驶车辆已在受控条件下进行测试,这些条件尽可能模拟了自动驾驶车辆在此试点项目中将面临的真实世界条件,并且康特拉科斯塔交通管理局或私人实体,或两者结合,已合理确定在此条件下在公共道路上操作自动驾驶车辆是安全的。
(B)CA 车辆 Code § 38755(c)(2)(B) 令管理局满意的证据,证明圣拉蒙市以及对指定私人商业园区内公共道路拥有管辖权的其他地方当局批准了为本试点项目目的授权的地理区域以及环境、交通和速度条件。
(C)CA 车辆 Code § 38755(c)(2)(C) 证明自动驾驶车辆只能在本特定试点项目授权的地理区域以及环境、交通和速度条件下在自动驾驶模式下运行。
(D)CA 车辆 Code § 38755(c)(2)(D) 证明本试点项目符合或将符合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关于自动驾驶车辆安全测试、部署和操作的指导意见(如有)。
(E)CA 车辆 Code § 38755(c)(2)(E) 证明试点项目中使用的自动驾驶车辆符合所有适用的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或书面证据表明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认为在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下允许没有方向盘、刹车踏板或油门踏板,或已授予该自动驾驶车辆豁免,使其无需遵守相关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
(F)CA 车辆 Code § 38755(c)(2)(F) 向管理局识别在此试点项目期间将在公共道路上测试的自动驾驶车辆。对于每辆车,制造商应向管理局提供车辆的品牌、型号和车型年份、完整的车辆识别号,以及车牌号和签发州。
(G)CA 车辆 Code § 38755(c)(2)(G) 证明车辆配备了车辆与远程操作员之间的通信链路,以提供车辆位置和状态信息,并允许远程操作员与任何乘客进行双向通信,如果车辆在无人驾驶操作时发生任何可能危及车辆乘客或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的故障。
(H)CA 车辆 Code § 38755(c)(2)(H) 证明自动驾驶车辆设计用于检测和响应道路状况,符合本法规所有规定以及适用于机动车操作的地方性法规。
(I)CA 车辆 Code § 38755(c)(2)(I) 一份执法互动计划副本,其中包括康特拉科斯塔交通管理局或私人实体,或两者结合,将提供给管辖指定私人商业园区的执法机构的信息,以指导这些机构在紧急情况和交通执法情况下如何与车辆互动。
(d)CA 车辆 Code § 38755(d) 根据本节进行测试的自动驾驶汽车技术运营方,应当向参与试点项目的个人披露自动驾驶汽车收集了哪些(如果有的话)关于试点项目参与者的个人信息。
(e)CA 车辆 Code § 38755(e) 对于在指定商业园区内进行的自动驾驶汽车测试,主管部门可以要求收集数据以评估车辆安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项:
(1)CA 车辆 Code § 38755(e)(1) 向主管部门报告任何源于自动驾驶汽车在公共道路上运行并导致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死亡的事故。事故应在10天内,以主管部门根据第38750节通过的法规所规定的形式和方式进行报告。
(2)CA 车辆 Code § 38755(e)(2) 向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报告形式和方式由主管部门根据第38750节通过的法规规定,总结自动驾驶汽车在公共道路上测试期间发生的非计划技术脱离信息。“脱离”指当检测到自动驾驶技术故障时,或当车辆安全运行需要脱离自动驾驶模式时,自动驾驶模式的解除。
(f)CA 车辆 Code § 38755(f) 本节不限制主管部门根据第38750节制定管理自动驾驶汽车在公共道路上测试和运行的法规的权力,无论车内是否有驾驶员。
(g)CA 车辆 Code § 38755(g) 立法机关在颁布增加本节的法案时,其意图是解决康特拉科斯塔县提议的试点项目的具体情况。根据第38750节,机动车辆管理局正在制定自动驾驶汽车测试和运行的法规,立法机关无意通过通过增加本节的法案来影响这些全州性法规的内容,本节仅旨在管理一个地方试点项目的设立。
(h)CA 车辆 Code § 38755(h) 本节仅在主管部门颁布允许在车内无驾驶员的情况下测试自动驾驶汽车的法规生效之日起180天内有效,在该日期,康特拉科斯塔交通管理局进行的任何自动驾驶汽车测试均应符合这些法规,并且自该日期之后的1月1日起,本节将被废止,除非在该1月1日之前颁布的后续法规删除或延长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