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许可和商业法规汽车拆解企业
Section § 11500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未经相关部门许可且没有合适的经营场所而从事汽车拆解业务是违法的。未经许可的拆解商构成轻罪,并会因屡次违规而面临越来越高的罚款。
如果有人被发现拥有九个或更多从车辆上切割下来的催化转换器而未满足法律要求,处罚将从违规开始,并可能因屡次犯罪升级为轻罪,罚款也会随之增加。
此外,任何用于未经授权的汽车拆解的场所都被视为公共滋扰,可以依法关闭,州或地方机构可以追讨损害赔偿。
Section § 11501
如果你想从事汽车拆解业务,你必须使用正确的表格向相关部门申请许可证。你还需要提供证明,表明你确实是从事汽车拆解业务的。
Section § 11503
如果您正在申请加州车辆运营相关的执照,部门可能会因多种原因拒绝您的申请。如果您的执照之前曾被吊销或暂停但未恢复,无论是在加州还是其他州,他们都可以拒绝。
即使您曾与有类似问题的企业有关联,或在这样的企业中担任经理,也可能使您失去资格。此外,如果您曾犯罪,特别是涉及道德败坏的行为,或者您的申请信息不正确,您的申请也可能被拒绝。最后,如果部门已决定取消、暂停或吊销您曾作为代表的企业的执照,这也会影响您的机会。
Section § 11503.5
Section § 11504
本法律解释了在加州根据第11501条申请或续期执照所需做的事情。申请人必须提交特定表格,并提供关于其品格和相关许可证(如转售许可证编号或税号)的详细信息,并承担伪证罪的法律责任。申请人还需说明是否需要雨水许可证或危险材料业务计划。部门将在120天内彻底审查所有新申请,对于续期申请,也将在120天内审查,但要求略有不同。此外,执照所有权的任何变更必须在10天内报告。
Section § 11505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州获取特殊车辆相关执照的流程。当某人获得部门颁发的执照时,他们会收到一份包含其姓名、地址和唯一识别号码的文件。获得执照后,他们可以申请专用号牌,号牌上会包含这个唯一号码以及一个额外的识别符。
部门还会提供必要的簿册和表格供持照人使用,这些簿册和表格仍归部门所有,部门可随时进行检查。
Section § 11506
本条规定,除非法律明确要求不能颁发执照,否则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可以颁发附带特定条件或限制的驾驶执照。这些条件旨在保护公众,并基于DMV对申请人进行的调查结果。
Section § 11507
如果有人申请汽车拆解商的执照,在他们的申请审查期间,可以从部门获得一个临时许可证。这个临时许可证允许他们运营最长 (120) 天。但是,如果发现申请不正确、不完整或错误颁发,该许可证可能会被取消。一旦执照被批准或拒绝,临时许可证就失效了。
Section § 11508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职业执照和专用牌照的续期流程。这些执照和牌照自签发月份的最后一天起一年内有效。要续期,您必须在到期前最多90天内提交申请并支付续期费。如果您错过了截止日期,仍可在到期后30天内通过支付续期费和罚款来续期。但在此30天的宽限期过后,您将无法再续期。
Section § 11509
本条规定,如果汽车拆解商违反某些规定,部门可以暂停或吊销其执照。这些规定包括非法使用牌照、使用虚假名称或提供虚假信息、未能将不同业务分开经营,以及违反特定的法律部门。其他原因还包括处理赃车、不符合执照要求、未能支付费用、提供“空头”支票以及违反之前的协议。如果出现任何此类问题,在采取行动之前会进行听证程序。
Section § 11509.1
这项法律规定,在提出指控后,被许可人可以与局长达成和解协议。此类协议可以包括罚款或缓刑,但每次违规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美元。该协议必须在听证决定最终确定之前完成,并遵守既定的罚款标准。协议经所有相关方签署并提交至相关办公室后方为有效。如果被许可人未能遵守协议,协议将失效,部门可以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
Section § 11509.5
如果您的汽车拆解商执照被吊销或申请被拒绝,您通常需要等待至少一年才能再次申请。但是,如果拒绝或吊销是基于法律其他条款中列出的特定原因,您可能可以提前重新申请。为此,您需要向部门提供证据,证明这些原因已不再是问题。
Section § 11510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在认为为了公共利益有必要时,暂时吊销汽车拆解商的执照和专用牌照,最长可达30天。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必须举行听证会,并且必须在吊销通知发出后30天内作出决定。
听证会必须遵循法律另一部分中概述的一套特定的政府程序。
Section § 11511
这项法律涉及加州汽车拆解商执照的暂停或吊销。如果在拆解商的经营场所发现被盗车辆或其零部件,就推定他们知道车辆是被盗的。但是,他们可以通过证明自己遵守了某些法律规定来反驳这一推定。同样地,如果在他们的经营场所发现一辆部分拆解的车辆,就推定是他们拆解的,除非他们提供业务记录,证明他们在收购时车辆就已经处于那种部分拆解状态。
Section § 11512
如果部门拒绝给汽车拆解商颁发执照,申请人有权在收到通知后60天内书面要求举行听证会。这个听证会将遵循相关政府法规规定的具体程序。
Section § 11513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申请或持有汽车拆解商执照的人必须有一个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果他们搬迁或失去经营场所,必须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如果部门要求,他们还必须交回执照和官方文件。
如果持照拆解商的业务关闭,法律文件仍可通过挂号信寄送至其最后已知的经营地址,除非他们已提供了新的送达地址。
Section § 11514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汽车拆解商营业场所标牌的要求。营业场所必须展示其执照,并张贴一个包含商号和地址、且公众易于看到的标牌。标牌还应指明业务类型,例如“汽车拆解商”。标牌每面至少应有32平方英尺,字体高度至少为6英寸。地方当局可以允许使用较小的标牌,但每面不得小于四平方英尺。
Section § 11515
本节规定了处理“全损报废车辆”(即损坏后不值得修理的汽车)的要求。当保险公司理赔此类损失时,保险公司或其授权的任何方必须在损失理赔之日起10日内,将所有权证明、车牌和15美元的费用提交给机动车辆管理局 (DMV)。如果他们无法从车主那里获得必要的文件,他们可以向DMV请求签发“报废证明”,以证明该车为全损车辆。
如果车主在车辆被认定为全损后保留车辆,他们也必须在10日内通知DMV,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费用。如果没有保险理赔,车主或自保人同样有责任通知DMV。
在出售或处置车辆之前,必须获得报废证明并将其交给买家。任何不遵守这些规定的人都可能面临法律后果,例如罚款或轻罪。卖家必须向买家披露该车辆是全损车辆;否则可能导致最高500美元的罚款。对于没有保险理赔的车主,法律规定较宽松(属于违规行为),除非涉及欺诈。
Section § 11515.1
这项法律规定,报废车辆集中处理场(即出售受损车辆的地方)只有在具备正确文件的情况下才能出售车辆。他们需要持有报废车辆证明或不可修复车辆证明,除非该车辆符合特定例外情况,届时只需所有权证书即可。
Section § 11515.2
本法律概述了保险公司对不可修复车辆(即无法安全修复的车辆)进行理赔时的流程和责任。如果保险公司取得此类车辆的占有权,他们必须在10天内将所有权文件、牌照和15美元的费用提交给机动车辆管理局,以获取不可修复车辆证书。如果他们无法从车主那里获得必要的文件,他们仍然可以通过签署一份附带伪证罪处罚声明的表格来申请证书。
如果车主在全损后保留车辆,他们也必须在理赔后10天内将这些详细信息和费用提交给部门。如果没有保险理赔或车辆是自保的,也适用相同的流程。车主或代理人必须在车辆出售后10天内获得不可修复车辆证书并将其交付给任何买家。
如果车辆被盗,这些规定仅在车辆找回后被认定为不可修复时才适用。证书上必须清楚地标明“NONREPAIRABLE VEHICLE”(不可修复车辆)。违反这些规定可能导致轻罪指控,尽管某些轻微违规行为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除非存在欺诈意图。
Section § 11515.3
本法律解释了当保险公司决定不取得全损车辆的所有权,并指示将其归还给原车主或留置权人时所涉及的流程。如果收到保险公司的通知,报废车辆回收站或部门的执照持有人必须向车辆车主和留置权人发送两份通知,给予他们时间来取车,否则车辆将被视为遗弃。
车主在首次通知后有30天,第二次通知后有14天来取回车辆。但是,如果他们在此期间联系报废车辆回收站,他们可以获得额外的30天。如果车辆未被取走,它将被视为遗弃,报废车辆回收站可以申请报废证明,使车辆免除留置权。这些实体需要保存详细记录两年,并供执法部门检查。
Section § 11516
这项法律允许汽车拆解商在无需注册或过户的情况下操作或移动车辆,只要这些车辆是运往拆解商的营业地点或报废处理商处,并且车辆上展示有发给拆解商的特殊牌照。但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拆解商拥有的工作车辆或服务车辆。
此外,拆解商在使用特殊牌照时,必须将特殊牌照的注册卡或其副本随车保存。
Section § 11517
Section § 11518
这项法律规定,汽车拆解商的特殊牌照和许可证在发生某些情况时将自动作废。这些情况包括:未通知相关部门就放弃经营地点;因任何原因交回牌照和许可证;或者被许可人发生变更。此外,如果拆解商的经营资格或销售许可证被暂停或吊销,也会导致牌照和许可证作废。不过,即使有人主动交回牌照,这并不妨碍相关部门进一步采取行动,例如暂停或吊销其许可证。即使最初的被许可人发生变化,新的被许可人也可以申请继续使用这些牌照,直到它们过期。
Section § 11519
如果一辆车被报告为全损报废或已拆解,那么在提供特定文件之前,它不能再次注册。这些文件包括销售单据、申请表以及车辆安全和污染控制的合规证书。
重型卡车车队所有者在检查方面有一些不同的要求。如果车辆涉及某些先前的评估,还需要加州公路巡警局的检查证书。
Section § 11520
这项法律规定了持证汽车拆解商在取得车辆进行拆解时的义务。他们必须在取得车辆后的五天内,将取得通知邮寄给机动车辆管理局和司法部。拆解工作可以在十天后开始,如果满足特定条件,也可以提前开始。在90天内,拆解商必须向机动车辆管理局提交所有权文件和牌照,除非他们能证明在无法获得这些文件时已尽力尝试获取。拆解商还必须保存所有取得车辆的详细记录,包括前车主信息、取得日期和车辆详情。对于根据法律特定条款取得的车辆,或者如果前车主已完成清关手续的车辆,则有例外规定。
Section § 11522
Section § 11540
这项法律要求报废车场(也称为“报废车辆回收站”)详细记录他们收购和处理的每一辆车,并在处理车辆时通知相关部门。当他们收购特定类型的车辆时,例如全损车辆或追回的被盗车辆,他们必须在处理车辆前,移除并将所有剩余的牌照送交相关部门。他们还需要将这些牌照的记录保存两年,并允许治安官在营业时间内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