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其他货物危险物质
Section § 31301
这项法律规定,罐式车辆运输爆炸物、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或有毒气体通过24号州高速公路上的卡尔德科特隧道,仅允许在凌晨3点至凌晨5点之间进行。交通部可以在此期间出于安全原因对这些车辆实施较低的速度限制。此外,交通部可以就这些运输制定进一步的规定,如果制定了新规定,本具体规则可能不再适用。
Section § 31303
这项法律规定了需要特殊标牌或标记的危险材料和废物的公路运输。除非有规定限制,否则只能使用特定的高速公路,特别是那些能最大限度缩短行程时间的州内或州际高速公路。
运输者应尽可能避开繁忙区域和居民区。危险品车辆不得在居民区无人看管或过夜停放。
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遵守卫生部门批准的安全计划。如果安全且附近高速公路不便,司机可以为了当地送货或必要的停车(如加油或用餐)而使用其他路线。
这些规定于1987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31304
该法律允许在某些公路上限制或禁止运输危险材料和废物,如果这些公路被认为不如替代路线安全,特别是在饮用水水库附近。此类限制不得与联邦法律冲突,并应确保基本服务和当地送货的通道。需要周边管辖区的合作,并且必须通知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队并由其公布这些限制。紧急情况允许对这些规定进行例外处理。
Section § 3130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公路巡逻队(CHP)在地方规定限制车辆通行高速公路,且这些规定阻碍了合理通行又没有其他合法替代方案时,可以推翻这些地方规定。如果一个城市或运输公司因此类决定受到负面影响,他们可以要求CHP重新考虑。CHP随后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并决定是接受还是驳回这项挑战。这项法律自1987年1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31306
这项法律要求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队每六个月公布或更新一份对某些车辆有通行限制或禁止的公路清单。这些更新始于1987年1月1日。
Section § 31307
这项法律规定,车辆所有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如果允许车辆以违反第31303条或第31304条的方式驾驶,是违法的。违反此法律将面临罚款和可能的监禁。首次违规可处最高500美元罚款或最高60天监禁。在一年内第二次违规可处最高1,000美元罚款或相同监禁时间,而第三次或后续违规可处最高2,500美元罚款和最高120天监禁。
此外,如果有人三次或以上违反此法律,加州公路巡警局可以建议暂停或吊销车辆的注册,或者新的注册申请可能被拒绝,所有这些都将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