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车辆 Code § 17300(a) 故意或过失损坏街道或公路及其附属物,包括但不限于护栏、标志牌、交通信号灯、雪杆和类似设施的人,应对其合理的维修或更换费用承担责任。
(b)CA 车辆 Code § 17300(b) 故意损坏或毁坏由交通部设置的纪念标志牌的人,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01.10节纪念受害者的标志牌,应对该损坏或毁坏承担以下金额中最高者的责任:
(1)CA 车辆 Code § 17300(b)(1) 一千五百美元 ($1,500)。
(2)CA 车辆 Code § 17300(b)(2) 实际维修费用或更换费用,以适用者为准。
(c)CA 车辆 Code § 17300(c) 故意或过失导致或允许车辆内物品倾倒在街道或公路及其附属物上的人,应对清除这些物品的合理费用承担责任。
(d)CA 车辆 Code § 17300(d) 本节所述责任亦适用于经车主允许操作的车辆的车主,依照第2条(自第17150节起)的规定,并包括对必要安全预防措施的合理费用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警示交通、清除事故造成的碎片、清除任何材料或提供绕行路线。
(e)CA 车辆 Code § 17300(e) 交通部和地方当局,就其各自管辖下的公路而言,可根据本节提出责任索赔,就此提起追偿诉讼,并可酌情解决和和解根据本节产生的索赔。
(f)CA 车辆 Code § 17300(f) 如果交通部或地方当局应拥有该公路管辖权的部门或地方当局的请求,在其管辖范围外的公路上提供服务,该部门或地方当局可根据本节就提供此项服务提出责任索赔,就此提起追偿诉讼,并可酌情解决和和解该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