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45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交通部对各类大型车辆安全监管的职责。这些车辆包括重型载重汽车、牵引车、不同类型的公共汽车、载客量大的拖车以及运输危险材料的车辆。此外,在公路上行驶的预制房屋和公园拖车也需遵守特定要求,需要办理许可证。此外,总重量为 26,001 磅或以上,或牵引重型拖车的某些商用机动车也需要受到监管。本条款旨在确保这些车辆在道路上安全运行。

Section § 3450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除了其他职责外,该部门还需要通过监管来确保旅游巴士的安全运营。

Section § 345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公共机构拥有的车辆在过去24小时内已根据特定法规进行过检查,那么在响应或返回紧急情况期间,它不需要进行额外检查。但是,车辆必须在紧急情况结束后立即进行检查。

本分部不要求对任何由公共机构拥有和运营、且用于响应和返回紧急情况(如第35002条 (c) 款所定义)的车辆进行额外检查,前提是该车辆在过去24小时内已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3篇第1215条完成了检查,且该额外检查是在公共机构确定的紧急情况持续期间。任何用于响应紧急情况的车辆应在紧急情况结束后立即进行检查。

Section § 34500.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必须制定规则,确保车辆安全运输货物。这些规则必须与美国交通部设定的联邦标准保持一致。但是,如果农民在公共道路上运输自己的干草或秸秆作为其农业活动的一部分,这些具体规定不适用。尽管如此,农民仍必须确保其货物安全固定。

(a)CA 车辆 Code § 34500.3(a) 部门应当制定旨在促进车辆安全运行的关于货物固定标准的规章制度。根据本节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符合美国交通部在《联邦法规法典》第49卷第393部分(从第393.1节开始)中制定的货物固定规章,无论这些规章现在存在还是将来修订。
(b)CA 车辆 Code § 34500.3(b) 根据 (a) 款制定的规章不适用于作为其农业经营附带活动运输其自有干草或秸秆的农民,如果该运输需要农民使用公路,但本款不免除农民以安全方式装载和固定干草或秸秆的责任。

Section § 34500.4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加州公路巡逻队在2017年7月1日前,对改装豪华轿车的运营点实施一项安全检查计划。检查重点包括车辆安全运行、安全设备安装、记录保存以及符合安全标准。这些检查至少每13个月进行一次,是客运班车公司和包租客运承运人必须遵守的要求。

部门将设立并每13个月收取一次检查费,用于资助该计划。法规将作为紧急规定通过,以保护公共福祉,最终规定预计在一年内出台。检查数据必须与公共事业委员会共享,所有行动应与现有的巴士检查计划保持一致。

(a)CA 车辆 Code § 34500.4(a) 加州公路巡逻队应不迟于2017年7月1日实施一项计划,对由客运班车公司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1部第1编第5章第2条(自第1031节开始)运营的,或由包租客运承运人根据《客运包租承运人法案》(《公共事业法典》第2编第8章(自第5351节开始))运营的改装豪华轿车运营点进行安全检查。
(b)Copy CA 车辆 Code § 34500.4(b)
(1)Copy CA 车辆 Code § 34500.4(b)(1) 该检查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的安全运营、安全设备的安装、维护日志的保存、事故报告和驾驶员纪律记录、符合联邦和州的机动车安全标准、预防性维护计划的审查,以及如果改装豪华轿车的所有权已转让,则应传输该豪华轿车的相关安全和维护信息。
(2)CA 车辆 Code § 34500.4(b)(2) 根据安全检查计划,部门应至少每13个月对运营改装豪华轿车的包租客运承运人和客运班车公司的每个运营点进行一次检查。
(3)CA 车辆 Code § 34500.4(b)(3) 部门应为本款目的制定紧急法规。部门为实施本节而通过的法规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为避免对公共和平、健康、安全或普遍福祉造成严重损害所必需,就《政府法典》第11346.1节和第11349.6节而言,部门特此免除向行政法办公室说明需要立即采取行动的事实的要求。紧急法规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届时应通过最终法规。
(4)Copy CA 车辆 Code § 34500.4(b)(4)
(A)Copy CA 车辆 Code § 34500.4(b)(4)(A) 部门应制定法规,以设立一项检查费,该费用应每13个月收取一次,并根据单个包租客运承运人或客运班车公司运营的改装豪华轿车数量确定。该费用应足以抵消管理检查计划的成本,且不得用于取代或支持部门进行的任何其他检查计划。该费用应在任何其他所需费用之外收取。在制定法规时,部门应考虑提高效率的措施,以限制对受此费用约束的客运包租承运人和客运班车公司的财务影响。部门应与相关利益方协商制定法规。
(B)CA 车辆 Code § 34500.4(b)(4)(A)(B) 根据本款设立的收费结构应适用于根据本节要求进行安全检查的改装豪华轿车。
(C)CA 车辆 Code § 34500.4(b)(4)(A)(C) 根据本款设立的费用应由公共事业委员会收取,并存入州交通基金的机动车账户,以支付部门进行的检查费用。
(5)CA 车辆 Code § 34500.4(b)(5) 部门应按照计划法规的规定,向公共事业委员会传输根据本计划检查的改装豪华轿车运营点的检查数据。
(c)CA 车辆 Code § 34500.4(c) 根据本节通过的法规应与部门根据本编对巴士实施的既定检查计划保持一致。

Section § 345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州的“商用机动车”。商用机动车与第15210条 (b) 款中描述的车辆相同,并且还包括第34500条中列出的任何车辆。

Section § 345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利福尼亚州何种车辆可被认定为农业车辆。要被视为农业车辆,它必须总重不超过26,000磅,由农民或相关人员用于农业目的,不用于营利,牵引车辆总重不超过16,000磅,并且仅在加州州内运营。

加州公路巡警局必须就将这些车辆排除在某些法规之外的影响提交报告,重点关注安全和碰撞数据。本节规定在2026年1月1日之后将失效,除非有新的法律对其进行续期或修改。

(a)CA 车辆 Code § 34500.6(a) 就本分部而言,农业车辆是指总组合重量额定值或车辆总重额定值在26,000磅或以下的车辆或车辆组合,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车辆 Code § 34500.6(a)(1) 由农民、农民的雇员或持有农业资质的教师操作,作为高中、社区大学或大学层面农业教学项目的一部分。
(2)CA 车辆 Code § 34500.6(a)(2) 在商业运营时,专门用于进行农业作业。
(3)CA 车辆 Code § 34500.6(a)(3) 不作为受雇承运人使用或用于获取报酬。
(4)CA 车辆 Code § 34500.6(a)(4) 牵引车辆的总重额定值在16,000磅或以下。
(5)CA 车辆 Code § 34500.6(a)(5) 仅用于州内商业。
(b)CA 车辆 Code § 34500.6(b) 在2022年1月1日或之前,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警局应与机动车辆管理局协商,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报告将(a)款定义的农业车辆排除在第34501.12节之外的影响。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涉及被排除车辆的碰撞事故信息以及与被排除车辆相关的任何交通安全问题。报告应根据《政府法典》第9795节提交。
(c)CA 车辆 Code § 34500.6(c) 本节仅在2026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除非在2026年1月1日之前颁布的后续法规删除或延长该日期。

Section § 3450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汽车承运人、驾驶员和车辆遵守特定的联邦安全法规。这些法规包括《联邦汽车承运人安全条例》中概述的与安全适格程序(第385部分)、驾驶操作(第392部分)、安全运行所需的车辆部件和附件(第393部分)、车辆检查、维修和保养(第396部分),以及危险材料运输(第397部分)相关的规定。 此外,尽管有联邦法规,加利福尼亚州仍要求在该州内运营的驾驶员和汽车承运人根据州特定法规完成每日车辆检查报告。

Section § 34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必须制定哪些规则,以确保某些车辆的安全运行。这些规则涵盖了广泛的领域,例如驾驶员的药物和酒精检测、服务时间、车辆维护和事故报告。但是,校车有单独的规定。

在同一县内运送囚犯的地方执法机构可以免除一些规则,但如果他们将囚犯运送到县外则不适用。一个专门委员会就新规定向DMV提供建议,并且定期在维修设施或终点站检查车辆及相关记录。

对于危险材料的运输有具体的指导方针,旨在与联邦标准保持一致。某些紧急车辆在特定条件下运输爆炸物时可以获得豁免。

(a)Copy CA 车辆 Code § 34501(a)
(1)Copy CA 车辆 Code § 34501(a)(1) 部门应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部门认为这些规章制度旨在促进第34500节所述车辆的安全运营,涉及但不限于机动车承运人对驾驶员进行的受控物质和酒精检测、驾驶员的服务时间、设备、燃料容器、加油操作、检查、维护、记录保存、事故报告以及活动桥梁。然而,这些规章制度不适用于校车,校车应遵守根据第34501.5节通过的规章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应豁免在单一县内从事囚犯或犯人运输的地方执法机构,如果这些机构维护其他机动车运营记录,提供与规章制度基本符合的驾驶员服务时间信息。此豁免不适用于任何在机构所在县以外运输囚犯或犯人的地方执法机构,如果该机构根据现有法律原本需要维护驾驶日志。
(2)CA 车辆 Code § 34501(2) 部门可以制定与商用车辆安全检查和停运标准相关的规章制度。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专员可以考虑由商业车辆安全联盟、其他政府间安全组织或美国交通部等机构采纳的商用车辆安全检查和停运标准。专员可以向该联盟或其他组织派遣部门代表,以促进全国范围内兼容的商用车辆安全检查和停运标准的持续改进和完善。
(3)CA 车辆 Code § 34501(3) 专员应任命一个由15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成员包括受本节规定将要采纳的规章制度约束的行业代表,该委员会将作为部门的咨询机构,部门应与所任命的咨询委员会合作并协商。专员应任命一个单独的委员会,就公共汽车上安装和使用的轮椅升降机相关的规章制度向部门提供建议,该委员会由轮椅升降机使用者、交通区代表、轮椅和轮椅升降机设计者或制造商代表以及交通部代表组成。
(4)CA 车辆 Code § 34501(4) 部门可以检查维修设施或终点站内的任何车辆,以及与车辆或驾驶员调度、驾驶员薪酬相关的任何记录,以确保遵守本法典和根据本节通过的规章制度。
(b)Copy CA 车辆 Code § 34501(b)
(1)Copy CA 车辆 Code § 34501(b)(1)  部门应根据第2402.7节采纳的定义,制定本州危险材料运输的规章制度,但不包括受本法典其他规定约束的材料运输,部门认为这些规章制度是合理必要的,以确保使用公路的人员和财产安全。这些规章制度可包括关于危险材料运输的填充、标记、包装、标签、组装以及可用于危险材料运输的容器的规定,以及托运人证明货物已正确识别并处于适合运输状态的方式。
(2)Copy CA 车辆 Code § 34501(b)(2)
(A)Copy CA 车辆 Code § 34501(b)(2)(A) 根据本节为从事州际或州内商业运输的车辆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制定与美国交通部在《联邦法规法典》第49卷B分卷第III章B分章第397部分以及第I章中采纳的危险材料规章制度一致的危险材料要求。
(B)CA 车辆 Code § 34501(b)(2)(A)(B) 如果不受联邦管辖的承运人发现根据本节通过的规章制度过于繁重或不切实际,承运人可以免费向部门申请替代的合规方法。
(3)CA 车辆 Code § 34501(b)(3) 根据本分节通过的规章制度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CA 车辆 Code § 34501(b)(3)(A) 在授权的紧急车辆中运输爆炸物,如第165节(b)分节(1)款所定义,由《刑法典》第830.1节和第830.2节所定义的和平官员操作时,在以下条件下:
(i)CA 车辆 Code § 34501(b)(3)(A)(i) 运输对于战术行动或爆炸物探测或清除任务是必要的。

Section § 34501.1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利福尼亚州制造或销售用于公共汽车或公共交通车辆的轮椅升降机,您必须首先证明您的升降机符合州和联邦安全标准。该证明必须由加利福尼亚州的独立实验室或注册机械工程师提供,并且您必须在分销您的升降机之前将此认证提交给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队。

Section § 3450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商用车辆驾驶员的最长工作时间。加州的规定与美国交通部的联邦规定保持一致。

对于不运输危险品的州内驾驶员,最长驾驶时间通常为12小时,但运输500加仑以上易燃液体的罐车驾驶员则为10小时。驾驶员在连续八天内值班80小时后不得继续驾驶。在州长宣布紧急状态期间,为应急飞机运输必要燃料的特定驾驶员,其驾驶时间限制可能会延长。

公用事业服务车辆的驾驶员,包括员工和直接承包商,在紧急情况下恢复服务时可免受这些时间限制。但他们必须保留工作时间记录。紧急情况被定义为突然的、意想不到的、构成迫在眉睫危险的事件,例如自然灾害或恶劣天气,这些事件会中断基本公共服务或威胁人类生命。

其他例外情况适用于从事政府消防和预防工作的驾驶员,以及在紧急情况下或为恢复公共秩序的执法机构驾驶员。

该法律还提到了州内农产品运输车辆的具体规定,但此处未提供详细内容。

(a)CA 车辆 Code § 34501.2(a) 根据第34501节通过的适用于从事州际或州内商业运输的车辆的法规,应为这些车辆的驾驶员制定与美国交通部在《联邦法规法典》第49卷第395部分中通过的工时规定一致的工时规定,以这些规定现有或此后修订的版本为准。
(b)CA 车辆 Code § 34501.2(b) 根据第34501节通过的适用于从事州内商业运输且未运输危险物质或危险废物的车辆(这些术语的定义见《联邦法规法典》第49卷第171.8节中的现有或此后修订的法规),应有以下例外情况:
(1)Copy CA 车辆 Code § 34501.2(b)(1)
(A)Copy CA 车辆 Code § 34501.2(b)(1)(A) 卡车或牵引卡车驾驶员在一个工作周期内的最长驾驶时间为12小时,但运输500加仑以上易燃液体的罐车驾驶员除外,其在一个工作周期内的驾驶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
(B)CA 车辆 Code § 34501.2(b)(1)(A)(B) 尽管有(A)项的规定,但法规可以,在符合适用的联邦法律和法规的情况下,授权运输500加仑以上燃料的罐车驾驶员,在州长宣布紧急状态期间,在本州内根据与本州或美国签订的合同运输用于为应急相关活动(包括灭火)飞机加油的燃料时,可以超过(A)项规定的最长驾驶时间以及(2)项规定的值班时间。
(2)CA 车辆 Code § 34501.2(b)(2) 除(1)项(B)分项另有规定外,任何汽车运输公司不得允许或要求驾驶员驾驶,任何驾驶员也不得在连续八天内值班80小时后继续驾驶。
(3)Copy CA 车辆 Code § 34501.2(b)(3)
(A)Copy CA 车辆 Code § 34501.2(b)(3)(A) 受雇于《公用事业法典》第218节所定义的电力公司、《公用事业法典》第224.3节所定义的当地公有电力公司、《公用事业法典》第222节所定义的燃气公司、《公用事业法典》第234节所定义的电话公司、《公用事业法典》第241节所定义的水务公司,或《水法典》第20200节所定义的公共水区,在操作公用事业或公共水区车辆时,免受所有工时规定的约束。
(B)CA 车辆 Code § 34501.2(b)(3)(A)(B) 由(A)分项中定义的电力公司、当地公有电力公司、燃气公司、电话公司、水务公司或公共水区直接聘用的承包商驾驶员,或由原始承包商直接聘用的分包商驾驶员,在紧急情况下代表聘用原始承包商的实体操作车辆以恢复公用事业服务时,免受所有工时规定的约束。驾驶员应保持一份驾驶员值班状态记录,并在驾驶受本章约束的车辆时随身携带一份副本。这些记录应在部门任何授权员工、任何警官或副警长要求时立即出示。
(C)CA 车辆 Code § 34501.2(b)(3)(A)(C) 就(B)分项而言,“紧急情况”是指突然的、意想不到的事件,涉及明显且迫在眉睫的危险,需要立即采取行动以防止或减轻生命、健康、财产或基本公共服务的损失或损害。“意想不到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洪水、地震或其他土壤或地质运动、骚乱、事故、恶劣天气、自然灾害、蓄意破坏,或任何其他自然或人为的事件,中断基本服务(如电力、医疗、下水道、供水、电信和电信传输)的提供,或以其他方式立即威胁人类生命或公共福祉。
(4)CA 车辆 Code § 34501.2(b)(4) 部门确定的适用于从事政府消防和预防工作的驾驶员的任何其他例外情况。
(5)CA 车辆 Code § 34501.2(b)(5) 受雇于《联邦法规法典》第49卷第390.3(f)(2)节(以该节现有或此后修订的版本为准)所定义的执法机构的驾驶员,在紧急情况下或为恢复公共秩序时。
(c)CA 车辆 Code § 34501.2(c) 根据第34501节通过的适用于从事州内农产品运输的车辆的法规,应包括以下所有规定:

Section § 3450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汽车运输公司制定会迫使司机超速或工作时间超过规定时长的班次。如果司机的行车记录显示其班次需要超速才能完成,那么除非另有证明,否则将推定该司机超速。

如果运输公司违反了关于司机工作时长的规定,可能会被处以罚款:初犯最高可罚款1,000美元,第二次最高2,500美元,后续犯行最高5,000美元。

(a)CA 车辆 Code § 34501.3(a) 任何汽车运输商均不得安排行程,或允许或要求在本分部管辖范围内的任何机动车辆在某段时间内运行,而该运行将导致以下任一情况:
(1)CA 车辆 Code § 34501.3(a)(1) 车辆必须以超过本法典规定的速度行驶。
(2)CA 车辆 Code § 34501.3(a)(2) 要求车辆驾驶员超过适用的最长服务时间。
(b)CA 车辆 Code § 34501.3(b) 驾驶员的行车记录簿,如果反映出在某段时间内完成行程需要超速行驶,则应产生可反驳的推定,即驾驶员超出了法定速度限制。
(c)CA 车辆 Code § 34501.3(c) 对于违反 (a) 款第 (2) 项的行为,初犯可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再犯可处以不超过两千五百美元 ($2,500) 的罚款,第三次或后续犯行可处以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罚款。

Section § 34501.4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驾驶员必须遵守关于其工作时长和保存记录的规定,但在部门要求时无法出示过去一天的完整行车记录簿,则推定其违反了工作时间规定。

Section § 34501.5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队(CHP)负责制定规则,以确保某些车辆(特别是用于学校交通的车辆)的安全运行。为协助这项工作,特设一个由11名成员组成的咨询委员会提供指导。该委员会成员包括州教育局、机动车辆管理局、CHP、校车司机、校车承包商、学区、交通安全官员、一名儿科医生以及其他学校交通运营的代表。在制定任何规则之前,CHP必须与该委员会协商。

(a)CA 车辆 Code § 34501.5(a) 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队应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经该部门判断,旨在促进《教育法典》第39830条和第82321条以及本法典第545条和第34500条所述车辆的安全运行。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队专员应任命一个由11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在制定和采纳影响校车和学生交通运营的法规时发挥咨询作用。 咨询委员会应由以下11名成员组成:
(1)CA 车辆 Code § 34501.5(a)(1) 一名州教育局成员。
(2)CA 车辆 Code § 34501.5(a)(2) 一名机动车辆管理局成员。
(3)CA 车辆 Code § 34501.5(a)(3) 一名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队成员。
(4)CA 车辆 Code § 34501.5(a)(4) 一名受雇为校车司机的人员。
(5)CA 车辆 Code § 34501.5(a)(5) 一名商业、交通和住房局交通安全办公室成员。
(6)CA 车辆 Code § 34501.5(a)(6) 两名校车承包商,其中一名应来自本州的城市地区,另一名应来自本州的农村地区,由该部门确定。
(7)CA 车辆 Code § 34501.5(a)(7) 两名学区代表,其中一名应来自本州的城市地区,另一名应来自本州的农村地区,由该部门确定。
(8)CA 车辆 Code § 34501.5(a)(8) 一名美国儿科学会专业执业成员。
(9)CA 车辆 Code § 34501.5(a)(9) 一名代表除校车运营以外的学生交通运营的成员。
(b)CA 车辆 Code § 34501.5(b) 该部门在采纳影响校车和学生交通运营的规章制度之前,应与根据本节任命的咨询委员会合作并协商。

Section § 3450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学校董事会制定规则,在常规学生交通期间,当能见度降至200英尺或更低时,限制校车的使用。对于学校活动行程,如果校车司机认为由于能见度低而继续运行不安全,他们有权停止运行。

负责学生交通的地方教育机构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程序,限制校车在常规上下学交通服务期间,当大气条件导致道路能见度降至200英尺或更低时的运行。学校活动行程的运行政策,应当赋予校车司机酌情决定权,如果司机判断由于能见度降低而继续运行不安全,则中止校车运行。

Section § 3450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关于公共汽车上轮椅升降机的规定,特别是关于它们的建造、测试或批准方式的规定,都必须考虑所涉及的成本。这些规定必须由相关部门每年审查和更新。

这项法律于1987年7月1日开始生效。

(a)CA 车辆 Code § 34501.7(a) 依照第34501条通过的任何关于在公共汽车上安装和使用的轮椅升降机的建造、测试或认证的规则或条例,应当考虑实施这些条例的成本,并由该部门每年审查和更新。
(b)CA 车辆 Code § 34501.7(b) 本节于1987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34501.8

Explanation

加州公路巡逻局必须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所有公共辅助客运车辆,以确保它们符合法律要求。这些车辆必须配备灭火器、急救箱和固定轮椅的设备。

自1989年7月1日之后,这些车辆必须持有加州公路巡逻局颁发的证书才能上路。该证书确认车辆在过去13个月内通过了检查。证书的具体格式和颁发由加州公路巡逻局局长规定。

此外,这些年度检查需要支付费用,该费用用于支付检查过程的成本。所有收取的费用都将存入州交通基金。

(a)CA 车辆 Code § 34501.8(a) 加州公路巡逻局应每年至少检查一次第336条所定义的所有一般公共辅助客运车辆,以证明其状况符合所有法律规定,包括配备灭火器、急救箱以及用于运载轮椅乘客的三点式固定装置。
(b)CA 车辆 Code § 34501.8(b) 自1989年7月1日或之后,任何人不得驾驶任何一般公共辅助客运车辆,除非车内展示有加州公路巡逻局签发的证书,该证书声明在某个日期(该日期应在运营日期起13个月内),加州公路巡逻局的授权雇员已检查该一般公共辅助客运车辆,并发现该一般公共辅助客运车辆在检查日期符合适用的州法律规定。加州公路巡逻局局长应通过规则或法规规定颁发和展示独特的检查证书。
(c)CA 车辆 Code § 34501.8(c) 加州公路巡逻局局长应确定一般公共辅助客运车辆年度检查的费用和收取方式。该费用应通过法规确定,并足以弥补该局进行一般公共辅助客运车辆检查的成本。所有收取的费用应存入州交通基金的机动车账户。
本节于1989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34501.9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本分部的法律法规不影响任何人的工作或驾驶时间的工资计算或支付方式,无论是正常工资、加班工资还是加成工资。该法规还确保不干涉其他公共机构(如工业福利委员会或劳工标准执行司)制定的与工资相关的规定。

Section § 34501.10

Explanation

雇主如果其雇员需要保存行车记录簿和其他与驾驶员相关的记录,则需要向加州公路巡警局注册这些记录的存放地点。这确保了在需要时,当局能够检查这些记录。

任何被加州公路巡警局、机动车辆管理局或州卫生服务部要求保存行车记录簿、体检记录以及其他驾驶员记录的人员的雇主,应当向加州公路巡警局注册这些行车记录簿和其他记录可供检查的地址。

Section § 34501.12

Explanation

本节涵盖了加州某些车辆运营的规定,农业车辆除外。汽车运输公司必须指明所有可供检查车辆的终端,并应要求提供记录以供检查。根据终端车队规模制定的车辆检查时间表规定了将检查多少辆车,不遵守这些规定的运输公司将获得不合格评级。部门可以检查任何终端,并使用侧重于安全数据和绩效的系统来优先安排检查。只有合规的汽车运输公司才能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并且必须记录在案。如果终端收到不合格评级,将在120天内进行复检。本节作为BIT计划的一部分,除非延长,否则将于2026年1月1日废止。

(a)CA 车辆 Code § 34501.12(a) 受本节约束的车辆及其运营,是第34500节 (a)、(b)、(e)、(f)、(g) 或 (k) 款所描述的车辆,但第34500.6节所定义的农业车辆除外。
(b)CA 车辆 Code § 34501.12(b) 汽车运输公司运营 (a) 款所述类型的任何车辆,而未向部门识别本州内所有终端(如第34515节所定义),即属违法。这些终端是部门可根据第34501节 (a) 款 (4) 项对车辆进行检查的地点,以及车辆检查和维护记录以及驾驶员记录可供检查的地点。汽车运输公司应在部门授权代表要求时提供车辆和记录以供检查。如果汽车运输公司未能提供车辆和记录,部门将发出不合格的终端评级。
(1)CA 车辆 Code § 34501.12(b)(1) 部门在一个终端选择检查的车辆数量应基于终端车队规模,并根据以下时间表分别适用于动力装置和拖车的终端车队:
车队规模
代表性样本
 1或2
所有
 3至8
  3
 9至15
  4
16至25
  6
26至50
  9
51至90
 14
91或更多
 20
(2)Copy CA 车辆 Code § 34501.12(2)
(a)Copy CA 车辆 Code § 34501.12(2)(a) 款所述任何车辆的出租人,应在部门授权代表检查承租人终端的过程中,应要求提供车辆以供检查。本节不影响出租人或由出租人提供的驾驶员是否为授权运输公司承租人的雇员,且遵守本节及其附带的行政要求不暗示雇佣关系。
(c)Copy CA 车辆 Code § 34501.12(c)
(1)Copy CA 车辆 Code § 34501.12(c)(1) 部门可以检查任何汽车运输公司的任何终端(如第34515节所定义),该汽车运输公司在任何时候运营 (a) 款所述的任何车辆。

Section § 34501.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汽车运输公司报告其在加州所有可供检查车辆的场站,并确保车辆和记录可供检查。检查车辆的数量取决于车队规模。出租人也必须提供车辆以供检查。部门可以检查任何场站,优先检查那些从未被检查过或根据安全表现被确定需要检查的场站。不安全的场站必须在120天内重新检查,合规性差的运输公司可能会被暂停许可证。与其他公司合作的运输公司必须书面核实合规性,并保留记录以供检查。不合格评级可在五天内进行复审。检查的绩效数据将公布供公众查阅。这项法律被称为“场站基本检查 (BIT) 计划”,并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a)CA 车辆 Code § 34501.12(a) 受本节约束的车辆及其运营,是指第34500条 (a)、(b)、(e)、(f)、(g) 或 (k) 款所描述的车辆。
(b)CA 车辆 Code § 34501.12(b) 汽车运输公司运营 (a) 款所述类型的任何车辆,如果未向部门识别本州内所有符合第34515条定义的场站,即属违法。这些场站是部门可根据第34501条 (a) 款第 (4) 项对车辆进行检查,以及车辆检查和维护记录和驾驶员记录可供检查的地点。汽车运输公司应部门授权代表的要求,提供车辆和记录以供检查。如果汽车运输公司未能提供车辆和记录,部门将发出不合格场站评级。
(1)CA 车辆 Code § 34501.12(b)(1) 部门在一个场站将选择检查的车辆数量,应基于场站车队规模,并根据以下时间表分别适用于场站的动力装置车队和拖车车队:
车队规模
代表性
样本
1或2
所有
3至8
3
9至15
4
16至25
6
26至50
9
51至90
14
91或更多
20
(2)Copy CA 车辆 Code § 34501.12(2)
(a)Copy CA 车辆 Code § 34501.12(2)(a) 款所述任何车辆的出租人,应部门授权代表在检查承租人场站的过程中提出的要求,提供车辆以供检查。本节不影响出租人或由出租人提供的驾驶员是否为授权承运人承租人的雇员,且遵守本节及其附带的行政要求不暗示雇佣关系。
(c)Copy CA 车辆 Code § 34501.12(c)
(1)Copy CA 车辆 Code § 34501.12(c)(1) 部门可以检查在任何时候运营 (a) 款所述任何车辆的汽车运输公司的任何场站,如第34515条所定义。

Section § 34501.13

Explanation
如果校车运营者的设施在检查后获得差评,该部门必须通知负责该设施的校董会。

Section § 34501.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主要关注葡萄吊篮的安全检查,葡萄吊篮是专门用于运输葡萄的车辆。自1993年7月1日起,葡萄吊篮车主必须申请首次检查并支付费用。这些检查每25个月进行一次。如果由于部门延误导致检查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则不会收取额外费用。1995年后,未经提交申请或未通过检查而操作吊篮是被禁止的。

检查范围包括制动器、转向系统、灯光、连接件、车轮、轮胎、车架和悬挂系统。检查每隔一年在一个中心地点进行,持续八周。如果吊篮首次检查未通过,可以免费重新检查。费用不得超过25美元,用于支付部门的成本。葡萄吊篮被定义为一种经过改装的车辆,专门用于运输葡萄,并设计为与酿酒厂的倾倒设施兼容。本法律仅适用于每年使用不超过60天、每年行驶里程不超过500英里且仅用于运输葡萄的吊篮。

(a)CA 车辆 Code § 34501.14(a) 尽管有第34501.12条规定,就本分部而言,葡萄吊篮的安全检查受本条管辖。
(b)CA 车辆 Code § 34501.14(b) 葡萄吊篮的每位注册所有人应向部门提交申请和 (g) 款规定的费用,用于本条规定的首次检查。首次申请应在1993年7月1日或之前提交。葡萄吊篮的检查期限应自部门进行检查并颁发表明吊篮已通过检查的证书之日起25个月届满,此后每25个月届满一次。后续检查和证书的申请和费用应在当时检查期限届满前不少于七个月提交。如果注册所有人已提交检查申请和所需的附带费用,但部门未能在25个月的检查期内完成检查,则原始申请中要求的检查无需额外费用。
(c)CA 车辆 Code § 34501.14(c) 自1993年7月1日起,任何人不得操作任何葡萄吊篮,除非已按本条要求向部门提交检查申请和所需费用。
(d)CA 车辆 Code § 34501.14(d) 自1995年1月1日起,任何人不得操作任何葡萄吊篮,除非已进行 (e) 款所述检查并向所有人颁发证书。
(e)CA 车辆 Code § 34501.14(e) 根据本条进行的安全检查应限于检查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连接件、车轮和轮胎、车架和悬挂系统。
(f)CA 车辆 Code § 34501.14(f) 为根据本条对葡萄吊篮进行检查之目的,部门应在每个奇数年连续八周的期间内,将所有检查安排在一个中心地点,在该八周期间内,每周至少有两天专门用于实际检查。如果吊篮未通过首次检查,可在该八周期间内免费重新检查。
(g)CA 车辆 Code § 34501.14(g) 费用应由部门确定,金额应等于部门执行本条所产生的实际成本,但每次检查或重新检查不得超过二十五美元 ($25)。
(h)CA 车辆 Code § 34501.14(h) 在本条中,“葡萄吊篮”指一种机动车辆,该车辆已被永久改装,并通过两种方式连接到葡萄罐。第一种方式是通过使用车架上的主销,该主销穿过罐体上的转盘组件居中。第二种连接方式是通过在驱动轴和后罐轴之间使用一对水平横臂。该罐体设计为在倾倒时通过两个支撑臂从底盘上枢转,并且进一步设计为与酿酒厂的倾倒设施专门兼容。
(i)CA 车辆 Code § 34501.14(i) 本条仅适用于在以下所有条件下使用的葡萄吊篮:
(1)CA 车辆 Code § 34501.14(i)(1) 在任何日历年内使用60天或更少。
(2)CA 车辆 Code § 34501.14(i)(2) 在任何日历年内行驶不超过500英里。
(3)CA 车辆 Code § 34501.14(i)(3) 仅用于运输葡萄。

Section § 34501.15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商用车辆驾驶员被发现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 0.01%,他们必须停止驾驶 24 小时。这项规定自 1992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并将持续有效,直到联邦法规不再要求这样做。一旦确定联邦法规不再有此要求,加州的这项规定将终止,局长会通知州务卿将其废止。

(a)CA 车辆 Code § 34501.15(a) 根据第 34501 条通过的法规应要求,如果发现任何第 15210 条所定义的商用机动车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按重量计达到或超过 0.01%,则应勒令其停止服务 24 小时。
(b)CA 车辆 Code § 34501.15(b) 本条将于 1992 年 1 月 1 日生效,并保持有效,直至局长确定根据 1986 年《商用机动车安全法》(49 U.S.C. Sec. 2701 et seq.)通过的联邦法规,以及该法案和《联邦法规法典》第 49 卷第 391.15 条所载的规定,不再要求州政府在商用车辆驾驶员血液中含有可测量的酒精浓度时,勒令其停止服务 24 小时。
(c)CA 车辆 Code § 34501.15(c) 局长应将根据 (b) 款作出的决定通知提交给国务卿,本条将在收到该通知后废止。

Section § 34501.16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要求商业驾驶员的雇主告知其雇员关于驾驶时饮酒的限制。在雇佣时以及此后每年,商业驾驶员都必须被告知,如果他们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0.04%,则不能驾驶。如果驾驶员的检测结果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0.01%,他们必须停运24小时。

车辆管理局(DMV)将这些信息纳入商业驾驶员手册中。这项规定将一直有效,直到联邦法规发生变化;如果联邦法规发生变化,局长将通知州务卿废止该法律。

(a)CA 车辆 Code § 34501.16(a) 每一位商业驾驶员的雇主应在雇佣时向该雇员以及每年向所有受雇的商业驾驶员提供以下所有信息:
(1)CA 车辆 Code § 34501.16(a)(1) 禁止在1992年1月1日及之后驾驶商业机动车辆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按重量计达到或超过0.04%。
(2)CA 车辆 Code § 34501.16(a)(2) 要求在1992年1月1日及之后,如果某人的血液酒精浓度经检测按重量计达到或超过0.01%,则必须停运24小时。
(b)CA 车辆 Code § 34501.16(b) 车辆管理局应在1990年1月1日之后出版的每一本商业驾驶员手册中,包含(a)款规定的信息,以及有关饮用酒精饮料导致人体血液中酒精浓度的信息。
(c)CA 车辆 Code § 34501.16(c) 本条规定应保持有效,直至局长确定根据1986年《商业机动车辆安全法》(49 U.S.C. Sec. 2701 et seq.)通过的联邦法规不要求本州执行(a)款第(1)项和第(2)项中的禁令与要求。
(d)CA 车辆 Code § 34501.16(d) 局长应将根据(c)款作出的决定通知州务卿,本条规定应在该通知收到后废止。

Section § 34501.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辅助客运车辆都必须根据制造商的建议定期检查、维护和润滑,以确保它们安全运行。刹车、转向、灯光和轮胎等关键部件需要彻底检查。

车辆车主或运营者必须保存所有维护活动的详细记录,包括服务日期、里程表读数以及执行服务的人员。这些记录必须存放在营业地点,并可供授权官员检查。此外,车辆的里程表必须保持正常工作。

(a)CA 车辆 Code § 34501.17(a) 所有辅助客运车辆应由车主或运营者按照制造商的建议定期系统地检查、维护和润滑,或在必要时更频繁地进行,以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状况。维护应至少包括对车辆制动系统、转向部件、照明系统以及车轮和轮胎的深入检查,并按照制造商的建议的间隔时间进行。
(b)CA 车辆 Code § 34501.17(b) 所有辅助客运车辆的车主或运营者应记录对每辆受本节约束的车辆进行的每次系统检查、维护、润滑和修理。所需记录应包括所执行的服务、执行服务人员的姓名、服务执行日期以及服务执行时的车辆里程表读数。记录应在车辆使用期间保存在本州车辆车主或运营者的营业地点,并应根据要求出示给部门的任何授权代表。辅助客运车辆的里程表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Section § 34501.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汽车运输公司(即雇用司机的公司)在30天内更换其半数以上司机时,必须通知有关部门,但这仅适用于雇用20名以上全职司机的公司。一旦部门收到报告,他们有21天的时间检查该公司,以确保其遵守安全规定,包括药物检测和工时规定。

然而,如果司机更换是由于正常的业务变动,例如季节性需求或地理位置调整,公司则无需报告。法律明确指出,“拥有”司机意味着直接雇佣,或通过在过去一年内持续超过30天的合同进行雇佣。全职司机是指平均每周工作至少30小时的司机。

(a)CA 车辆 Code § 34501.18(a) 任何定期雇用20名以上全职司机的汽车运输公司,在30天内更换其半数以上司机时,应向部门报告。部门在收到该报告后21天内,应检查该汽车运输公司,以确保其遵守所有运营安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受控物质检测和工时规定。本款的报告要求不适用于因承运人业务运营的正常季节性波动,或因终止运输服务合同(集体谈判协议除外)而将一个地理位置的司机替换为另一个地理位置的司机的汽车运输公司。
(b)CA 车辆 Code § 34501.18(b) 就 (a) 款而言,“雇用”是指与司机存在雇主-雇员关系,或根据第34624条的规定,与车主经营者签订合同,在过去一年内提供超过30天的运输服务。
(c)CA 车辆 Code § 34501.18(c) 就 (a) 款而言,“全职”是指司机在与汽车运输公司的雇佣或合同期间,平均每周为该汽车运输公司执勤30小时或以上。

Section § 34501.19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某些车辆在制动器、悬架和转向系统等设备方面遵守联邦法规。所涉车辆在另一部法律中有描述,而“商用机动车”等术语在联邦法规中有具体定义。

第 (34500) 节所述车辆应符合《联邦法规法典》第 (49) 卷第 (393) 部分规定的设备要求,涉及自动制动调节器和制动调节指示器、防抱死制动系统、车架、驾驶室和车身部件、车轮、悬架系统以及转向系统。在本节适用于车辆时,“商用机动车”和“机动车”的含义与《联邦法规法典》第 (49) 卷第 (390.5) 节中定义的这些术语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345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当加州公路巡警局制定安全规章制度时,应将公共事业委员会制定的现有规章制度作为公认安全标准的基准来考虑。

Section § 345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警局制定的交通规则在全州范围内保持一致。任何地方政府,例如市或县,如果其制定的交通规则与这些州级规则相冲突,则不得制定或执行这些规则。

本分部颁布的立法意图是,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警局根据本分部采纳的规章制度应在加利福尼亚州全境统一适用,并且任何州机构、市、市县、县或本州其他政治分区,包括但不限于特许市、市县或县,均不得采纳或执行任何与该局根据本分部采纳的规章制度不一致的条例或法规。

Section § 345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加州公路巡逻队负责执行某些规章制度。这些根据另一项法律制定的规定已于 (1965) 年 (3) 月 (1) 日生效。

加州公路巡逻队应执行根据第 (34501) 条通过的规章制度。根据第 (34501) 条通过的规章制度应于 (1965) 年 (3) 月 (1) 日生效。

Section § 34505

Explanation

加州的旅游巴士公司必须确保每辆巴士至少每45天进行一次详细检查。这项检查应涵盖刹车、转向、悬挂和轮胎等关键区域。如果检查中发现任何问题,必须在巴士用于载客之前,由授权人员修复并确认。

公司必须在其维护或停车地点保留这些检查记录一年。这些记录必须详细说明车辆的身份信息、检查日期和类型、进行的维修,并包括授权代表的签字,确认所有必要的维修均已完成。

(a)CA 车辆 Code § 34505(a) 旅游巴士运营商除了所有机动车承运人所需的系统性检查、维护和润滑服务外,还应要求每辆旅游巴士至少每45天检查一次,或在必要时更频繁地检查以确保安全运行。此检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车辆 Code § 34505(a)(1) 刹车调整。
(2)CA 车辆 Code § 34505(a)(2) 刹车系统部件和泄漏。
(3)CA 车辆 Code § 34505(a)(3) 转向和悬挂系统。
(4)CA 车辆 Code § 34505(a)(4) 轮胎和车轮。
(b)CA 车辆 Code § 34505(b) 旅游巴士在根据(a)款进行的检查中列出的所有缺陷得到纠正并经运营商授权代表签字证明之前,不得用于载客。
(c)CA 车辆 Code § 34505(c) 根据(a)款进行的检查记录应保存在运营商定期停放旅游巴士的维护设施或终点站。这些记录应由运营商保留一年,并应根据部门任何授权员工的要求提供查阅。每份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车辆 Code § 34505(c)(1) 车辆识别信息,包括品牌、型号、车牌号或其他明确识别方式。
(2)CA 车辆 Code § 34505(c)(2) 每次检查的日期和性质以及进行的任何维修。
(3)CA 车辆 Code § 34505(c)(3) 运营商授权代表的签字,证明已进行检查并完成了所有必要的维修。
(4)CA 车辆 Code § 34505(c)(4) 公司车辆编号。

Section § 34505.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旅游巴士或改装豪华轿车承运人未能遵守安全规定时将面临的情况。如果承运人未能保持其车辆安全运行,或未能按照规定将其驾驶员纳入强制通知系统,且这种疏忽严重或持续存在,机动车辆管理局 (DMV) 将建议暂停、拒绝或吊销其运营许可。如果承运人从事州际运营,DMV 也可能向美国交通部建议采取行动。

如果承运人因未能按要求报告而获得两次不合格评级,或未能支付所需费用而被机动车辆管理局取消注册,也可能触发此程序。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DMV 必须书面通知承运人,并允许他们对决定进行复审。但如果发现巴士存在多项安全问题,对公共安全构成迫在眉睫的危险,该巴士将立即被勒令停运,直至问题得到纠正并重新检查合格。

(a)CA 车辆 Code § 34505.1(a) Upon determining that a tour bus carrier or modified limousine carrier has either failed to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paragraph (1) or (2), or has been issued an out-of-service order for either an imminent hazard or an unsatisfactory or unfit rating by the United States Secretary of Transportation, the department shall recommend to the Public Utilities Commission that the carrier’s operating authority be suspended, denied, or revoked, or to the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that appropriate administrative action be taken against the carrier’s interstate operating authority, whichever is appropriate:
(1)CA 车辆 Code § 34505.1(a)(1) The tour bus carrier or modified limousine carrier has failed to maintain any vehicle of the carrier in a safe operating condition or to comply with the Vehicle Code or with regulations contained in Title 13 of the California Code of Regulations relative to motor carrier safety, and, in the department’s opinion, the failure presents an imminent danger to public safety or constitutes such a consistent failure as to justify a recommendation to the Public Utilities Commission or the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2)CA 车辆 Code § 34505.1(a)(2) The tour bus carrier or modified limousine carrier has failed to enroll all drivers in the pull-notice system as required by Section 1808.1.
(b)CA 车辆 Code § 34505.1(b) For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two consecutive unsatisfactory compliance ratings for an inspected terminal assigned because the tour bus carrier or modified limousine carrier failed to comply with the periodic report requirements of Section 1808.1 or the cancellation of the carrier’s enrollment by the Department of Motor Vehicles for nonpayment of required fees may be determined by the department to be a consistent failure. However, when recommending denial of an application for new or renewal authority, the department need not conclude that the carrier’s failure presents an imminent danger to public safety or that it constitutes a consistent failure. The department need only conclude that the carrier’s compliance with the safety-related matters described in paragraph (1) of subdivision (a) is sufficiently unsatisfactory to justify a recommendation for denial. The department shall retain a record, by carrier, of every recommendation made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c)CA 车辆 Code § 34505.1(c) Before transmitting a recommendation pursuant to subdivision (a), the department shall notify the carrier in writing of all of the following:
(1)CA 车辆 Code § 34505.1(c)(1) That the department has determined that the carrier’s safety record is unsatisfactory, furnishing a copy of any documentation or summary of any other evidence supporting the determination.
(2)CA 车辆 Code § 34505.1(c)(2) That the determination may result in a suspension, revocation, or denial of the carrier’s operating authority by the Public Utilities Commission or the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as appropriate.
(3)CA 车辆 Code § 34505.1(c)(3) That the carrier may request a review of the determination by the department within five days of its receipt of the notice required under this subdivision. If a review is requested by the carrier, the department shall conduct and evaluate that review prior to transmitting a notification pursuant to subdivision (a).
(d)CA 车辆 Code § 34505.1(d) Notwithstanding subdivision (a) or (c), upon determining during a terminal inspection or at any other time that the condition of a tour bus shows multiple safety violations of a nature that operation of the tour bus could constitute an imminent danger to public safety, the department shall immediately order the tour bus out of service. The tour bus shall not be subsequently operated with passengers until all of the safety violations have been corrected and the department has verified the correction of the safety violations upon a subsequent inspection by the department of the tour bus, which shall occur within five business days of the submission of a reinspection request from the tour bus carrier to the department.

Section § 3450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公路巡警局与地方政府达成协议,以便检查在其辖区内运营的更多旅游巴士。这些协议会制定合作流程,并要求地方政府支付额外的检查费用。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新增的检查不能与已经为满足现有规定而进行的检查重复。

(a)CA 车辆 Code § 34505.2(a) 为履行第34501条 (c) 款规定的要求,应旅游巴士运营辖区内地方政府代表的请求,并与地方政府代表协商,加州公路巡警局应当制定与地方政府签订谅解备忘录的规程,以允许该局增加其检查的当地运营旅游巴士的数量。
(b)CA 车辆 Code § 34505.2(b) 根据 (a) 款与地方政府签订的谅解备忘录,应当包含一项条款,规定地方政府将向该局偿还与进行额外检查相关的所有实际费用。
(c)CA 车辆 Code § 34505.2(c) 根据 (a) 款进行的任何检查,不得与该局为满足第34501条 (c) 款规定的要求而进行的检查重复。

Section § 34505.5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汽车承运人每90天检查一次与商业运输相关的车辆,以确保安全运行。这些检查必须包括制动器、转向系统、轮胎和其他关键部件。如果车辆停用超过90天,则必须在重新使用前进行检查。任何发现的问题都必须在车辆上路运行前修复,并由承运人代表签署报告确认。

承运人需要将这些记录(包括车辆详情、检查日期和维修确认)保存两年。包含必要详细信息的打印件可作为记录接受。对于不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但在此州使用的车辆,它们必须按照相同的标准进行维护,任何缺陷都可能导致进一步的检查要求。

(a)CA 车辆 Code § 34505.5(a) 运营第34500条 (a)、(b)、(e)、(f)、(g) 或 (k) 款所述任何车辆的汽车承运人,但第34501.12条豁免的车辆除外,作为所有汽车承运人必须进行的系统性检查、维护和润滑服务的一部分,应当要求其根据第34501.12条负责的车辆至少每90天检查一次,或在必要时更频繁地检查以确保安全运行。停用超过90个日历日的车辆,如果在公路运行前已进行检查,则无需每90天检查一次。此类检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车辆 Code § 34505.5(a)(1) 制动器调整。
(2)CA 车辆 Code § 34505.5(a)(2) 制动系统部件和泄漏。
(3)CA 车辆 Code § 34505.5(a)(3) 转向和悬挂系统。
(4)CA 车辆 Code § 34505.5(a)(4) 轮胎和车轮。
(5)CA 车辆 Code § 34505.5(a)(5) 车辆连接装置。
(b)CA 车辆 Code § 34505.5(b) 除前往修理地点外,受本条约束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运行,直到根据 (a) 款进行的检查中列出的所有缺陷均已纠正,并经汽车承运人授权代表签字证明。
(c)CA 车辆 Code § 34505.5(c) 根据 (a) 款进行的检查记录应保存在汽车承运人的车场,具体指定方式应符合第34501.12条的规定。记录应由汽车承运人保存两年,并应在部门任何授权员工要求时提供查阅。每份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车辆 Code § 34505.5(c)(1) 车辆识别信息,包括品牌、型号、牌照号码、公司车辆编号或其他明确识别方式。
(2)CA 车辆 Code § 34505.5(c)(2) 每次检查的日期和性质以及进行的任何修理。
(3)CA 车辆 Code § 34505.5(c)(3) 汽车承运人授权代表的签字,证明已进行检查并完成了所有必要的修理。
(d)CA 车辆 Code § 34505.5(d) 计算机系统中保存的检查和维护记录的打印件应被接受,以代替已签字的检查或修理记录,如果打印件包含 (c) 款 (1) 和 (2) 项要求的信息。
(e)CA 车辆 Code § 34505.5(e) 尽管有 (a) 至 (d) 款的规定,对于实际不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的州际车辆,其90天检查记录无需在加利福尼亚州保存。但是,当这些车辆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时,它们须接受部门的检查。如果检查结果表明维护计划存在缺陷,部门可以要求汽车承运人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维护记录或其副本以供检查。

Section § 34505.6

Explanation

这项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当局可以对未遵守安全规定或未能将驾驶员纳入驾驶员违规记录通知系统的机动承运人或搬家公司采取行动。如果承运人被认为不安全或持续未能达到标准,机动车辆管理局(DMV)或联邦机动车安全管理局可能会被建议暂停或吊销其许可证。

该法律概述了通知承运人其不合格记录的程序,并允许他们在收到通知后五天内申请对决定进行复审。此复审将在提出任何暂停或吊销许可证的建议之前完成。机动车辆管理局或消费者事务部可以在正式听证会举行之前采取临时措施,暂停许可证。

(a)CA 车辆 Code § 34505.6(a) 经认定财产机动承运人(定义见第34601条)属于第 (1) 款或第 (2) 款规定的情形,或已被美国运输部长发出停运指令,理由是存在迫在眉睫的危险或评级不合格或不适格,本部门应建议机动车辆管理局暂停或吊销该承运人的机动承运人许可证;或者,对于州际运营者,本部门应建议联邦机动车安全管理局对该承运人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
(1)CA 车辆 Code § 34505.6(a)(1) 财产机动承运人未能将上述类型的任何车辆保持在安全运行状态,或未能遵守《车辆法典》或《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3篇中有关机动承运人安全的规定,且本部门认为,该失败对公共安全构成迫在眉睫的危险,或构成持续性失败,足以向机动车辆管理局提出建议。
(2)CA 车辆 Code § 34505.6(a)(2) 财产机动承运人未能按照第1808.1条的要求,将所有驾驶员纳入驾驶员违规记录通知系统。
(b)CA 车辆 Code § 34505.6(b) 经认定搬家公司,或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9241条颁发的搬家公司许可证运输旧办公、商店或机构家具和固定装置的搬家公司,属于第 (1) 款或第 (2) 款规定的情形,或已被美国运输部长发出停运指令,理由是存在迫在眉睫的危险或评级不合格或不适格,本部门应建议消费者事务部拒绝、暂停或吊销该承运人的搬家公司许可证;或者,对于州际运营者,本部门应建议联邦机动车安全管理局对该搬家公司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
(1)CA 车辆 Code § 34505.6(b)(1) 财产机动承运人未能将该承运人的任何车辆保持在安全运行状态,或未能遵守《车辆法典》或《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3篇中有关机动承运人安全的规定,且本部门认为,该失败对公共安全构成迫在眉睫的危险,或构成持续性失败,足以向消费者事务部提出建议。
(2)CA 车辆 Code § 34505.6(b)(2) 财产机动承运人未能按照第1808.1条的要求,将所有驾驶员纳入驾驶员违规记录通知系统。
(c)CA 车辆 Code § 34505.6(c) 就本条而言,因机动承运人未能遵守第1808.1条的定期报告要求而对受检查的终点站连续两次评定为不合格合规评级,或因未支付所需费用而被机动车辆管理局取消承运人注册,均构成持续性失败。本部门应按运营者保留根据本条提出的每项建议的记录。
(d)CA 车辆 Code § 34505.6(d) 在根据 (a) 款发出建议之前,本部门应书面通知承运人以下所有事项:
(1)CA 车辆 Code § 34505.6(d)(1) 本部门已认定该承运人的安全记录或对第1808.1条的遵守情况不合格,并提供支持该认定的任何文件副本或任何其他证据摘要。
(2)CA 车辆 Code § 34505.6(d)(2) 该认定可能导致机动车辆管理局暂停、吊销或拒绝承运人的机动承运人许可证,消费者事务部暂停、吊销或拒绝承运人的搬家公司许可证,或联邦机动车安全管理局采取行政措施。
(3)CA 车辆 Code § 34505.6(d)(3) 承运人可在收到本款要求的通知后五日内,向本部门申请对该认定进行复审。如果承运人根据本款要求进行复审,本部门应在根据 (a) 款或 (b) 款发出任何通知之前进行并评估该复审。
(e)CA 车辆 Code § 34505.6(e) 在收到本部门关于暂停、吊销或拒绝机动承运人许可证或搬家公司许可证的书面建议后,机动车辆管理局或消费者事务部(视情况而定)应在根据第34623条或消费者事务部适当权限就此事举行听证会之前,暂停该机动承运人许可证或搬家公司许可证。该书面建议应明确表明已遵守 (d) 款。

Section § 3450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客运私营承运人遵守安全规定并妥善维护其车辆。如果承运人不符合安全标准、未能使其车辆保持安全状态、不遵守法规,或者未将其驾驶员纳入监控系统,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可能会暂停其注册。如果承运人连续两次获得不良安全评级,或因未支付费用而失去驾驶员监控资格,则被视为持续性安全违规。

相关部门必须书面通知承运人其不良安全记录以及可能面临的注册暂停。承运人可以在建议提交给DMV之前,在五天内请求对该决定进行复审。此外,边境商用车辆检查站必须在开放期间配备加州公路巡警检查员。

(a)CA 车辆 Code § 34505.7(a) 经认定,客运私营承运人(定义见《车辆法典》第34681条)未能遵守第 (1) 或 (2) 款规定的要求,或因迫在眉睫的危险或不满意评级而被美国交通部长发出停运指令,本部门应向机动车辆管理局提出书面建议,暂停该承运人的注册:
(1)CA 车辆 Code § 34505.7(a)(1) 客运私营承运人未能使其任何车辆保持安全运行状态,或未能遵守《车辆法典》或《加州法规汇编》第13篇中关于机动车承运人安全的规定,且本部门认为,该失败对公共安全构成迫在眉睫的危险,或构成足以向机动车辆管理局提出建议的持续性失败。
(2)CA 车辆 Code § 34505.7(a)(2) 客运私营承运人未能按照第1808.1条的要求,将所有驾驶员纳入“拉取通知系统”。
(b)CA 车辆 Code § 34505.7(b) 就本条而言,因未能遵守第1808.1条中的定期报告要求而连续两次被评为不满意终端评级,或因未支付费用而被机动车辆管理局取消雇主注册,均构成持续性失败。本部门应按运营者保留根据本条提出的每项建议的记录。
(c)CA 车辆 Code § 34505.7(c) 在根据 (a) 款提交建议之前,本部门应书面通知承运人以下所有事项:
(1)CA 车辆 Code § 34505.7(c)(1) 本部门已认定该承运人的安全记录不合格,并提供支持该认定的任何文件副本或任何其他证据摘要。
(2)CA 车辆 Code § 34505.7(c)(2) 该认定可能导致机动车辆管理局暂停或吊销该承运人的注册。
(3)CA 车辆 Code § 34505.7(c)(3) 承运人可在收到本款要求的通知后五日内,请求本部门对该认定进行复审。如果承运人根据本款请求复审,本部门应在根据 (a) 款发出通知之前进行并评估该复审。
(d)CA 车辆 Code § 34505.7(d) 墨西哥边境沿线的商用车辆检查设施,包括位于卡莱克西科和奥泰梅萨的设施,在向公众开放期间,应始终配备加州公路巡警局的检查员。加州公路巡警局还应在人员允许的情况下,指派一名商业检查员,负责控制在特卡特边境口岸进入美国的卡车交通。

Section § 34505.8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加州运营载客39人或以上的包车,你必须向乘客展示安全相关信息,例如紧急出口的位置以及系安全带的重要性。这可以通过视频或书面说明完成,并且必须在行程开始前进行。不系安全带可能会被罚款。这项要求的安全指南应在2018年7月1日前制定。这些规定不改变《客运包车承运人法案》下的任何现有法律,并于2018年7月1日开始生效。

Section § 3450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海洋码头实施自己的多式联运适路性检查计划,以代替标准的州检查,前提是它们符合特定标准。码头必须拥有超过1,000个底盘,并有满意的检查记录。每个离开码头的多式联运底盘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并拥有适当的贴花和文件。检查涵盖刹车、轮胎和其他关键部件,记录必须保存90天。发现的任何故障必须在底盘投入使用前修复。维护记录和检查员资格记录也必须保存,并在要求时提供。

该法律将检查疏忽的责任归于负责的码头,并使任何免除此类责任的合同条款无效。司机如果认为底盘不安全,可以要求复检,并且不得因安全投诉而遭到报复。如果码头未能遵守检查要求,州的执法行动可以包括暂停许可证和向联邦当局提出建议。本节定义了“多式联运底盘”和“海洋码头”等关键术语,并澄清它不免除司机在其他法律下的安全责任。

(a)CA 车辆 Code § 34505.9(a) 接收和发送多式联运底盘的海洋码头,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可以实施本节所述的多式联运适路性检查计划,以代替第34505.5节要求的检查:
(1)CA 车辆 Code § 34505.9(a)(1) 该海洋码头拥有超过1,000个底盘。
(2)CA 车辆 Code § 34505.9(a)(2) 该海洋码头在第34501.12节要求的最近两次连续检查后,已获得满意的合规评级,并且在根据第34501.12节进行的连续检查之间进行的任何检查中,未收到任何不满意合规评级。
(3)CA 车辆 Code § 34505.9(a)(3) 每个离开海洋码头的多式联运底盘应根据《联邦法规》第49卷第396.17节拥有当前贴花和支持文件。
(4)CA 车辆 Code § 34505.9(a)(4) 该海洋码头的多式联运适路性检查计划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车辆 Code § 34505.9(a)(4)(A) 每次多式联运底盘从海洋码头放行时,该底盘应接受检查。检查应包括但不限于刹车调整、刹车系统部件和泄漏、悬挂系统、轮胎和车轮、车辆连接装置以及灯光和电气系统,并应包括对底盘的目视检查,以确定其未被篡改。
(B)CA 车辆 Code § 34505.9(a)(4)(B) 每次检查应记录在每日适路性检查报告上,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i)CA 车辆 Code § 34505.9(a)(4)(B)(i) 多式联运底盘的明确识别,包括公司识别号和车辆牌照号。
(ii)CA 车辆 Code § 34505.9(a)(4)(B)(ii) 每次检查的日期和性质。
(iii)CA 车辆 Code § 34505.9(a)(4)(B)(iii) 海洋码头运营商或授权代表在伪证罪处罚下的签名,证明检查已执行。
(iv)CA 车辆 Code § 34505.9(a)(4)(B)(iv) 检查员应给通过检查的底盘贴上绿色标签,给未通过检查的底盘贴上红色标签。标签应包含检查员姓名以及检查完成的日期和时间,并应放置在显眼位置,以便从车辆后部可见。标签应由海运码头运营商提供,并应符合加州公路巡逻队确定的规格。本分段的规定也适用于海运码头运营商根据第34505.5节检查的多式联运底盘。
(C)CA 车辆 Code § 34505.9(a)(4)(C) 根据分段(A)进行的每次检查记录应在每个底盘所在的海洋码头保留90天,并应根据部门任何授权员工的要求提供。
(D)CA 车辆 Code § 34505.9(a)(4)(D) 任何多式联运底盘上发现的缺陷应予以修复,修复情况应记录在多式联运底盘维护文件中,然后才能将多式联运底盘从海洋码头的控制下放行。受本节约束的车辆不得放行给汽车承运人或在公路上运行(除非前往维修地点),直到根据分段(A)进行的检查中列出的所有缺陷都已纠正并经运营商授权代表签字证明。
(E)CA 车辆 Code § 34505.9(a)(4)(E) 根据分段(A)的检查进行的维护或修理记录应在海洋码头保存两年,并应根据部门要求提供。如果根据部门要求提供这些记录的打印件,维修记录可以保存在计算机系统中。
(F)CA 车辆 Code § 34505.9(a)(4)(F) 根据本节执行海洋码头适路性检查的个人应至少符合《联邦法规》第49卷第396.19节的规定。每位检查员的资格证明应由海洋码头运营商在检查员执行多式联运适路性检查期间保留。
(b)CA 车辆 Code § 34505.9(b) 根据分节(a)的段落(C)和(E)以及第34505.5节保存的记录,应在正常工作时间提供给任何汽车承运人或司机或其授权代表,这些承运人或司机被雇佣使用根据本节或第34505.5节检查的底盘从海洋码头运输多式联运集装箱。
(c)CA 车辆 Code § 34505.9(c) 对于因多式联运底盘缺陷状况(须根据本节或第34505.5节进行检查,且不属于该汽车承运人或商业驾驶员所有)而违反任何州或联邦法律所发出的任何传票,应向负责该多式联运底盘检查和维护的实体发出,除非警官认定该多式联运底盘的缺陷状况是由于驾驶员未能安全操作商用机动车辆造成的。
(d)CA 车辆 Code § 34505.9(d) 多式联运底盘的注册所有人或承租人(须根据本节进行检查),或任何其他负责该多式联运底盘检查和维护的实体,与任何汽车承运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中,或汽车承运人与另一承运人之间为运输须根据本节进行检查的底盘上的多式联运集装箱而签订的合同中,包含的关于该底盘物理状况缺陷的免责或赔偿条款,均因违反公共政策而无效。本款不适用于因汽车承运人疏忽或故意未能安全操作商用机动车辆而导致的多式联运底盘损坏。
(e)CA 车辆 Code § 34505.9(e) 在码头检查后,如果部门认定海洋码头运营商未能遵守本节的要求,部门应在120天内进行复检,具体如第34501.12节(h)款所规定。如果该码头复检不合格,部门应指示运营商遵守第34505.5节的要求,直到根据(a)款重新获得使用本节所述检查计划的资格。如果任何检查结果因存在对公共安全的迫在眉睫的危险,或因运营商反复未能根据本节检查和维修多式联运底盘而导致不合格评级,部门应立即向机动车辆管理局提出建议,暂停运营商的汽车承运人财产许可证,并根据第34505.6节或第34505.7节,向联邦汽车承运人安全管理局提出建议,采取认为必要的行政或其他行动,以针对承运人的州际运营权限。
(f)CA 车辆 Code § 34505.9(f) 任何驾驶员如果认为多式联运底盘处于不安全的操作状况,可以要求负责根据本节或第34505.5节检查和维护该底盘的实体进行复检。复检请求、已采取的任何纠正措施或未采取纠正措施的原因,应记录在多式联运底盘维护文件中。
(g)CA 车辆 Code § 34505.9(g) 任何商业驾驶员不得因就多式联运底盘的物理状况联系执法机构,或因要求对多式联运底盘进行复检或维修,而受到任何海洋码头运营商的威胁、胁迫或以其他方式报复。
(h)CA 车辆 Code § 34505.9(h)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车辆 Code § 34505.9(h)(1) “多式联运底盘”是指设计用于运载多式联运货运集装箱的拖车。
(2)CA 车辆 Code § 34505.9(h)(2) “海洋码头”是指第34515节所定义的码头,位于从事远洋船舶货物装卸的港口设施。
(i)CA 车辆 Code § 34505.9(i)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免除商业驾驶员或商业汽车承运人根据州或联邦法律承担的与商用机动车辆安全操作相关的任何义务。
(j)CA 车辆 Code § 34505.9(j)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劳动法》第2802节规定的权利、职责和义务。

Section § 34505.10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公司雇佣另一家公司提供运输服务,那么被雇佣的公司必须保留关于车辆调度、驾驶员分配和驾驶员薪酬的记录。即使他们服务的公司不要求保留这些记录,被雇佣的公司也应当保留。

为其他汽车运输商提供合同或分包运输服务的汽车运输商,应当保留所有与车辆和驾驶员调度以及驾驶员薪酬相关的、且并非由接受合同或分包服务的运输商要求保留的记录。

Section § 345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不遵守加州公路巡警局制定的规则,则构成犯罪,具体来说是轻罪。这些规则涵盖重要的安全领域,例如驾驶员的工作时长、危险材料的运输方式,以及巴士(包括校车、青年巴士和旅游巴士)的设计和运营标准。它也适用于相关法律条款涵盖的其他车辆。

凡未遵守加州公路巡警局根据第34501、34501.5、34508或34513条采纳的关于以下任何一项的规则或规章者,均属轻罪:
(a)CA 车辆 Code § 34506(a) 驾驶员的工时。
(b)CA 车辆 Code § 34506(b) 危险材料运输。
(c)CA 车辆 Code § 34506(c) 校车的建造、设计、颜色、设备、维护或运营。
(d)CA 车辆 Code § 34506(d) 青年巴士的设备、维护或运营。
(e)CA 车辆 Code § 34506(e) 旅游巴士的设备、维护或运营。
(f)CA 车辆 Code § 34506(f) 第34500条第(a)、(b)、(c)、(d)、(e)、(f)或(g)款所述的任何车辆的设备、维护或运营。
(g)CA 车辆 Code § 34506(g) 任何学生活动巴士的设备、维护或运营。

Section § 34506.3

Explanation
如果你没有遵守部门根据本分部制定的规定,你就会犯下违规行为,除非有其他规定另有说明。

Section § 3450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公路巡警将大型、不安全的车辆(例如某些卡车和农场劳工车辆)从公路上移走并存放。如果农场劳工车辆被发现违反特定的安全法规,它可能会被扣押,并且根据重复违规的次数,后果会逐步升级。车辆可以在证明其已修复或将被运往修理地点后被释放。首次违规可能导致24小时扣押,第二次违规至少10天,第三次或更多次违规至少30天。车辆所有人必须支付拖车和保管费用。

(a)CA 车辆 Code § 34506.4(a) 加州公路巡警局的任何成员,可以从公路上移走并存放任何处于不安全状况的车辆,包括第22406条(a)款、第34500条(g)款所述的车辆,以及任何总车辆额定重量超过10,000磅的载重汽车。
(b)CA 车辆 Code § 34506.4(b) 加州公路巡警局的任何成员,可以扣押任何违反第2800条(b)款、第24002.5条(a)款或第31402条(a)款操作的农场劳工车辆,但须符合以下要求:
(1)CA 车辆 Code § 34506.4(b)(1) 因首次违反第2800条(b)款、第24002.5条(a)款或第31402条(a)款而被扣押的农场劳工车辆,在向扣押机关提交令人满意的证明,证明该车辆将被合法移动或运至修理地点后,可在24小时内释放。
(2)CA 车辆 Code § 34506.4(b)(2) 如果原始设备或维护违规尚未修复以符合现行法律,农场劳工车辆因第二次违反第2800条(b)款、第24002.5条(a)款或第31402条(a)款,或上述两项规定的任意组合,应被扣押不少于10天。该农场劳工车辆应在10天后,在向扣押机关提交令人满意的证明,证明该车辆已修复以符合现行法律后,或在向扣押机构提交令人满意的证明,证明该车辆将被合法移动或运至修理地点后释放。
(3)CA 车辆 Code § 34506.4(b)(3) 如果原始设备或维护违规尚未修复以符合现行法律,农场劳工车辆因第三次或后续违反第2800条(b)款、第24002.5条(a)款或第31402条(a)款,或上述三项或更多规定的任意组合,应被扣押不少于30天。该农场劳工车辆应在30天后,在向扣押机关提交令人满意的证明,证明该车辆已修复以符合现行法律后,或在向扣押机构提交令人满意的证明,证明该车辆将被合法移动或运至修理地点后释放。
(c)CA 车辆 Code § 34506.4(c) 根据本条规定移走的车辆的所有拖车和保管费应由车主支付。

Section § 34506.5

Explanation

如果一辆农用劳务车辆在公路上多次违反特定法律并被扣押,它可能被视为滋扰物并被永久没收。车辆被扣押时的车主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以质疑扣押的合法性。如果车辆在当时被发现是合法且安全的,负责机构必须承担拖车和仓储费用。对于没收程序,已设定了若干具体规定。

(a)CA 车辆 Code § 34506.5(a) 农用劳务车辆若在公路上驾驶时违反第2800条(b)款、第24002.5条(a)款或第31402条(a)款,且已根据第34506.4条(b)款(3)项第二次或其后被扣押,则可作为滋扰物予以没收。
(b)Copy CA 车辆 Code § 34506.5(b)
(1)Copy CA 车辆 Code § 34506.5(b)(1) 在扣押时登记在册的登记车主或法定车主可根据第14607.6条(n)款(1)项或(2)项,请求举行听证会以确定扣押的有效性。
(2)CA 车辆 Code § 34506.5(b)(2) 如果确定必要的维修已完成且该农用劳务车辆在扣押时符合现行法律,则指示扣押的雇员所属机构应负责承担拖车和仓储费用。
(c)CA 车辆 Code § 34506.5(c) 第14607.6条(e)、(f)、(g)、(h)、(i)、(j)、(k)、(l)、(o)、(p)、(q)、(r)、(t)、(u)和(v)款中规定的程序应适用于被扣押农用劳务车辆的没收。

Section § 3450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受机动车辆管理局、公用事业委员会或美国交通部部长管辖的车辆,都必须展示一个特殊的识别标志。这有助于这些机构执行交通法规。

Section § 3450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汽车运输公司从交通部获取一个识别号。为此,他们必须首先拥有一个美国交通部编号。汽车运输公司需要保持其信息最新,并在车辆上显示此识别号。但是,也有一些例外情况,例如某些租赁车辆或已符合联邦法规的车辆。特定类型的车辆,如私人运输公司或政府车辆,无需遵守本法律的某些部分。

如果车辆被出售或转让,其识别号应被移除,除非该公司仍以相同信息运营。识别号必须在车辆上清晰可见。

(a)CA 车辆 Code § 34507.5(a) 凡主要营业地在本州、从本州场站运营或根据第 32000.5 条规定须获得许可的机动运输商(如第 408 条所定义),以及财产机动运输商和营运财产机动运输商(如第 34601 条所定义),均应从本部门获取运输商识别号。运输商识别号的申请应使用本部门提供的表格。本部门可以在线提供表格,并要求通过本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以电子方式填写和提交表格。与运输商识别号申请相关的所提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机动运输商应本部门要求,以及在信息变更后或在机动运输商任何场站的受规管活动停止或恢复后 15 天内,更新与运输商识别号相关的信息。
(1)CA 车辆 Code § 34507.5(a)(1) 凡须获取运输商识别号的机动运输商,应首先从联邦汽车运输安全管理局获取美国交通部编号,并在运输商识别号申请中提供该编号。除非申请中包含分配给该机动运输商并能正确识别该机动运输商的美国交通部编号,否则本部门不予分配运输商识别号。
(2)CA 车辆 Code § 34507.5(a)(2) 机动运输商应当确保与分配给该机动运输商的美国交通部编号相关的信息真实准确。该信息应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 49 卷第 390.19T 条的规定,在机动运输商运营商用机动车辆之前,至少每两个日历年更新一次,并在任何信息变更或受规管活动停止或恢复后 15 天内更新。
(b)CA 车辆 Code § 34507.5(b) 在其运营许可或机动运输商许可证下运营车辆或车辆组合的机动运输商的运输商识别号,应当显示在每辆车的两侧,或在以下每种车辆组合中至少一辆机动车辆的两侧:
(1)CA 车辆 Code § 34507.5(b)(1) 第 34500 条中列出的每辆车。
(2)CA 车辆 Code § 34507.5(b)(2) 总车辆额定重量超过 10,000 磅的两轴或多轴载重汽车。
(3)CA 车辆 Code § 34507.5(b)(3) 任何其他用于有偿运输财产的载重汽车或机动车辆。
(c)CA 车辆 Code § 34507.5(c) 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则在租期不超过 30 个日历日的租赁协议下运营 (b) 款所列车辆或车辆组合的机动运输商的运输商识别号无需显示:
(1)CA 车辆 Code § 34507.5(c)(1) 出租人的名称或商标显示在每辆车的两侧,或在每种车辆组合中一辆车的两侧。
(2)CA 车辆 Code § 34507.5(c)(2) 颁发给出租人的以下任何编号显示在每辆车的两侧,或在每种车辆组合中一辆车的两侧:
(A)CA 车辆 Code § 34507.5(c)(2)(A) 美国交通部颁发的运输商识别号。
(B)CA 车辆 Code § 34507.5(c)(2)(B) 有效的运营许可编号。
(C)CA 车辆 Code § 34507.5(c)(2)(C) 有效的财产机动运输商编号。
(3)Copy CA 车辆 Code § 34507.5(c)(3)
(A)Copy CA 车辆 Code § 34507.5(c)(3)(A) 出租人与车辆运营人签订的租赁协议副本存放在车辆或车辆组合中。
(B)CA 车辆 Code § 34507.5(c)(3)(A)(B) 租赁协议应在本部门的授权雇员、正式受雇并领取薪水的警官或副警长,或根据《刑法典》第 830.6 条列出的预备役警官或预备役副警长要求时立即提供检查。
(C)CA 车辆 Code § 34507.5(c)(3)(A)(C) 如果租赁车辆或车辆组合与商业企业一同运营,租赁协议应包含运营人的运输商识别号或财产机动运输商许可证编号。
(d)CA 车辆 Code § 34507.5(d) 符合《联邦法规法典》第 49 卷第 390.21T 条规定的车辆或车辆组合,应被视为符合 (c) 款的规定。
(e)CA 车辆 Code § 34507.5(e) 本条不适用于以下任何车辆:
(1)CA 车辆 Code § 34507.5(e)(1) 第 34500 条 (f) 款所述的车辆,由第 34601 条 (d) 款所定义的私人运输商运营,如果牵引车的总车辆额定重量为 10,000 磅或更少,或牵引车是第 471 条所定义的皮卡车。此例外不适用于第 34500 条 (k) 款所述的车辆组合。
(2)CA 车辆 Code § 34507.5(e)(2) 第34500条 (g) 款所述的车辆,由第34601条 (d) 款所定义的私人承运人运营,如果危险材料运输不需要根据第27903条规定展示标牌、根据第32000.5条规定取得许可证,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163条规定进行危险废物运输商注册。
(3)CA 车辆 Code § 34507.5(e)(3) 第5004条所述的历史车辆,以及根据第5011条规定展示特殊识别牌照的车辆。
(4)CA 车辆 Code § 34507.5(e)(4) 第16分部第1章(自第36000条起)所定义的农具。
(5)CA 车辆 Code § 34507.5(e)(5) 联邦政府机构拥有或运营的车辆。
(6)CA 车辆 Code § 34507.5(e)(6) 第471条所定义的皮卡车,以及总车辆额定重量低于26,001磅的两轴日租卡车,在非商业用途下运营时。
(f)Copy CA 车辆 Code § 34507.5(f)
(b)Copy CA 车辆 Code § 34507.5(f)(b) 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CA 车辆 Code § 34507.5(f)(1) 展示由美国交通部部长分配的有效识别号的车辆。
(2)CA 车辆 Code § 34507.5(f)(2) 受家庭用品和服务局监管并展示其颁发的有效运营授权号的车辆,包括《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9225.5条所定义的家庭搬家公司。
(3)CA 车辆 Code § 34507.5(f)(3) 客运营运汽车承运人。
(g)CA 车辆 Code § 34507.5(g) 承运人识别号的展示应与背景形成鲜明对比,其尺寸、形状和颜色应确保在白天50英尺的距离内清晰可辨。
(h)CA 车辆 Code § 34507.5(h) 对于不再经营、不再以相同名称运营,或不再在相同的运营授权、识别号或汽车承运人许可证下运营的公司,其承运人识别号应在本条规定标记的车辆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前移除。

Section § 3450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某些巴士运输服务的运营者(由于特定豁免而无需包租客运监管)从加州公路巡警局获取承运人识别号。该识别号必须显示在每辆巴士的两侧,并且在白天从50英尺外清晰可见。

此外,在巴士出售或转让之前,必须移除该识别号。

(a)CA 车辆 Code § 34507.6(a) 每一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5353条(k)款或(l)款的规定,豁免作为包租客运承运人进行监管,并使用巴士提供该运输服务的运营者,应当从加州公路巡警局获取承运人识别号。承运人识别号的申请应当使用加州公路巡警局提供的表格。
(b)Copy CA 车辆 Code § 34507.6(b)
(1)Copy CA 车辆 Code § 34507.6(b)(1) 运营者如此获得的承运人识别号,应当显示在用于该运输服务的每辆巴士的两侧。
(2)CA 车辆 Code § 34507.6(b)(2) 承运人识别号的显示应当与背景形成鲜明对比,并且其尺寸、形状和颜色应当确保在白天从至少50英尺的距离处易于辨认。
(3)CA 车辆 Code § 34507.6(b)(3) 在巴士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之前,承运人识别号应当被移除。

Section § 345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公路巡警局负责制定和执行关于校车如何建造、维护、配备、设计、涂色和运营的规定。

Section § 3450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拼车车辆的具体豁免和要求,拼车车辆是指载客不超过10人的车辆。

这些车辆可免于遵守某些规定,但必须配备一个可用的灭火器和一个清晰标示的急救箱。

拼车车辆必须定期检查、维护和润滑以确保安全,对刹车和转向等关键部件的检查应每六个月或每6,000英里进行一次。运营者需要保留维护记录,包括服务日期、执行任务和里程等详细信息,这些记录应可供检查。

此外,这些车辆必须在车身显示其用途的标志,该标志应在至少50英尺的距离外清晰可见。

拼车车辆,如第668节所定义,以及用于往返工作地点以外目的且载客(包括驾驶员)不超过10人的拼车车辆,应豁免遵守根据第34501节通过的法规,但以下规定适用:
(a)CA 车辆 Code § 34509(a) 拼车车辆应配备一个可操作的灭火器,该灭火器应为干粉或二氧化碳型,总额定值至少为4-B:C,并应牢固安装且易于取用。
(b)CA 车辆 Code § 34509(b) 拼车车辆应配备一个急救箱,符合校车最低要求。急救箱应清晰可见、易于取用,并明确标示“急救箱”。
(c)CA 车辆 Code § 34509(c) 拼车车辆应根据制造商的建议定期和系统地进行检查、维护和润滑,或在必要时更频繁地进行,以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状况。维护应至少包括对车辆制动系统、转向部件、照明系统以及车轮和轮胎的深入检查,检查间隔不得超过每六个月或6,000英里(以先到者为准)。
(d)CA 车辆 Code § 34509(d) 拼车车辆的运营者应记录其控制下每辆车进行的每次系统检查、维护、润滑和修理。所需记录应包括所执行的服务、执行服务的人员、日期以及修理时车辆的里程数。记录应随车保存一年,并应根据要求出示给加州公路巡警的任何授权代表。
(e)CA 车辆 Code § 34509(e) 根据本节规定的豁免运营的拼车车辆,应在车辆后部和侧面展示一个标志或标牌,距离不小于50英尺处清晰可见和可辨认,表明该车辆正用作拼车车辆。

Section § 34510

Explanation

如果您驾驶载有危险材料的车辆,在路上行驶时必须随身携带运输文件。如果加州公路巡警或主要负责执行车辆法规的市警官要求,您必须出示这些文件。

运营运输危险材料并受本分部管辖的车辆或车辆组合的人员,在途中应在车内携带根据第 2402 节通过的法规要求随车携带的任何运输文件。提货单或其他运输文件应在加州公路巡警的任何成员或任何城市警官(其主要职责是执行本法典规定)要求时出示。

Section § 34510.5

Explanation

建筑卡车运输服务经纪人必须持有15,000美元的担保债券才能提供建筑运输服务。如果经纪人未能按时付款,该债券可保护自卸卡车运输商的款项。

经纪人必须在其网站上或向维护已担保经纪人名单的相关行业组织出示该债券的证明。如果债券被取消或到期,经纪人必须相应更新此信息。

经纪人不得雇用货物运输商提供建筑服务,除非每年在工作开始前向雇主和所涉货物运输商提供其债券的书面证明。

如果经纪人违反这些规定,他们可能被处以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未持有债券表明经纪人在此期间可能未向自卸卡车运输商支付其所欠款项。某些处理原材料且不收取费用的制造商可获豁免。债券的书面证明包括保险凭证等文件。

(a)Copy CA 车辆 Code § 34510.5(a)
(1)Copy CA 车辆 Code § 34510.5(a)(1) 依照《民法典》第3322条的定义,建筑卡车运输服务经纪人不得向任何建设项目提供建筑运输服务,除非其已取得一份金额不低于一万五千美元 ($15,000) 并由获准的担保保险公司签发的担保债券。如果经纪人未能在《民法典》第3322条 (a) 款 (1) 项中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承包的自卸卡车设备货物运输商,该担保债券应确保支付该货物运输商的索赔。
(2)Copy CA 车辆 Code § 34510.5(a)(2)
(A)Copy CA 车辆 Code § 34510.5(a)(2)(A) 建筑卡车运输服务经纪人每年应向与该行业相关并定期维护已担保经纪人公开数据库的第三方非营利组织提供其有效担保债券的书面证明,或在经纪人的互联网网站上发布担保债券的当前副本。
(B)CA 车辆 Code § 34510.5(a)(2)(A)(B) 当担保债券副本提供给第三方非营利组织时,如果担保债券在任何时候被取消或到期,经纪人应通知该第三方非营利组织。当担保债券副本发布在经纪人的互联网网站上时,如果担保债券在任何时候被取消或到期,经纪人应从其互联网网站上删除该担保债券副本。
(C)CA 车辆 Code § 34510.5(a)(2)(A)(C) 第三方非营利组织不得向经纪人收取发布有效担保债券证明的费用,或将债券的发布仅限于该组织的成员。
(D)CA 车辆 Code § 34510.5(a)(2)(A)(D) 第三方非营利组织不对因发布根据本款提供的任何错误或过时信息而造成的任何损害负责。
(b)CA 车辆 Code § 34510.5(b)  建筑卡车运输服务经纪人不得雇用或以其他方式聘用货物运输商的服务来提供建筑运输服务,除非经纪人在每个日历年工作开始前,向任何雇用或以其他方式聘用该经纪人提供建筑运输服务的人以及被雇用的货物运输商提供其有效担保债券的书面证明。
(c)CA 车辆 Code § 34510.5(c) 违反本条规定提供建筑运输服务的建筑卡车运输服务经纪人犯有轻罪,并可处以最高五千美元 ($5,000) 的罚款。
(d)CA 车辆 Code § 34510.5(d) 在针对建筑卡车运输服务经纪人提起的任何民事诉讼中,如果该经纪人在违反本条规定未持有担保债券的任何时期内与自卸卡车设备货物运输商签订合同,则未持有该债券应产生可反驳的推定,即经纪人未能向货物运输商支付到期应付款项。
(e)CA 车辆 Code § 34510.5(e) 就本条而言,“建筑卡车运输服务经纪人”不包括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设施:
(1)CA 车辆 Code § 34510.5(e)(1) 安排其产品的运输服务。
(2)CA 车辆 Code § 34510.5(e)(2) 主要处理原材料以生产新产品。
(3)CA 车辆 Code § 34510.5(e)(3) 是岩石产品作业(例如“骨料”作业)、热拌沥青厂,或混凝土、混凝土产品或波特兰水泥产品制造设施。
(4)CA 车辆 Code § 34510.5(e)(4) 不接受安排费用。
(f)CA 车辆 Code § 34510.5(f) 就本条而言,“经纪人有效担保债券的书面证明”包括担保债券副本、保险凭证、续保凭证,或由担保人最初签发的其他类似文件,其中应包括担保人和经纪人的名称、债券编号以及债券的生效和到期日期。

Section § 345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违反了本部门的规定或相关法规,加利福尼亚州总检察长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来制止。这不需要证明没有其他解决办法,也不需要证明损害非常严重。

但是,被指控的人必须首先有机会纠正问题。如果他们在60天内收到部门两次书面通知后仍未纠正,则可以提起法律诉讼。在法律诉讼之前,该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并且执法专员必须批准该行动。

任何违反本部门任何规定或根据本部门规定通过的法规的行为,经部门请求,总检察长可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予以禁止,但无需证明缺乏充分的法律补救措施或证明存在不可弥补的损害或损失。
除非被指控违反本部门规定或根据本部门规定通过的法规的人,在部门于60天内至少两次书面通知其违规行为后,未能采取纠正措施,否则部门不得提交民事诉讼请求,且总检察长不得根据本节提起诉讼。在部门提交民事诉讼请求之前,被指控人应根据其请求获得关于此事的部门听证会,并且部门的民事诉讼请求应由部门转呈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警局局长并获得其批准。

Section § 345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负责制定关于旅游巴士应如何配备和维护的规则和指导方针。这意味着他们需要决定这些巴士必须符合哪些安全和运营标准。

Section § 345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从1990-91财政年度开始,每年进行额外的路边车辆安全检查。这些检查旨在补充现有在维修设施和终点站进行的检查,并且必须超过1987-88财政年度进行的路边检查数量。

立法机关旨在确保从1990-91财政年度开始,每年为这些额外检查提供资金,通过从机动车账户中拨款,只要根据相关条款征收了足够的资金。

(a)CA 车辆 Code § 34514(a) 从1990-91财政年度开始,部门应在立法机关拨款所需资金后,每年对第34501.12节所述车辆进行额外的路边车辆安全检查。这些路边检查应是除了该节要求的维修设施和终点站检查之外的,并且超出1987-88财政年度期间进行的路边车辆安全检查数量。
(b)CA 车辆 Code § 34514(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从1990-91财政年度开始,每年应从州交通基金的机动车账户中向部门拨款,用于 (a) 款的目的,只要根据第34501.12节征收了足够的资金。

Section § 345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在车辆运营背景下“维护设施或场站”是什么。它指的是存放、修理、运营或调度特定车辆的任何地方,包括私人住宅和企业。

在检查方面,“场站”是指加州境内任何由运输部门可以检查车辆并查阅维护和驾驶员记录的指定地点。这项规定于2016年1月1日开始生效。

(a)CA 车辆 Code § 34515(a) 在本分部及根据本分部通过的法规中,“维护设施或场站”指第34500条所列类型车辆定期停放或维护,或从其运营或调度的任何场所。“维护设施或场站”包括私人企业或住宅。
(b)CA 车辆 Code § 34515(b) 为根据第34501.12条进行的检查之目的,“场站”指本州内由机动车承运人指定的场所,在该场所,相关车辆可由部门检查,且车辆维护和检查记录以及驾驶员记录将可供检查。
(c)CA 车辆 Code § 34515(c) 本条于2016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345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使用曾运输垃圾填埋废物的冷藏卡车或厢式货车等车辆来运载供人食用的食品。

如果被发现这样做,将被视为轻罪。

如果联邦政府将某些废物或物质列为会使食品不安全,那么如果这些车辆也运载了这些物质,就不能用于运输食品。

如果被指控违反此法律,个人或公司可以通过证明由于采取了保护措施,其运输食品的方式实际上并未危害健康,从而免于处罚。

(a)CA 车辆 Code § 34516(a) 任何人不得使用或安排使用冷藏机动车辆、罐式卡车、干货车或其他机动车辆来运输供人类食用的食品,如果该车辆曾用于运输运往垃圾填埋场的固体废物,或根据 (c) 款规定被禁止使用。
(b)CA 车辆 Code § 34516(b) 违反本节规定构成轻罪。
(c)CA 车辆 Code § 34516(c) 如果根据一项联邦法规(该法规与在1989-90届常会1990年部分期间将本节增补至《公共事业法典》的法案具有相同目的),美国交通部长公布了固体废物或危险物质的类别清单,经其认定,因曾用于运输供人类食用的食品的冷藏机动车辆、罐式卡车、干货车或其他机动车辆运输而导致食品不安全的,则 (a) 款和 (b) 款适用于这些物质。
(d)CA 车辆 Code § 34516(d) 被指控违反本节规定的人员或公司,经出示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由于该被指控人员或公司采取了具体的保护或补救措施,被指控违反本节规定的运输行为实际上并未危害公共健康,则可免除责任。

Section § 345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在美国指定商业区以外的区域驾驶来自其他国家的商用车辆,您必须获得美国交通部的许可。否则,您可能会被罚款 $1,000。

如果警察发现您违反此规定,他们会开具传票,要求您将车辆开回其原籍国,并且他们可能会扣押车辆及其货物,直到所有问题解决。任何与扣押相关的费用都由车辆所有人承担。

“指定商业区”是指由美国特定联邦法规界定的一片区域。

(a)CA 车辆 Code § 34517(a) 关于来自其他国家的商用机动车辆,任何人不得在指定商业区范围之外驾驶该车辆,除非已首先获得美国交通部部长的所需运营授权。
(b)CA 车辆 Code § 34517(b) 违反 (a) 款规定属违规行为,可处以一千美元 ($1,000) 罚款。
(c)CA 车辆 Code § 34517(c) 尽管有 (b) 款规定,治安官(定义见《刑法典》第2部分第3篇第4.5章(第 830 节起))应对违反 (a) 款规定的车辆驾驶员开具传票,并命令该车辆驾驶员将车辆送回其原籍国。治安官可扣押根据本节被传唤的车辆及其货物,直至传票和所有与扣押相关的费用结清。扣押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承担。
(d)CA 车辆 Code § 34517(d) 在本节中,“指定商业区”指商业区,其定义见《联邦法规法典》第49篇第372部分(第 372.101 节起)。

Section § 345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运营的外国汽车运输商和私人汽车运输商。他们必须持有美国交通部颁发的有效证书,并且不能超出证书规定的限制。他们必须应警方要求出示证书,并被禁止提供某些国内运输服务。同样,在美国注册的运输商必须有适当的注册,并且不能超出其注册范围运营。违反规定将处以一千美元的罚款。加州公路巡逻队可以扣押违规运营的车辆及其货物,直到罚款和扣押费用结清。获得永久运营许可的车辆必须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定期安全检查,除非它们仅在美国-墨西哥边境附近的商业区内运营。法律中还包含了“商业区”和“终点区”等术语的定义。

Section § 345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汽车运输商和驾驶员遵守联邦关于药物和酒精检测的规定。汽车运输商必须保存并提供这些检测记录以供检查,但阳性检测结果不能用于涉及毒品犯罪的刑事案件。检测机构必须在三天内将阳性检测结果摘要发送给部门。获得联邦资金的公共交通机构也需要遵守这些规定。在雇佣前,汽车运输商必须确保驾驶员通过岗前药物检测并彻底调查其工作历史。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岗前筛选服务可以履行这些职责。故意违反这些规定属于轻罪,可能面临监禁和罚款,但某些警官和消防员如果在工作中参与药物滥用计划则可豁免。

(a)CA 车辆 Code § 34520(a) 汽车运输商和驾驶员应遵守美国运输部长在《联邦法规法典》第49篇第382部分(自第382.101条起)以及第392.4条和第392.5条中规定的受控物质和酒精使用、运输及检测要求。
(b)Copy CA 车辆 Code § 34520(b)
(1)Copy CA 车辆 Code § 34520(b)(1) 汽车运输商应应部门授权员工的要求,提供所有与根据联邦法律(如 (a) 款所规定)进行的受控物质和酒精使用及检测相关的结果副本及其他记录以供检查,包括个人驾驶员资格档案中包含的记录。
(2)CA 车辆 Code § 34520(b)(2) 为了遵守《联邦法规法典》第49篇第382.309条的复职酒精或受控物质检测要求(或两者兼有),以及该篇第382.311条的后续酒精或受控物质检测要求(或两者兼有),部门可以使用这些检测结果来监督作为汽车运输商的驾驶员。
(3)CA 车辆 Code § 34520(b)(3) 汽车运输商持有的源自阳性检测结果的证据,不得在涉及非法持有、销售或分发受控物质的刑事诉讼中采纳。
(c)CA 车辆 Code § 34520(c) 药物或酒精检测联合体(如《联邦法规法典》第49篇第382.107条所定义)应在检测后三天内将所有药物和酒精阳性检测结果摘要副本邮寄给部门。此要求仅适用于在本州内运营终点站的汽车运输商所雇佣驾驶员的药物和酒精阳性检测。
(d)CA 车辆 Code § 34520(d) 根据《联邦公共交通法》第3、9或18条,或根据《美国法典》第23篇第103(e)(4)条接受联邦财政援助的公共交通机构,应遵守美国运输部长在《联邦法规法典》第49篇第655部分(自第655.1条起)中规定的受控物质和酒精使用及检测要求。
(e)CA 车辆 Code § 34520(e) 当业主-经营者已满足第15242条 (c) 款的要求时,应通知所有与其签订合同的其他汽车运输商。尽管有 (i) 款的规定,违反本款规定仍属违规行为。
(f)CA 车辆 Code § 34520(f) 除《联邦法规法典》第49篇第382.301条另有规定外,申请受雇为商业驾驶员或寻求提供运输服务并符合第34624条 (b) 款要求的业主-经营者,不得由汽车运输商安排上岗,直到完成符合 (a) 款所提及联邦法规要求的受控物质和酒精使用岗前检测并报告阴性检测结果。
(g)CA 车辆 Code § 34520(g) 申请受雇为商业驾驶员或寻求提供运输服务并符合第34624条 (b) 款要求的业主-经营者,不得由汽车运输商安排上岗,直到汽车运输商完成对驾驶员就业历史的全面调查,该调查需符合 (a) 款所引用的联邦法规要求。每一汽车运输商,无论是进行还是接收关于驾驶员历史的查询,都应记录其为遵守本款规定所采取的所有活动。
(h)CA 车辆 Code § 34520(h) 使用岗前筛选服务审查申请的汽车运输商,如果所提供的岗前筛选服务符合州和联邦法律的要求,并且汽车运输商遵守根据联邦法律将使申请人失去驾驶商用车辆资格的任何调查结果,则该汽车运输商符合 (e) 和 (f) 款规定的雇主职责。
(i)CA 车辆 Code § 34520(i) 任何人故意违反本条规定,均属轻罪,可处县监狱监禁六个月,并处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罚款,或并处监禁和罚款。在本款中,“故意”的含义与《刑法典》第7条所定义的相同。
(j)CA 车辆 Code § 34520(j) 本条不适用于警官(如《刑法典》第830.1或830.2条所定义,获授权驾驶第34500条所述车辆),或消防员(如第15250.6条 (f) 款所定义,获授权操作第15250.6条 (g) 款所定义消防设备),如果该警官或消防员在其受雇范围内参与药物滥用检测计划。

Section § 34520.3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学校交通工具”定义为学校用于运送儿童的车辆,但它不属于校车、学校学生活动巴士或青少年巴士。它要求拥有此类车辆的学区或县教育局必须将其司机纳入一项与校车司机类似的药物和酒精检测计划中,除非这些司机已经参与了联邦计划。本法律旨在确保这些要求不会比校车司机的要求更严格。

(a)CA 车辆 Code § 34520.3(a) 就本节而言,“学校交通工具”是指并非校车、学校学生活动巴士或青少年巴士,且由学区或县教育局主要用于运送儿童的车辆。
(b)CA 车辆 Code § 34520.3(b) 雇用司机驾驶学校交通工具的学区或县教育局,以及这些车辆的司机,如果未被要求参加美国交通部长规定的检测计划,则应参加一项符合美国交通部长对校车司机适用的受控物质和酒精使用及检测要求,并载于《联邦法规法典》第49卷第382部分(从第382.101节开始)以及第392.5(a)(1)和(3)节的计划。
(c)CA 车辆 Code § 34520.3(c)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节的实施方式不应要求学区或县教育局为学校交通工具的司机管理一项施加的受控物质和酒精使用及检测要求高于现有法律对校车司机适用的要求的计划。

Section § 345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辅助客运车辆的雇主和驾驶员都必须参加受控物质和酒精检测计划,这些计划与美国交通部长要求的类似,除非他们已经参与了其他联邦检测计划。

此外,雇主必须使用“拉取通知系统”,该系统用于跟踪驾驶员的记录,并能提供其驾驶状态的更新。

(a)CA 车辆 Code § 34520.5(a) 所有运营辅助客运车辆的驾驶员的雇主,以及这些车辆的驾驶员,如果未被要求参与美国交通部长规定的检测计划,则应当参与一项符合美国交通部长规定的受控物质和酒精使用及检测要求的计划,该要求载于《联邦法规法典》第49篇第382部分(自第382.101条起)、第653部分(自第653.1条起)或第654部分(自第654.1条起)。
(b)CA 车辆 Code § 34520.5(b) 第34520条适用于根据本条进行的任何受控物质或酒精检测计划。
(c)CA 车辆 Code § 34520.5(c) 辅助客运车辆驾驶员的雇主应当参与第1808.1条中定义的“拉取通知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