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入危害物运输
Section § 32100
本法律旨在为运输吸入性危害物和毒气等极其危险的物质制定特殊规定。这些物质毒性很强,扩散迅速,因此在运输过程中需要严格的监管,以防止事故发生并确保公共安全。
Section § 32100.5
Section § 32101
本节定义了与危险材料处理和运输相关的几个术语。“吸入危害”指的是联邦法规分类的某些危险材料。“散装包装”和“残留物”也是由这些联邦法规定义的术语。本节描述了何为“检查站”,即用于检查车辆的指定区域。“安全停放点”是指经许可可以合法安全停放车辆的设施。最后,“安全停车点”是指驾驶员可以停车满足基本需求的地方,前提是车辆始终由驾驶员或另一位负责人员看管。
Section § 32102
这项加州法律授权该部门制定处理吸入性危害物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是犯罪行为。该部门会决定运输这些危害物的具体路线,并将就此举行公开会议。在做决定前,他们会考虑人口密度和应急响应能力等安全因素。该部门还会为运输吸入性危害物的人员提供地图和检查站点的清单。在新路线确定之前,某些材料(如化学火箭推进剂)前往范登堡空军基地的路线将依据过去的协议。
Section § 32103
Section § 32104
这项法律规定,卡车运输公司或其司机在未专门批准用于运输吸入性危害物质的公共高速公路上驾驶此类车辆是违法的,除非有特定原因,例如送货或检查。
此外,这些车辆不得在指定安全地点以外的任何地方停车,除非发生紧急情况或遵从执法人员的命令。这项规定于1992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32105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安全运输吸入后可能造成危险的物质。如果可能,驾驶员应规划路线,避开繁忙区域和人群,以降低风险。这些车辆不得在道路上无人看管。运输前,务必检查制动器、转向系统、灯光和轮胎。途中,应定期检查制动器和轮胎——每四小时或每行驶150英里(以先到者为准),在下陡坡前,以及在任何指定的检查站。每次检查都必须正式记录,注明时间和地点,并由检查员签字。这些规定自1992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