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车辆 Code § 23660(a) 如果某人因被判犯有第11部第12章第2条(自第23152节起)所述的罪行,其驾驶机动车的特权根据本法典其他规定须由部门暂停或吊销,则该人应在定罪后将其所有驾驶执照交予法院。法院应根据第13550节将需要暂停或吊销的执照转交至部门,且法院应通知部门。
(b)CA 车辆 Code § 23660(b) 本节不适用于部门根据其他法律规定暂停或吊销任何人的驾驶特权的行政程序。
(c)CA 车辆 Code § 23660(c) 本节将于2005年9月2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