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3660

Explanation

当某人因某些驾驶违法行为(例如酒驾)被定罪时,其驾驶特权必须被暂停或吊销。定罪后,他们必须将所有驾驶执照交予法院。法院随后会将这些执照送交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并告知其暂停或吊销的情况。但是,本规定不适用于DMV因其他原因独立暂停或吊销执照的情况。此规定自2005年9月20日起生效。

(a)CA 车辆 Code § 23660(a) 如果某人因被判犯有第11部第12章第2条(自第23152节起)所述的罪行,其驾驶机动车的特权根据本法典其他规定须由部门暂停或吊销,则该人应在定罪后将其所有驾驶执照交予法院。法院应根据第13550节将需要暂停或吊销的执照转交至部门,且法院应通知部门。
(b)CA 车辆 Code § 23660(b) 本节不适用于部门根据其他法律规定暂停或吊销任何人的驾驶特权的行政程序。
(c)CA 车辆 Code § 23660(c) 本节将于2005年9月20日生效。

Section § 23662

Explanation
当某人被判缓刑时,法院必须迅速告知机动车辆管理局(DMV)有关缓刑的详细信息及其条件。DMV随后会更新该人的记录,以显示缓刑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