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

Explanation
本节只是说明了该法案的正式名称,即《车辆法典》。

Section § 2

Explanation
如果一项新法律与现有法律非常相似,它将被视为旧法律的延续,而不是一项全新的法律。

Section § 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根据被新法典取代的旧法律已经担任官方职务,并且该职务在新法典下仍然存在,那么他们可以按照与以前相同的条件继续担任该职务。

Section § 4

Explanation
本条的意思是,如果一项法律诉讼在教育法典生效前已经开始,或者一项权利已经确立,那么这些都不会因为新法典而改变。但是,这些案件未来的步骤应尽可能遵循新法典的规定。

Section § 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车辆法典》的任何部分被认定违宪,该裁决不会影响法典其余部分的有效性。

如果本法典的任何部分被裁定违宪,该裁决不应影响本法典任何其他部分的有效性。

Section § 6

Explanation
本条文主要指出,除非有特定理由不适用,否则本法典中的一般性指导原则和解释规则将用于理解和诠释法典的其他部分。

Section § 7

Explanation
法典中像“编”、“章”、“节”这样的标题,不会改变或影响法典规则的解释方式或其含义。

Section § 8

Explanation
本法意味着,如果本法典赋予公职人员某项权力或职责,其他人可以承担该职责。这可以是该公职人员的副手,或该公职人员合法授权代表其行事的人员。

Section § 9

Explanation
如果本条要求您提交任何通知、报告、声明或记录,您必须以书面形式并使用英文提交。

Section § 1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意味着,如果一项法律提及另一项法律或其一部分,该提及将自动包含对该法律的任何过去或未来修改。

Section § 11

Explanation
本条解释说,当你在本法典中看到“条”这个词时,它指的是本法典中的一个条,除非提到了其他具体的法规。同样地,“款”指的是它出现的那个条中的一个部分,除非明确提到了其他条。

Section § 12

Explanation

这条规则的意思是,在解读法律文件时,如果文件中提到的是现在时态的动作,那么这些规定也同样适用于过去已经发生或未来将要发生的类似动作。

现在时包括过去时和将来时;将来时包括现在时。

Section § 12.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凡是使用“配偶”一词时,也应根据《家庭法》中其他部分的规定,包括“注册同居伴侣”。

“配偶”包括“注册同居伴侣”,依照《家庭法》第297.5条的规定。

Section § 13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当法律条文中使用阳性词语时,也适用于阴性和中性。

Section § 1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的意思是,当你在法律文本中看到一个词是单数形式时,它也可以指该词所代表的多个事物或实例,反之亦然。因此,‘汽车’可以指一辆汽车,也可以指多辆汽车,具体取决于上下文。

单数包括复数,复数包括单数。

Section § 1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当使用“应”一词时,意味着某事是必须做的或强制性的。当使用“可”一词时,则表明某事是可选的、被允许的,但并非必须做。

“应”具有强制性,“可”具有允许性。

Section § 16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誓言”一词也指声明。实质上,无论您是宣誓还是声明,在法律上都具有相同的含义。

“誓言”包括声明。

Section § 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有人不会写字,并用一个标记作为他们的签名,那么必须有一名证人将该人的姓名写在标记旁边,并也在旁边签上自己的名字。如果这个标记要用于宣誓声明,则需要有两名证人签上自己的名字。

Section § 18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车辆管理局和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警局的官员和雇员,在办理与车辆管理局相关的程序时,宣誓和确认签名,且不收取任何费用。

车辆管理局和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警局的官员和雇员,为本法典之目的,被授权宣誓和确认签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Section § 19

Explanation

如果根据本法规需要确认一份文件,申请人在一名同时作为见证人签名的人面前签署该文件即可。

凡本法典或任何部门的任何法规要求对任何文件进行确认时,申请人的签名,经一名签署见证人在其在场时通过签名证明,即为足够。

Section § 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您提交给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或加州公路巡警局的任何文件中,使用假名、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细节都是非法的。

在提交给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或加州公路巡警局的任何文件中,使用虚假或捏造的姓名,或明知而作出任何虚假陈述,或明知而隐瞒任何重要事实,均属非法。

Section § 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车辆法典中的规则在加州全境统一适用,这意味着地方政府不能就本法典涵盖的问题制定自己的法律,除非法典明确允许。但是,它不改变某些机构(例如山区娱乐和保护管理局)的权力,这些机构在 July 1, 2010 之前被允许执行有关管理其管辖范围内公共土地的法律。

(a)CA 车辆 Code § 21(a)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法典的规定适用于全州及其所有县市,并保持统一,地方当局不得就本法典所涵盖的事项制定或执行任何条例或决议,包括就违反本法典所涵盖事项制定规章或程序,或征收罚款、处罚、评估费或费用,除非本法典明确授权。
(b)CA 车辆 Code § 21(b) 在现行州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节不损害山区娱乐和保护管理局(一个联合权力机构)或其中任何成员机构截至 July 1, 2010 所享有的现行合法权力,以执行与其管辖范围内公共土地管理相关的条例或决议。

Section § 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车辆法典要求发出通知时应如何送达。通知可以通过几种方式发送:亲自送达;通过挂号信(附回执)发送;邮寄到部门记录中列出的地址;或通过法律允许的电子通知方式。

凡是根据本法典要求由部门或任何部门、官员、雇员或代理人发出通知时,该通知应通过以下方式发出:亲自送达给被通知人;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通过邮寄通知(邮资预付),寄往部门记录中显示的该人的地址;或通过电子通知,根据第1801.2条的授权。

Section § 23

Explanation

如果你亲自送达通知,只要对方收到,通知就算完成了。如果你通过邮寄方式发送通知,那么在寄出四天后,通知才算正式完成。但是,如果通知是关于根据第 (40001) 条规定所犯的罪行,那么在寄出十天后才算完成。对于根据第 (1801.2) 条发送的电子通知,只要你一发送,通知就算完成了。

通过专人送达方式发出通知,在通知副本送达被通知人时即告完成。通过邮寄方式发出通知,在通知投入邮件后四天期满时即告完成,但对于根据第 (40001) 条告知某人其所犯罪行的通知,该通知在邮寄后 (10) 天即告完成。根据第 (1801.2) 条授权的电子通知,在发送该电子通知时即告完成。

Section § 2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何证明通知已经送达。可以通过机动车辆管理局、加州公路巡警局的官员、雇员或代理人,或任何治安官出具的证明来完成。此外,任何年满18岁的人提供的宣誓书,其中包含通知接收人以及送达时间、地点和方式的详细信息,也是可接受的。

Section § 24.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起诉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局长,或者需要为某个案件请求调取DMV记录,他们必须将法律文件或传票直接送达给局长或其代表,送达地点为DMV的总部。

针对局长和机动车辆管理局提起的诉讼中的所有民事诉讼文书,以及所有要求出示该局记录的传票,均应送达给局长或其指定代表,送达地点为该局总部。

Section § 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展示暗示其与机动车辆管理局(DMV)或加州公路巡警局有官方联系的标志或广告,除非获得适当许可,否则均属非法。如果您持有第5部项下的职业执照,您也不能在您的商业名称、电话号码或广告中使用“DMV”、DMV标志或“Department of Motor Vehicles”字样,以暗示官方隶属关系,除非是作为执照持有人。

(a)CA 车辆 Code § 25(a) 任何人展示、促使展示或允许展示任何表明与机动车辆管理局或加州公路巡警局有官方联系的标志、标记或广告,均属非法,除非该人拥有进行此类展示的合法授权、许可或权利。
(b)CA 车辆 Code § 25(b) 任何根据第5部(自第11100条起)颁发的职业执照持有人,在任何商业名称或电话号码中使用“DMV”首字母缩写、机动车辆管理局标识或“Department of Motor Vehicles”字样,均属非法。任何职业执照持有人不得在任何广告中使用这些首字母缩写、标识或字样,以表明或可能被解释为表明与机动车辆管理局有任何官方联系,除非是作为执照持有人。

Section § 25.5

Explanation
你不能冒充机动车辆管理局(DMV)的工作人员,去获取你无权拥有的记录或信息。

Section § 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未经允许冒充加州公路巡警队成员或佩戴其徽章,意图欺骗他人的,属于犯罪行为。如果被抓到,此人可能会被指控犯有轻罪。

Section § 28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根据租赁或担保协议收回车辆,他们必须在占有车辆后一小时内通知当地执法部门。根据收回发生地点的不同,这可以是市警察局、县治安官部门或校园警察部门。如果他们最初无法联系到警方,他们必须继续尝试,直到成功。每辆车辆的收回都必须单独报告。

如果有人未能报告收回情况,每次事件可被处以300至500美元的罚款。报告必须包含具体细节,例如收回的地点、日期和时间,以及车辆的详细信息,如其品牌、型号和车辆识别号(VIN)的最后六位数字,以及收回机构的联系方式。

(a)CA 车辆 Code § 28(a) 当任何车辆根据担保协议或租赁协议的条款被其合法所有人或代表其合法所有人占有时,占有者应在占有车辆后一小时内,通过最快捷的方式,联系占有发生地的市警察局(如果发生在建制市),或占有发生地的县治安官部门(如果发生在建制市之外),或加利福尼亚大学或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校园的警察部门(如果占有发生在该校园内),以提供根据 (d) 款要求的信息。 如果尝试通知后,执法部门无法接收并记录根据 (d) 款要求的通知,占有车辆的人应继续尝试通知,直到根据 (d) 款要求的信息被提供。
(b)CA 车辆 Code § 28(b) 如果占有不止一辆车辆,每辆车辆的占有应被视为并报告为单独事件。
(c)CA 车辆 Code § 28(c) 任何未能按照本节要求通知市警察局、治安官部门或校园警察部门的人,均构成违规,并应被处以至少三百美元 ($300) 至多五百美元 ($500) 的罚款。地方检察官、市检察官或市公诉人应及时将因违反本节而导致的任何定罪通知安全与调查服务局。
(d)CA 车辆 Code § 28(d) 对于本节要求的通知,该人应仅报告以下信息,并按以下顺序报告:
(1)CA 车辆 Code § 28(d)(1) 收回车辆的大致地点。
(2)CA 车辆 Code § 28(d)(2) 收回车辆的日期和大致时间。
(3)CA 车辆 Code § 28(d)(3) 车辆的年份、品牌和型号。
(4)CA 车辆 Code § 28(d)(4) 车辆识别号的最后六位数字。
(5)CA 车辆 Code § 28(d)(5) 收回任务单上提供的注册车主。
(6)CA 车辆 Code § 28(d)(6) 收回任务单上提供的要求收回车辆的合法所有人。
(7)CA 车辆 Code § 28(d)(7) 收回机构的名称。
(8)CA 车辆 Code § 28(d)(8) 收回机构的电话号码。

Section § 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本法典要求任何通知或通讯必须通过挂号邮件寄送,那么通过认证邮件或电子通知方式寄送也是同样可以接受的。简单来说,认证邮件或电子通知就能满足法律规定的寄送要求。

Section § 3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只有从事警务、消防和救生服务的授权应急车辆才能使用红灯和警报器。其他在道路上造成特殊危险的车辆,则应使用闪烁的琥珀色警示灯。

Section § 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你不能在警察根据车辆法规履行职责时,口头或书面地向他们提供虚假信息。如果你明知信息不实,分享这些信息是违法的。

Section § 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地方当局可以通过法令(即正式法律)做出决定,他们也可以通过决议(即不通过法律的正式声明或决定)做出相同的决定。